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負責受理政務事項。
二、負責解答有關政策諮詢和對申辦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及申辦程式的審核。
三、負責對“即辦件”的辦理,對“後批件”的轉交。
四、負責對受理的政務事項進行協調和跟蹤督辦。
五、負責對受理的政務事項辦理結果的反饋。
六、負責有關政務事項的公示。
七、負責信訪工作。
政務受理告知
一、河南省林業廳政務受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我廳行政服務的“視窗”單位。其目標是“公開、便民、廉潔、高效”,其宗旨是“服務企業、服務民眾、服務基層、服務社會”。
二、客戶到“中心”申請辦理某種事項時,應到相應的視窗提交有關檔案和資料;需要繳費時,在收到繳費通知後,應及時足額交清。
三、對資料齊全的,“中心”應予以即時辦理或轉交有關職能部門辦理;對資料不齊全或另有事項需要說明的,要一次性在“應補充的資料及說明”欄內告知清楚,並允許補齊再辦。
四、在經辦過程中,經辦人與客戶確需見面協商的,均由“中心”統一安排預約接待。
五、各種事務的辦理時限均以法定工作日計算,從受理登記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但因客戶因素而延時的不計入工作時限)。對逾時限未辦結的事務,客戶可憑《政務受理明細卡》查詢。
六、客戶對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服務質量等不滿意的,對無正當理由超過辦理時限15日以上的,均可向我廳投訴。
服務承諾
為全面加強全省林業系統作風建設,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特向社會鄭重承諾:
一、堅持政務公開,實施“陽光工程”。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和政府賦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公開林業行政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公開林業行政處罰的依據和標準,公開林業行政審批的事項;向當事人通報辦事程式和結果。進一步增加林業行政工作透明度。
二、堅持依法行政,克服不正之風。資源林政、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公安、林木種苗、森林植物檢疫等部門,在林業執法工作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做到公正嚴明,文明執法,杜絕亂檢查、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等不良現象。
三、堅持執政為民,做到廉潔奉公。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在執行公務中做到不吃請,不收禮,不開人情票,不收人情費,不發人情證。堅決克服“吃拿卡要”現象。
四、堅持文明服務,做到禮貌待人。用文明的服務形象、優質的服務態度、規範的服務用語接待好每一位服務對象,讓客人高興而來,滿意而歸。堅決克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衙門作風。
五、堅持急事即辦,確保優質高效。實行“首問負責制”、“限期辦結制”、“延時服務制”。首問人要對服務對象熱情接待或引導。負責來訪接待或行政受理、審批、審核等事項的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對於符合規定、資料齊全的申辦事項,能夠立即辦理的,應做到隨來隨辦;不能立即辦理的,應按規定和承諾的時限如期辦結;對於已經受理、但在當班法定工作時間內難以辦結的事項,工作人員要適當延長辦公時間,直至辦理完畢。
首問負責制度
一、首問負責制,是指廳機關所有工作人員對來林業廳機關辦理行政事務的服務對象,負責應答接待或引導的責任規定。第一位應答接待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稱為首問人。
二、首問人對服務對象應當熱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得慢待服務對象,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諉或將服務對象拒之門外。
三、服務對象所要辦理的事宜在本人職責範圍內能夠解決的,首問人應當按規定給予辦理或答覆。服務對象所要辦理的事宜不屬於本人職責範圍以內的,首問人應當將服務對象引導到政務受理中心或有關單位。
四、服務對象所要辦理的事宜不屬於我廳職責範圍的,首問人應耐心解釋,並儘自己所知給予指引和幫助。
主辦責任制度
一、承辦服務對象申辦事項的各職能部門為主辦責任單位,主辦責任單位內部具體承辦該事項的工作人員為主辦責任人。
二、主辦責任人的職責是:對流轉的公文履行交接簽收手續,負責對申辦人提交的檔案和資料等公文進行內容審核、內部運轉、審批催辦、對外協調等工作,直至完成所受理的申辦事項。
三、主辦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受理流轉公文,對流轉公文內與申辦要求(申辦事項所必需的資料)不相符的內容,在《政務公文流轉辦理卡》的“審批結果及理由”欄內一次性註明應修改或補充的內容及相關事宜。
四、主辦責任人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做好與服務對象的預約接待和現場勘察等聯繫工作。
五、服務對象的請求合法、程式規範、檔案資料完備齊全,主辦責任單位應在規定或承諾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服務對象的請求不合法或無法律依據的,主辦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並經主管廳長簽字。
六、主辦責任單位的辦理結果或應反饋給申辦人的其他資料,均應及時轉交給政務受理中心,由政務受理中心反饋給申辦人。
七、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申辦事項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受理的申辦事項負總責。失職失責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限期辦結制度
一、服務對象提交“請求合法,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的申辦事項,各職能部門必須在規定和承諾的期限內辦理完畢。
二、辦理限期是正式受理申辦事項的次日起若干個法定工作日。
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結期限的,應向申辦人闡明情況求得諒解,並請示主管廳長同意後,在新確定的法定工作日內辦結。
對於複雜、疑難問題需要研究的,應在受理時告知客戶,並在其後的兩個法定工作日內做出相應結論(受理及辦結時限、不予受理及理由、應補交的資料及其它),再按前款規定分類處理。
為切實兌現以上承諾,向社會公開監督舉報電話,對違諾的署名舉報應及時查處,並在20個法定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查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