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外事和僑務方針政策、有關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外事、僑務工作的指示和決定;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我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執行外事、僑務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的情況。(二)歸口管理全市外事和僑務工作。提出制定我市外事、僑務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劃的建議;審核我市各部門和單位報請市委、市政府審批的外事、僑務檔案;統籌協調各部門和單位的外事、僑務工作;負責處理或協助處理我市重大的涉外、涉僑事務。
(三)圍繞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進行外事、僑務調查研究,為市委和市政府的外事、僑務工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根據中央、外交部及有關部門的檔案和材料,向各部門和單位提供國際形勢、對外政策與重大國際問題的宣傳材料和對外表態口徑。
(四)負責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聯絡、聯誼及來訪接待工作。開展海外二、三代華僑華人和新移民工作,拓展僑務工作新領域。在上級對台工作方針指導下,通過僑務的渠道開展僑務對台工作。
(五)負責管理華僑華人捐贈工作。負責審批市政府授權範圍內的接受華僑華人捐贈事項;實施僑捐公益事業的管理、監督和表彰工作。
(六)依法保護僑胞、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行政監督。負責華僑回國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報批工作。根據上級指示,負責難民安置工作。協同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對歸僑的濟困和扶貧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僑胞、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的來信來訪工作。
(七)做好華僑農場下放地方後的有關指導工作和華僑農場經濟開發區建設工作。
(八)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對外宣傳教育工作。審核我市重要的涉外、涉僑報導和有關其他文稿。開展對海外華僑華人的宣傳、文化交流和華文教育工作。配合選派華文教師和海外師資培訓工作。聯繫華僑華人傳播媒體、文化社團和華文學校並支持其工作。做好海外華裔青少年工作。指導各地辦好鄉刊鄉訊。
(九)調查研究引進華僑、華人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的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推動我市引進華僑華人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的開展。協同有關部門擴大對外經貿合作,以及在科技、教育、文化和體育等領域的對外交往,為發展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服務。
(十)鼓勵歸僑僑眷興辦各種工商企業,並予指導、扶持、協調和服務。
(十一)負責向有關部門推薦和配合做好人大、政協及有關團體的歸僑僑眷代表人事安排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接待來訪的國賓、黨賓、重要外賓和外交使節。統一指導和協調我市各部門和單位的禮賓接待工作。統籌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協領導人的外事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涉外參觀點的開闢和調整工作。
(十三)審核、審批我市因公臨時出國(境)和邀請外國人來訪的事項;辦理因公出國(境)人員的護照和往來港澳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審核、審批外國人申請非經貿公務來訪和商務入境的事項。
(十四)對出國團組進行對外政策和外事紀律教育;了解出國團組的活動情況和工作成效。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因公出國團組和人員的違規、違紀事件。
(十五)管理我市與外國友好城市以及其它結好單位的交往活動,辦理對外結好的報批手續;指導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開展民間對外交往工作。
(十六)管理來我市採訪的外國記者;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做好外國記者採訪活動安排。
(十七)管理各部門和單位與外國駐華領事機構的交往活動;協助受理外國駐華使領館領事認證事宜及其它領事業務。
(十八)指導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及出國培訓工作;處理或者協助有關單位處理涉及外國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
(十九)協同有關部門受理口岸的外事業務和涉外事宜。
(二十)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外事僑務部門的業務工作;組織對全市外事、僑務幹部的培訓;總結、交流外事和僑務工作經驗,提高政策和業務水平。
(二十一)承擔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設機構及職能
人事秘書科
負責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綜合和協調各科室業務,會審本辦發文文稿;負責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辦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文電印章、檔案資料、保密保衛、車輛財產、基建和督辦件管理,做好後勤服務及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編制本辦經費預算、開支計畫、決算,負責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或協助開展外事、僑務調研,掌握我市外事、僑務部門動態,提供外事、僑務工作信息資料;負責全市外事僑務系統的幹部培訓工作;溝通上下級之間的聯繫;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推薦人大、政協及有關團體歸僑僑眷代表的人事安排工作;配合有關科室做好人大、政協定案、提案的答覆工作;承辦全市外事、僑務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各地外辦、僑辦系統來訪人員的接待工作。國外科
統籌協調開展對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聯絡、聯誼和接待工作。開展海外世界性、區域性的華僑華人鄉親、宗親和商社聯絡聯誼活動;承辦需請市委、市政府領導人會見的重要華僑華人知名人士及重要華僑華人社團的審核報批工作;根據國家僑務方針政策,並配合我市重大活動,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開展僑務外宣工作。負責管理與海外華文媒體的交流工作;具體統籌管理涉及華僑及外籍華人的宣傳報導;指導僑刊、鄉訊工作;調查研究和蒐集整理海外僑情資料,為市委、市政府開展僑務工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開展海外華裔青少年工作及海外華文教育工作;研究提出引進華僑華人資金、智力的政策建議。開展引進海外人才、智力、技術等工作;負責受理海外僑胞、港澳同胞的信訪工作;通過僑務渠道開展僑務對台工作。僑政科
貫徹執行僑務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依法行使行政監督。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承辦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團體、個人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審(報)批和表彰工作;依法保護華僑、華人在泉投資的合法權益;協助處理僑資企業經濟糾紛問題;鼓勵歸僑僑眷興辦各種工商企業,並予指導、扶持、協調和服務;開展與僑資企業協會、相關行業公會、來華投資的華僑華人企業家和科技專家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指導華僑農場改制後的有關工作和華僑農場經濟開發區建設工作,監督華僑農場對有關上級涉僑撥款的使用情況;受理歸僑僑眷身份認定工作;承辦華僑回國定居、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的報批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知識分子工作和“三僑”子女的招生工作;負責歸僑及其直系親屬“農轉非”工作;做好貧困歸僑的濟困和扶貧工作;負責難民安置工作;負責受理歸僑僑眷的信訪工作。出國管理科
貫徹執行中央、外交部關於因公出國(境)政策和規定以及省、市的具體實施辦法;承辦我市因公出國(境)的申報事項和護照、通行證事宜;承辦外國人公務、商務入境的事項;辦理來訪外國人的簽證函電;認真執行《涉外人員守則》。對出國團組和人員進行涉外活動常識和外事紀律教育;了解和檢查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在國(境)外活動情況和工作成效;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規違紀事件;協同有關部門檢查中資企業外派人員和勞務人員的管理情況。國際交流科
(掛市對外友協辦公室牌子)負責組織接待來我市訪問的國賓、黨賓、重要外賓以及進行公務活動的外交使節;組織安排全市重大外事活動的禮賓事宜;為市領導外事活動提供背景材料;統籌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協領導人的外事活動;歸口管理和協調我市各部門和單位的對外交往活動;承辦邀請外國駐華使節及外國相當於我國現職正、副市級以上人員來訪報批事宜;管理我市外國友好城市及其它友好單位的交往活動,辦理對外結好的報批手續;指導我市各縣(市、區)和各單位的禮賓接待工作;承擔對外友協的日常工作。
領事文化科
負責處理或協助處理我市重大的涉外事件;接待來我市進行公務活動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歸口管理各部門和單位與外國駐華領事機構的交往活動。協助辦理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事宜及其它領事業務;指導有關部門管理外國專家及出國培訓工作;處理或協助有關單位處理涉及外國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管理來訪的外國記者和來我市舉行的新聞發布會;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做好外國記者採訪活動的安排;會同有關部門受理我市口岸外事業務和涉外事宜;提供關於國際形勢、對外政策和重大國際問題的宣傳材料和對外表態口徑,會審重要涉外報導稿和其他有關文稿。對外交流服務中心
根據授權和委託,承擔為來泉參觀訪問的外賓團組提供各類服務;為公務出訪人員代辦護照簽證等有關手續;為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外事活動提供翻譯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有利於發展國際交往,特制定本法。外國人入、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和在中國居留、旅行,適用本法。第二條 外國人入境、過境和在中國境內居留,必須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必須從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外國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過境,必須從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和監護。
