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縣鄉財政建設的通知
(豫政〔2000〕56號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改革開放以來,縣、鄉財政收支規模逐步擴大,調控能力逐步加強,對穩定農村基層政權建設,促進全省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一些縣、鄉經濟基礎薄弱,財政供給人員過多,財力分配不合理,債務包袱沉重,致使財政收支矛盾突出,拖欠幹部教師工資嚴重。這些問題已嚴重影響到縣、鄉乃至全省地方財政的健康發展,必須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為切實加強縣、鄉財政建設,逐步實現縣、鄉財政經濟的良性循環,特作如下通知:
一、規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
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本要求和規範統一的原則,取消現行縣(市)對鄉鎮“上解遞增”、“補助遞減”、“增長分成”等體制形式,全省縣(市)對鄉鎮統一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定額上解(或補助)、增收全留、短收自補、自求平衡”的財政管理體制。
各縣(市)要合理劃分縣、鄉財政收入範圍,確定收入基數。原則上在鄉鎮範圍內適於鄉鎮征管的收入均要劃為鄉鎮固定收入。收入基數要根據鄉鎮現有稅源狀況和近幾年財政收入情況據實核定,不得脫離實際硬性提高鄉鎮財政收入基數。要堅持實事求是,嚴防弄虛作假,堅決杜絕虛抬收入的行為,擠掉收入中的水份,提高收入質量。
按照財政、事權一致和“分灶吃飯”的原則,合理劃分縣、鄉支出範圍,確定鄉鎮支出基數。縣(市)財政原則上主要承擔縣(市)直政權機關運轉和事關全縣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支出;鄉鎮財政主要承擔鄉鎮政府正常運轉和事關鄉鎮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支出。鄉鎮支出基數要按照量財辦事的原則核定,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要嚴格按編制核定,超編人員不得供給經費。鄉鎮“雙減”中明確清退的原由財政供給經費的人員開支,在核定支出基數時應予扣除。
鄉鎮收支基數核定後,收入大於支出的,鄉鎮可對縣(市)定額上解;支出大於收入的,縣(市)對鄉鎮要定額補助。縣(市)對鄉鎮體制基數確定後,不得在體制以外強行集中鄉鎮財政預算內的財力。實行農村稅費改革後,各地可按照鄉鎮財力變化情況,重新調整鄉鎮收支基數。
二、調整農村中國小教師工資發放辦法,實行縣(市)代鄉鎮專戶管理
為保證鄉鎮教師工資及時發放,從明年1月1日,原則上各縣(市)財政要在縣級國庫代鄉鎮統一設立“教師工資專戶”,分鄉鎮核算。縣(市)財政按照各鄉鎮編制內中國小公辦教師實有人數和1999年各鄉鎮教師工資實際發放水平,核定代發鄉鎮教師工資總額及分月劃撥數額,並通知各鄉鎮財政和國庫。各鄉鎮每月組織的一般預算收入和預留稅收返還收入,要首先劃入縣(市)代鄉鎮設立的“教師工資專戶”。未設立鄉鎮國庫的,由縣(市)國庫代為劃轉。鄉鎮劃入教師工資專戶資金達到縣(市)財政核定的劃撥數額後方可安排其他支出。鄉鎮劃入專戶的一般預算收入和預留稅收返還收入達不到縣(市)財政核定的劃撥數額的,可將農村教育附加收入、鄉鎮統籌收入及其他預算外收入劃入專戶。因收入季節性原因,鄉鎮財政資金不能足額劃入專戶的,可申請縣(市)財政暫借部分現金劃入專戶,周轉使用,並及時歸還。省、市對縣(市)的轉移支付資金,優先用於教師工資發放,由縣(市)財政直接劃入代各鄉鎮設立的“教師工資專戶”。縣(市)財政分月將專戶資金按期撥付縣(市)教育主管部門,由教育部門按照核定的各鄉鎮教師數和工資標準,分月撥付所屬學校。縣(市)對鄉鎮代管的年教師工資總額,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
實行教師工資由縣(市)代鄉鎮專戶管理,不改變縣、鄉財權、事權劃分原則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現行鄉鎮教師人事管理體制、學校建設、公用經費及其他事業發展支出仍由鄉鎮財政負擔。各縣(市)教師工資發放辦法,必須經所在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為確保調整教師工資發放辦法的順利進行,防止借教師工資由縣(市)代管之機突擊進入,教育部門要認真負責。嚴格把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教職工定編定崗,做好教師超編鄉鎮的人員調劑工作,合理利用教師資源。要嚴格按照2000年9月底在編、在崗、工資在冊人員,確定由縣(市)代鄉鎮管理的教師人數,建立編內教師工資檔案,核定工資總額。要做好現有臨時代課教師、計畫外民師和其他非在編聘用人員的清退工作,防止一邊實行在編教師工資由縣(市)代管,一邊又增加臨時人員,增加鄉鎮財政負擔。
各縣(市)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教師工資專戶”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戶資金專款專用。專戶資金只能用於財政供給的編制內公辦教師工資的發放。財政部門在撥付資金時,須在撥款憑證資金用途欄註明“教師工資”字樣,嚴禁超範圍、超標準發放不屬於財政負擔的津貼、補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教師工資專戶”資金用途。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戶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檢查,凡挪用“教師工資專戶”資金的,除限期糾正外,要移交監察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縣、鄉財政管理,從嚴控制支出
