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特級教師評選辦法

《河南省特級教師評選辦法》為了鼓勵廣大中國小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進一步提高中國小教師的社會地位,表彰在中國小教育教學中有特殊貢獻的教師,根據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頒發的《特級教師評穴》,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1996]5號
【發布日期】1996-02-15
【生效日期】1996-0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河南省特級教師評選辦法》的通知

(豫政〔1996〕5號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現將《河南省特級教師評選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特級教師評選辦法

第一條為了鼓勵廣大中國小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進一步提高中國小教師的社會地位,表彰在中國小教育教學中有特殊貢獻的教師,根據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頒發的《特級教師評穴》,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特級教師是國家為了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國小教師而特設的一種既具先進性、又有專業性的稱號。特級教師應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範、教學的專家。

第三條評選特級教師的範圍為:普通中學、國小、幼稚園、師範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職業中學、中國小教學研究機構、與中國小教育有關的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條特級教師條件
(一)思想政治條件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一貫模範履行教師職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在當地教育界有較高的聲望;任現職以來,獲得市地級一次或縣級兩次以上勞動模範或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
(二)業務條件
任中國小高級教師或高級講師3年以上。長期在教學第一線工作,精通業務,治學嚴謹。具有指導中國小一級以上教師的水平和能力,並在指導、培訓、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
從事教學工作的人員,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堅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教法靈活,注意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任現職以來在縣級以上組織的公開課、觀摩課、優質課教學中獲得優秀獎勵;在教學經驗等方面撰寫的論文參加市地級以上組織的學術會議交流並且獲得過獎勵。
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任現職以來公開發布或正式出版過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或專著。
從事班主任工作或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員,在班主任工作或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對差生轉化和大面積提高學生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修養方面有獨到見解,並經實踐證明有顯著效果。

第五條學校領導(含正、副校長,正、副支部書記,市地、縣市區中國小教研室主任)評選特級教師,必須屬於教師編制,在教學第一線工作不少於10年,現仍兼任教學工作,並在學校管理方面有顯著成績。市地向省推薦的特級教師人選中,學校領導所占比例不得超過20%。

第六條教研人員評選特級教師,在中國小校從事教學工作不少於5年。任教研員以來,每學年仍參加聽課實踐,並在教育教學改革、教學教法研究、教材建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在市地以上同學科有較高的知名度。

第七條教育教學成績特別突出,在全國或全省教育系統有較高知名度的教師,可不受資歷、任職年限等條件限制,破格評選為特級教師。

第八條對堅持在老區、山區、貧困地區從事教學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師,在推薦和評選特級教師時,可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特級教師評選工作一般每2-3年進行一次。特級教師的總數量控制在中國小教師總數的1.5‰以內。評選的重點是在普通中國小教學第一線工作的中國小高級教師。評選的指標由省教育行政部門下達。

第十條評選特級教師程式
(一)評選單位應組織教師認真學習評選特級教師的有關規定,在教師醞釀討論的基礎上提名,名單張榜公布;
(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評選單位提名的特級教師人選,以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廣泛徵求意見,再根據評選指標,擇優向市地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三)市地由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特級教師組成考核組,對縣(市、區)推薦的特級教師人選逐人進行考核,寫出考核報告,報省教育行政部門;
(四)省由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特級教師和中國小教育專家或校長組成特級教師評選委員會,對市地推薦的特級教師人選進行評選。評選委員會下設若干評選組。評選組實行民主評選,按照評選條件,有半數以上通過的,向評選委員會提出推薦意見。評選委員會在認真審查材料和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五)省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特級教師評選委員會的意見,經認真審核確定正式人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頒發特級教師證書,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第十一條評選的特級教師,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每人每月享受80元特級教師津貼。退休、離休、病休後繼續享受。特級教育津貼所需經費由同級教育事業費列支。中國小計畫內民辦教師評選為特級教師的,可在當年直接轉為公辦教師,並享受同等津貼。
同時獲得兩項以上國家或省級榮譽稱號者,不重複享受津貼或補貼(一次性獎勵除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本人自行選擇其中一項。

第十二條特級教師調離中國小教育系統,其稱號自行取消;違反有關規定的,其稱號應予撤銷。取消、撤銷稱號後,與稱號有關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三條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特級教師稱號:
(一)在評選特級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特級教師條件的;
(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三)其它應予撤銷稱號的。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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