第四條 中國政府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外國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第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境
第六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在特定情況下,依照國務院規定,外國人也可以向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指定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同中國政府訂有簽證協定的國家的人員入境,按照協定執行。外國對中國公民入境、過境有專門規定的,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持聯程客票搭乘國際航班直接過境,在中國停留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出機場的外國人,免辦簽證。要求臨時離開機場的,需經邊防檢查機關批准。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證,應當提供有效護照,必要時提供有關證明。
第八條 應聘或者受僱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時,應當持有應聘或者受僱證明。
第九條 來中國定居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時,應當持有定居身份確認表。定居身份確認表,由申請人向申請定居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
第十條 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根據外國人申請入境的事由,發給相應的簽證。
第十一條 從事國際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達中國口岸時,機長、船長或者代理人必須向邊防檢查機關提交旅客名單;外國的飛機、船舶還必須提供機組、船員名單。
第十二條 被認為入境後可能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外國人,不準入境。
第三章 居留
第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必須持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根據入境的事由確定。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繳驗證件。第十四條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同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獲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五條 對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准,準許在中國居留。
第十六條 對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居留的資格。
第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臨時住宿,應當依照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第十八條 持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在中國變更居留地點,必須依照規定辦理遷移手續。
第十九條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未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允許,不得在中國就業。
第四章 旅行
第二十條 外國人持有效的簽證或者居留證件,可以前往中國政府規定的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旅行證件。
第五章 出境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出境,憑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準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並依法處理:
(一)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
(三)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證件的。
第六章 管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中國政府在國外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申請的機關,是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中國政府在國內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第二十六條 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有權拒發籤證、證件,對已經發出的簽證、證件,有權吊銷或者宣布作廢。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時,可以改變各自授權的機關所作出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外國人的護照和其他證件。外事民警查驗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有協助的責任。
第七章 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入境、出境證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條 有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安部可以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的外國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第三十二條 同中國毗鄰國家的外國人,居住在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臨時入中國國境、出中國國境,有兩國之間協定的按照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按照中國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條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成員以及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其他外國人入境後的管理,按國務院及其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參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遵循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編制《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根據《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事程式和辦事指南;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主動公開的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1、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網站上公開。
2、通過泉州市檔案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中心,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信息。
3、通過市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紙、電視、廣播、雜誌等媒體發布部分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動公開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必提出申請,可以直接通過以下途徑獲取:
1、登入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在泉州市檔案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中心獲得主動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紙、電視、廣播、雜誌等媒體獲取主動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根據《條例》規定,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
1、書面申請(包括信函、傳真、電報、電子郵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人秘科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刺桐東路國際商廈四樓
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2、當面申請及諮詢: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人秘科
如需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當面申請公開信息或者諮詢相關申請事項,請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人秘科遞交書面申請或諮詢。
辦公室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刺桐東路國際商廈四樓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應填寫準確、完整。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本單位領取《申請表》,準確、完整填寫後向本單位遞交。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適當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口頭申請
採取書面形式申請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單位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
1、形式審查
本單位在收到《申請表》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將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單位中止受理申請程式,並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本單位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單位將全部處理完畢
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6、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網站的依申請公開欄目發布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圖”執行。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級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