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河南省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在1995.10.11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規章和刪除部分行政檔案中行政處罰內容的通知》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

第23條第一款中“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頓、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非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室內裝飾工程總造價2%-10%的罰款”的規定,修改為“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24條中“可處以室內裝飾工程總造價2%的罰款”的規定,修改為“可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維護室內裝飾市場秩序,保障室內裝飾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室內裝飾行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室內裝飾,是指室內裝飾用品的成套供應、環境設計和空間處理(其中包括室內裝修裝飾工程的設計與施工)以及室內用品的陳設布置。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及相關的配套用品和設備安裝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輕工總會歸口管理全省室內裝飾行業。縣級以上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室內裝飾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保證工程設計和施工質量。

第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室內裝飾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開展對外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和裝飾材料、配套產品出口。

第七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辦理資質等級證書,確定等級和營業範圍。

無資質等級證書的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不得承攬工程。

第八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申領甲級資質證書,由省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審查後,按照規定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二)申領乙級和丙級資質證書,由市地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審查後,報省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審批;

(三)申領丁級資質證書,由市地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審批。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需要變更或註銷資質等級證書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

第九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使用國家輕工總會印製的文本,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印製。

第十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參與室內裝飾投標、承攬室內裝飾業務,必須出示資質等級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不得塗改、轉借、出賣和偽造。

第十一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不得越級承攬工程,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二條 甲、乙、丙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室內裝飾工程,根據需要可以分包,但工程的主要部分必須自行完成,且分包部分不得超過工程總造價的二分之一。丁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室內裝飾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施工企業轉包室內裝飾工程。

第十三條 室內裝飾工程(家庭室內裝飾除外)必須辦理施工許可證,並根據工程結構需要提交施工契約、結構圖等,報當地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審查。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施工企業聯合承包施工任務,其業務範圍以等級高的企業為準,並負責技術和質量責任。參加聯合的企業一般不得超過三個。

第十五條 投資額較大的室內裝飾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實行招標。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開、會平、公正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限制。建設單位不得將室內裝飾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該項工程資質條件的企業。

室內裝飾工程招標投標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輕工總會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跨省承攬工程的,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有關證明,提供便利條件。

省外施工企業到我省承攬工程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當地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驗證登記,辦理施工許可證,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本省室內裝飾設計施工收費標準、預算定額、工程質量規範等有關規定,並接受當地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消防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要求設計和施工,保證室內裝飾工程安全。

第十九條 室內裝飾工程竣工後,經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會同公安消防等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對驗收不合格的室內裝飾工程,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驗收合格的室內裝飾工程,在保修期內發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室內裝飾工程的具體驗收辦法,由省輕工總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違反契約和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和人身傷亡事故的,由該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用戶投訴的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的有關問題,並會同有關部門查明情況,分清責任,認真處理,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對執行國家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降低工程造價、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頓、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非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室內裝飾工程總造價2%-10%的罰款:

(一)無資質等級證書的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承攬室內裝飾工程的;

(二)塗改、轉借、出賣、偽造或騙取室內裝飾資質等級證書承攬工程的;

(三)未辦理室內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施工的;

(四)超越室內裝飾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承攬工程的;

(五)倒手轉包室內裝飾工程或違反規定分包工程的;

(六)在室內裝飾施工中偷工減料、高估冒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不按照契約和有關規定、技術規範要求設計、施工,造成嚴重質量問題的;

(八)室內裝飾工程竣工後,未經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驗收或經驗收質量不合格而使用的。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違反工商行政、公安消防、技術監督、物價等法律、法規的,由工商行政、公安消防、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室內裝飾建設單位對應當招標的室內裝飾工程不實行招標的,以及將室內裝飾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該項工程資質條件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室內裝飾工程總造價2%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擾亂室內裝飾市場秩序,妨礙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室內裝飾包括整體工程室外部分。

建築裝飾業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輕工總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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