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代表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監督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全市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全市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規範管理職業介紹機構;組織實施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來泉就業的管理政策。
(四)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歸口負責全市工人考核鑑定工作;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指導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
(五)負責擬定全市勞動關係調整制度。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契約的鑑證、集體契約的審核;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定員定額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有關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市級以上企業勞動模範。
(六)依法組織開展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檢查,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擬定企業職工工資巨觀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勞動力市場通用工種(崗位)工資指導價位,指導企業內部分配;審核中央、省駐泉企業及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收入。
(八)綜合管理全市社會保險工作,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的基本政策,負責公費醫療管理及公費醫療制度改革。
(九)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
(十一)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工作,辦理、答覆人大、政協的提案、議案和建議。
(十二)指導本市各縣(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業務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幹部培訓,加強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隊伍建設,抓好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管理本局所屬事業單位。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領導分工
邱銀富 局長
主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全面工作,並分管辦公室、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管理科、醫保中心、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黃志捷 紀檢組長
負責派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行政審核審批科及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陳成春 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就業培訓和失業保險科、就業中心、高級技校、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並主持局機關黨委會工作。
陳學東 副局長
協助局長分管勞動關係科、養老保險科、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定工作計畫、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印信管理、文書檔案、機要保密、秘書事務、信訪及接待聯絡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交辦的議案、建議和提案;具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考核、任免、調動、獎懲、工資等工作;協助局領導抓好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計生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安全保衛工作及對直屬單位的監督檢查。
勞動工資科
負責勞動契約的推行、鑑證和集體契約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定員定額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規範和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實施“農轉非”政策;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政策的實施和監督;組織實施工資巨觀調控政策,編制全市動態調控彈性勞動工資計畫方案,制定巨觀調控的實施辦法;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勞動力市場通用工種(崗位)工資指導價位,指導企業搞好內部分配;負責組織實施最低工資標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組織有關部門對企業執行工資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職業培訓科
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全市工人考核鑑定工作,負責對初、中級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培訓考核;組織開展職工職業技能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及職業技能競賽;擬定全市技工學校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招生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技工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組織工作;組織技工學校開展教學研究。
養老保險科(加掛就業和失業保險科牌子)
綜合管理全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組織實施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和改革方案及配套辦法;組織、協調、指導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管理、發放等工作;組織推動養老保險服務體系建設,實施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辦法;統籌管理全市勞動力市場建設、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就業政策和法規;貫徹實施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區域性勞動力流動及農村和外來勞動力的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失業保險法規政策、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
醫療保險科
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和實施辦法;負責市本級的工傷認定管理和制定全市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管轄辦法及爭議處理程式;協調指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基金監督科
制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實施細則;組織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經費進行稽查、審計;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違紀案件;管理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編制本局各項經費預決算,並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實施監督;管理局屬國有資產;負責全市勞動保障規劃統計和信息工作。
行政審核審批科
負責行政服務中心勞動保障視窗全面工作,依法行使局機關行政審核審批職能。負責職業介紹機構開辦、勞動力交流洽談會舉辦、失業證和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變更和辦理職業資格證書;企業參保職工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審核審批;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認定;集體勞動契約審查;市直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審核審批和經營者年薪收入核准;未成年工登記證辦理;以及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勞動保障行政審核審批工作。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開展勞動保障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開展監察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關係有關的突發事件;負責勞動監察人員的管理、培訓工作;組織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處理勞動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機關黨委會
負責局機關和局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掛靠單位: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簽;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向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
為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藥店醫療費用的管理,根據《泉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簡稱醫保中心)、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職工和參保退休人員(以上兩者簡稱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二、結算原則。本規定採用總額後付與服務單元相結合的結算方式。
三、資金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賬戶基金和統籌基金分別核算、管理和使用。個人賬戶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特殊病種和住院醫療費中的個人自費部分的結算;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住院、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的結算。參保人憑IC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不足部分用現金支付。
四、資金的兌現。定點零售藥店的資金兌現,需在每月前10日內列出上月的醫藥費用清單,向醫保中心申請撥付,醫保中心審核後在10日內按實際發生的醫藥費的90%撥付,其餘10%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考核以95分為標準,增減每分獎懲0.5個百分點(下同)。
定點醫療機構的資金兌現,需在每月前10日內列出上月的醫療費用清單,向醫保中心申請撥付,醫保中心根據上月統籌基金支付能力(支付能力不大於1)的90%預撥,其餘10%待年度決算後,根據全年統籌基金支付能力、次均住院費用標準和考核結果撥付。屬個人賬戶支付的資金按實際發生額撥付。
參保人的門診特殊病種只能選擇定點的住院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與住院醫療費用合併計算。
參保人住院期間經定點醫療機構同意持處方單到定點藥店購藥的費用中,需由統籌基金支付部分與住院醫療費用合併結算。
五、支付能力。期內可用於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的基金的85%,與需要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的比值。
六、年度決算。醫保中心根據全年統籌基金的支付能力、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次均住院費用標準及考核結果,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醫保年度結算、撥付。結算程式為:按支付能力結合次均住院費的補助或獎勵結算,最後根據考核分數獎懲。
七、次均住院費補助。需要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超過按支付能力結算的差額部分,醫保中心給予補助:
1.實際次均費用超過標準次均費用5%者,補助30%;
2.實際次均費用低於標準次均費用5%者,補助70%;
3.實際次均費用在標準次均費用在± 5%之間者,補助50%。
八、次均住院費獎勵。需要統籌基金支付的實際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低於按支付能力結算的差額部分,醫保中心提取70%作為獎勵基金給予獎勵:
1.實際次均費用超過標準次均費用5%者,不給獎勵;
2.實際次均費用低於標準次均費用5%者,按該定點醫療機構需要統籌基金支付的實際醫療費用占總醫療費用的比例乘以獎勵基金,給予獎勵。
3.實際次均費用在標準次均費用±5%之間者,按該定點醫療機構需要統籌基金支付的實際醫療費用占總醫療費用比例的70%,再乘以獎勵基金,給予獎勵。
九、起付標準結算。參保人在醫保年度內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一級醫院第一次為350元,第二次為200元;二級醫院第一次為500元,第二次為350元;三級醫院第一次為700元,第二次為500元,第三次及以後的住院不再設立起付標準。門診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用全年累計,作為一次住院計算起付標準,住院費用不足起付標準的,按實際住院費用作為一次起付標準。
十、外地(市)安置、外出(出差)就醫結算。在外地(市) 安置或工作、外出(出差)人員就醫時,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墊付,出院後10日內憑醫囑、發票、費用清單及IC卡與醫保中心結算。
十一、轉外就醫。參保人員需要轉出泉州市外治療,應在所屬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參保人員在市外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時個人要自付可報銷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的8%。
十二、範圍外醫藥費用控制。為了防止轉嫁醫藥費用,範圍外醫藥費用三級醫院控制在15%以內,二級醫院控制在10%內,一級醫院控制在5%以內。範圍外醫藥費用超控制的部分,由醫院承擔。
十三、市、區(泉港區除外)交叉結算。區屬參保人在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市屬參保人在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按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區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支付費用。
十四、超封頂線結算。通過大額醫療保險或商業保險渠道解決。
十五、醫保雙方因結算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十六、本規定由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七、本規定施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