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的辦法。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頒布日期:19990924  實施日期:19991101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獻血管理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 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單位)和公民,均應遵守《獻血法》和本辦法。
本省現役軍人的獻血組織動員工作,按軍隊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全省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年滿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簡稱適齡)的健康公民依照《獻血法》和本辦法自願參加獻血。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負責制定年度獻血計畫,保障獻血工作經費,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獻血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的組織、動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獻血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獻血工作的法律法規,督促檢查獻血計畫的落實;
(二)負責血站採血、供血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獻血、醫療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四)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經傳播的疾病。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六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公益性組織。血站的設定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站建設,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血站工作創造條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教育。
第二章 獻血管理
第八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縣、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獻血工作計畫,動員、組織本轄區內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適齡公民獻血的動員和組織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含外來務工人員)參加獻血,保證本單位年度獻血計畫的完成。
第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緊急情況需要大量用血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單位組織公民獻血。
第十一條 有工作單位的適齡公民,可以由所在單位組織獻血,也可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直接到血站登記獻血,其獻血量計入所在單位的年度完成獻血計畫數。
無工作單位的適齡公民,可以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獻血,也可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直接到血站登記獻血,其獻血量計入所在轄區的年度完成獻血計畫數。
第十二條 血站應當設定布局合理的採血點或者流動採血車,為獻血者提供衛生、便利的條件,保證獻血者安全。
血站技術人員必須經輸血業務知識技術考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公民獻血前應如實填寫健康徵詢表,血站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對其免費進行健康徵詢和檢查。健康檢查後不合格的不得採集其血液。
第十四條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五條 公民獻血後,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單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後,發給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的完成獻血計畫證書。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僱傭他人冒名頂替獻血。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買賣、轉借、冒用完成獻血計畫證書或者無償獻血證書。
第十七條 血站對採集的血液,應當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檢驗標準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十八條 實行公民個人儲血、家庭成員互助、單位互助和社會援助相結合的用血制度。
獻血公民享有優先用血權利。
第十九條 獻血者及其家庭成員臨床需要用血時,各按下列規定免費用血:
(一)獻血者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免費享用獻血量三倍的血量,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後至終生,免費享用獻血量等量的血量;獻血量累計滿八百毫升的,十年內免費享用所需血量,十年後至終生免費享用獻血量三倍的血量;獻血量累計滿一千毫升以上的,終生免費享用所需血量。
(二)獻血者的家庭成員臨床用血的,按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
第二十條 下列公民需要臨床用血的,須到所在地獻血辦公室辦理用血證明,並交納用血費(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三倍的用血保證金:
(一)有工作單位,其所在單位未完成年度獻血計畫而本人也未獻血的;
(二)無工作單位的適齡健康公民未獻血的;
(三)有適齡健康家庭成員而未獻血的。
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均不符合獻血條件的,免交用血保證金。
用血保證金由獻血辦公室專戶儲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急救病人需要臨床用血的,醫療機構應當先用血,再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補辦用血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民臨床用血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還交納的用血保證金:
(一)公民或其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獻血的;
(二)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
用血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獻血累計一千毫升以上的個人;
(二)超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
(三)在獻血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醫療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五)其他在獻血、採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二十六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血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未完成獻血計畫的單位,由下達獻血計畫的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通報批評。
單位僱傭他人冒名頂替獻血的,視為未完成獻血計畫,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公民的配偶、雙方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公民獻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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