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茶葉協會

河南省茶葉協會於2006年11月成立,是由河南省茶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一個合法獨立的社團組織。 協會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團結全省茶葉行業,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政府巨觀管理意圖,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經費自籌,民主管理;服務為主,凝聚人氣;項目帶動,促進發展;自我約束,誠信至上”的服務理念。

協會簡介

河南省茶葉協會於2006年11月成立,是由河南省茶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一個合法獨立的社團組織。
河南省茶葉協會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團結全省茶葉行業,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政府巨觀管理意圖,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經費自籌,民主管理;服務為主,凝聚人氣;項目帶動,促進發展;自我約束,誠信至上”的服務理念,團結河南省茶界優秀的茶人、茶企業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開拓進取,勇於創新,積極開展信息交流,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增強省內外茶經濟、茶文化交流,並協調各方關係,引導會員爭做愛國、敬業、遵紀、守紀的經營者與創業者,促進茶葉行業健康穩定的發展,為繁榮中原茶經濟做出貢獻。
通訊地址:鄭州市南陽路41號
郵政編碼:450053
法人代表:周會勇
聯 系 人:李凌羽

協會章程

河南省茶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河南省茶葉協會,簡稱“河南茶協”(英文名稱:Henan Province Tea Association.簡稱“HPT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
(一)本協會是由全省茶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二)本協會是全省性行業組織。
(三)本協會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團結全省茶葉行業,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貫徹政府巨觀管理意圖,反映茶葉行業的願望和要求,提供服務,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茶葉行業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河南省供銷合作總社和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鄭州市南陽路4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負責全省茶葉行業領域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制訂本行業共同遵守的行規行約,保證本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通過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和全省茶葉行業發展狀況與趨勢,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茶葉領域各環節的新情況和問題,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提供制訂行業發展方針、政策、制度、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
(三)組織協調和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經濟聯合;
(四)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與科技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
(五)積極推進行業技術進步,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技術培訓。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開展產品質量、包裝、衛生、企業管理等檢查和評比活動。宣傳貫徹國家制訂的各項技術標準和規定,促進河南茶葉向名最佳化發展;
(六)組織進行茶葉商品知識,茶葉飲用價值及茶文化方面的宣傳、普及、展覽、展示、展銷、專題講座和培訓;
(七)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和友好往來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茶葉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在本行業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的社會團體,可申請作為單位會員;
(五)凡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科研及教學的人員,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供銷合作總社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協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本協會從理事中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推選或聘任。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茶葉工作,在茶葉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在任期內需要調整時,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供銷合作總社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供銷合作總社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由會長推薦,報省供銷合作總社同意,經省民政廳批准。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興辦經濟實體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供銷社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省供銷社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省供銷社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供銷社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的剩餘財產,在省供銷社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2004年3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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