各縣、鄉政府要把加強財政管理作為克服財政困難的重要手段,切實採取措施,嚴肅財經紀律,堵塞各種漏洞,減少資金浪費。收入預算要求實事求是,收入增長要與經濟成長相適應,嚴禁搞虛收空轉。各地不得對縣、鄉黨政幹部實行財政收入一票否決、黃牌警告等違背經濟發展規律的做法。支出安排要堅持量入為出,不得超出財力可能安排支出預算。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要求,各級要加大財政預算編制改革力度,從2001年起,各縣(市)、鄉鎮要全部實行綜合財政收支預算,將所有預算內外資金統一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使用。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強支出管理,調整支出結構,保證公共支出。預算安排必須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首先保證行政事業人員工資的發放和政府機關的正常運轉。要加強對會議費、接待費、電話費的管理,增加財務開支透明度,實行財務支出會審、會簽制度,堵塞支出漏洞,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凡人員經費和政府機關正常運轉所需經費沒有保證的,不得安排其他支出項目。凡有拖欠幹部教師工資的縣(市)、鄉鎮,財政部門不得安排購置小汽車、新建和裝修辦公樓、出訪考察、慶典等經費開支。要大力清理超編人員,壓縮機構和編制,為鄉鎮財政減負創造條件。
四、分類處置鄉鎮政府債務
要認真做好鄉鎮政府債務的清理落實工作。各縣(市)要組織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人員組成清查小組,認真清理鄉鎮政府2000年7月底以前歷年累計形成的債務,澄清債務底數,分清債務資金來源及用向,甄別債務形成的原因和責任,明確債務承擔單位。
依法處置鄉鎮政府興辦鄉鎮企業形成的債務。鄉鎮政府借款用於發展鄉鎮企業形成的債務,企業仍正常經營的,要辦理債務劃轉手續,由企業承擔債務清償責任。鄉鎮政府為鄉鎮企業擔保形成的債務,凡能用債務人的財產抵押擔保的,要更換擔保。鄉鎮政府借款用於興辦公益性事業形成的債務,由鄉鎮政府制定計畫,分期償還。鄉鎮政府借用上級財政的信用資金,要認真清理償還,確實無法收回的,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作為呆帳核銷。鄉鎮政府的各類借款利息,凡超出國家同期法定貸款利率的,按同期國家法定利率計息。
對未經合法授權,採用不正當手段,以鄉鎮政府名義向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用於個人盈利性經營活動形成的債務,要從鄉鎮政府債務中剔除,由有關責任人承擔還款責任。
嚴格控制增加新的債務。鄉鎮政府債務要嚴格控制在國債轉貸資金、國外政府間貸款等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之內,債務規模不得超出自身還款能力。今後鄉鎮政府不得再為企業或其他組織、個人提供貸(借)款擔保。縣(市)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安排的建設項目,凡需要鄉鎮財政提供配套資金的,由安排項目的同級財政負擔,不得要求鄉鎮財政配套。鄉鎮政府不得超越自身財力,舉債搞達標升級建設。
五、建立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縣、鄉財政保障能力
在省財政繼續加大對縣(市)轉移支付力度的同時,各省轄市也必須按照分稅制體制要求,安排一定數額資金,建立對縣(市)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省、市轉移支付資金首先用於解決工資發放。凡享受省轉移支付補助的縣(市),教師工資必須實行縣(市)代鄉鎮專戶管理。凡工資不能及時發放的地方,省財政在安排轉移支付和財力補助時,不安排除工資發放以外的其他支出項目。要加強現金調度,確保工資發放。
六、加強縣、鄉財源建設
解決縣、鄉財政問題,最根本的是發展經濟,加強財源建設,壯大財源基礎,增強收入增長的後勁。縣、鄉政府指導經濟工作的重點要放到提供條件、創造環境上,按市場經濟規律發展經濟。要加快縣、鄉工業的結構調整力度,支持現有企業技術改造,實現技術進步,增強市場適應能力。要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鼓勵個體私營大戶擴大投資,發展龍頭產業。要充分利用農業資源優勢,圍繞農副產品加工,有計畫、有步驟地開發一批拳頭產品,拉長產業鏈條,增加產品附加值,實現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經濟優勢向財政優勢的轉化。要搞好各類農業示範園區建設,引導農民調整產業結構,發展高效農業。加快小城鎮建設,充分發揮小城鎮的聚集效應。省、市財政要加大對困難縣、鄉的扶持力度,對能夠增加農民收入和農業稅收的種養項目、小城鎮建設中有收益的公用設施項目和其他具有牽動性的財源建設項目,要予以重點扶持。
加強縣、鄉財政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縣、鄉政府職能轉變和縣、鄉財政改革等各個方面。縣、鄉政府要積極主動地推進機構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因地制宜,大力發展經濟。各級、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對財政工作的領導,不斷探索縣、鄉財政改革和發展的新路子、努力實現縣、鄉財政經濟和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