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東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範學校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河東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各級各類學校。

一、新生入學

第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入學原則。全區九年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國小不得招收不足齡兒童入學。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適齡兒童必須依法入學,憑鄉鎮、辦事處發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通知書》入學,按規定受完義務教育。
國中招生,國小畢業生實行全員交接制度,全部免試就近升入戶口所在地鄉鎮、辦事處的國中。
高中招生根據《高中招生實施意見》要求進行報名錄取。
第二條 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的入學問題,根據《臨沂市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基礎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第三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後兩周內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兩周不到校辦理手續,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國中、國小學生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由學校根據教育局要求按統編學號採集數碼信息建立電子檔案,上報教育局即取得學籍。中學建立學生檔案,國小建立學籍卡片。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其他學校在籍學生、同級學校已畢業學生等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其學籍。
第五條 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招生區範圍內的或由教育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二、轉學

第六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或其他正常原因必須轉學者,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須持家長調動證明、戶籍遷移證明、轉學證、學生檔案經批准後準予轉學。
第七條 凡正常轉入的學生,必須經區教育局普教科批准,辦完手續後方可入校,只要符合條件,手續齊備,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八條 畢業年級最後一學期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
第九條 高中學生臨沂市區內各學校之間不轉學。
第十條 下一級學校學生不得轉入上一級學校,民辦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公辦學校。
第十一條 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及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子女、華僑、烈士子女,隨遷轉學時,遵照有關規定,妥善安排。
第十二條 學生轉出由轉學學生本人和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並取得接收學校的接收函,存入轉出學校義務教育檔案,經轉出學校同意,由學籍管理員開出統一的轉學證書。轉學學生持轉學證到教育局普教科審核並加蓋公章,轉學證一經開出,該生的學籍在該校即予取消。
第十三條 學生轉入,接收轉入學生的學校,必須由學校確定專人帶齊下列證件到區教育局普教科辦理審核手續。①轉學證;②學生證;③家長調動工作的調令;④學生本人戶口證明(戶口簿);⑤學生檔案。對於手續不全者,有權拒收,並在轉學證上籤署退回意見。對於戶口在本區,到區外借讀要求轉回的學生,必須嚴格審查,除上述證件外,還須出具借讀前的轉出學校校長、班主任的證明材料。

三、借讀

第十四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或教育局按有關規定指定的學校就讀。學校一般不收借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監護人所在單位與教育局協商解決 ,可允許借讀:
(一)父母雙方長期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二)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三)父母雙方不在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
(四)跨縣區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
在籍學生到外地借讀,由原校保留學籍。
學生由學籍註冊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四、休學 復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可準予休學。國小學生經鄉鎮級以上醫院證明(含鄉鎮級醫院),國中學生經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含縣區級醫院),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學生就讀學校審查核准,報區教育局普教科同意後,準予休學。
高中學生需持市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本人門診病歷”、“本人藥費單據(1000元以上)”,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報區、市教育局審核。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規定級別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十六條 國中、國小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規定級別醫院證明,學校審查核准,報區教育局普教科重新編定新的註冊學號,方可復學。
高中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學校批准,報區、市教育局重新編定新的註冊學號。因病休學的,復學時須持有縣區以上醫院證明。

五、退學

第十七條 國中、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報區、市教育局備案。休學期滿無故逾期一個月內不來校復學的;一學期連續曠課1個月或累計達一個月,經多次教育無效者,報區、市教育局批准,按自動退學處理。

六、 獎勵與處分

第十九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含校級)以上獎勵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令,學校要與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以適當處分。高中學生可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國中、國小學生可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給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需報區教育局備案。記過及以上處分而又未撤消處分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對受處分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進步顯著的,經學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消處分。對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檔案。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歲以下,沒有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可持勞教、少管部門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原學校應予接收。
學生受到獎勵或處分及撤消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七、管理許可權

第二十一條 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區教育局負責,高中學籍管理手續由市、區教育局負責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接收學生必須經教育局辦理有關手續,由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班額允許的情況下學校不得拒收;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復學手續的學生,如有接收視作學籍管理混亂,要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轉出學生,必須接到接收學校、教育局出據的接收函(證明材料)方可辦理轉出手續,否則按輟學對待。
第二十四條 區直學校要及時上報招生計畫,經教育局批准後,嚴格按計畫招生。
第二十五條 區教育局每學期開學初集中進行學籍會審,各校要認真做好準備,按時接受審查,並要如實申報學生學籍變化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學生人數,堅持學籍月報制度。

八、 其 他

第二十六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及時向區教育局書面報告。
本辦法由河東區教育局普教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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