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承諾
行政事務受理廳服務承諾總體要求是:高效、透明、廉潔、便民。具體承諾內容如下:1、接待熱情,做到“笑臉相迎、茶水相敬、問候相送”。
2、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做到五公開,即審批事項公開、辦理程式公開、政策依據公開、審批條件公開、辦理時限公開。
3、高效便民,做到四快,即諮詢解答快、辦理手續快、聯絡協調快、處理問題快。
4、實行首問負責制、主辦責任制、限時辦結制。
管理規定
1、執行行政事務受理廳辦文制度。省民委(宗教局)的審批、審核事項一律通過行政事務受理廳辦理登記手續。2、執行承諾時間制度。承辦處室和經辦人員嚴格執行按承諾時限或行政事務受理廳給定的視線,按時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
3、嚴格履行公文轉簽收、登記手續,杜絕收發檔案丟失現象。根據業務處室工作需要,及時做好與申請者的預約接待等事項。
4、服裝整潔,熱情服務,文明禮貌。保持行政事務受理廳清潔、有序。
5、遇到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報告。
6、履行職責,服從領導,分工合作。
受理辦法
1、提交我委(局)辦理的審批、審核事項均由行政事務廳負責接洽,申請者應提供辦理相關事項的完整資料。2、申請者先到行政事務受理廳進行登記,如實填寫聯繫人、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以便在辦理過程中方便聯繫。
3、申請人辦理審批、審核事項,須符合國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提交材料完整,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要主動為申請者提供指導性意見和其他服務。。
4、在辦理審批、審核事項過程中,經辦人員如需與申請者見面協商,統一由行政事務受理廳辦理預約接待。
5、受理時限以有效工作日計算,從受理登記次日計算。
6、對於超過時限尚未辦結的,申請者可到我委(局)行政事務受理廳和相關處室查詢,超過辦結時限15日的,申請者可向我委(局)投訴。
工作職責
1、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程式辦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審批、審核事項。2、行政事務受理廳負責接洽民族宗教方面審批、審核的事項,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資料。資料完整的,填寫省民委(宗教局)《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資料不齊全的,填寫《補正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書》。不符合審批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填寫《行政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3、對同意受理的,行政事務受理廳填寫《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通知單》,通知承辦處室按期辦理審批、審核事項。審批事項辦理完畢的,填寫《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核事項辦理完畢的,督促承辦處室通知申請者或儘快向上級請示。
4、強化督辦職能。負責督促檢查,確保承辦處室嚴格按規定的辦文時限辦結,並保證質量。
5、熱情、耐心的解答申請者提出的問題,通知申請者按時領取結果。
6、對辦理的審批、審核事項,要定期向委(局)領導報告辦理情況。
工作人員守則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承諾,依法辦事。2、努力鑽研業務,愛崗敬業,忠於職守。
3、嚴守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堅守崗位。
4、嚴格執行辦文規定,按時轉辦、催辦,努力提高辦事效率。
5、自覺接受組織和民眾監督,廉潔自律,不以權謀私。
6、牢固樹立為民眾服務的觀念,虛心聽取意見,熱情為民族宗教界民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