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河南省的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發布。
第三條河南省地震局速報區域與震級範圍
(一)河南省境外200千米範圍內,ML≥4.5。
(二)河南省境外50千米範圍內,3.6≤ML<4.5。
(三)河南省境內有感地震和ML≥3.0級地震。
(四)鄰省發生地震對我省造成破壞或有感的地震。
第四條地震參數速報要求
(一)發震時刻與震中坐標
1.發震時刻使用台北時間,以“XX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XX.X秒”表示,秒保留1位小數。
2.震中坐標以地理緯度、經度表示,以度為單位,保留1
位小數。
(二)震源深度
震源深度以千米為單位,保留到個位數。
(三)速報震級
1.一般使用國家標準震級M(GB 17740-1999地震震級的規定);原則使用多台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保留1位小數。
2.深震(震源深度大於70km)與小震不能用地震面波測定時,可用《地震及前兆數字觀測技術規範(試行)》(2001)規定的mb、ML測定。為保證震級速報的統一性,速報時須將其換算為國家標準震級(M)(見附屬檔案2)。
(四)震中參考地名
1.震中位於省內且在某行政縣內時,使用震中所在的行政縣地名。
2.震中靠近兩個以上(含兩個)行政縣交界地區時,使用排列方式命名,如“XX縣與XX縣間(或XX縣、XX縣、XX縣交界地區)”。當各縣分屬不同省時,在縣名前加注省名,如“XX省XX縣與XX省XX縣間(或XX省XX縣、XX省XX縣、XX省XX縣交界地區)”。
第五條速報任務及要求
(一)各台站對發生在台網監控能力以內的地震,必須在15分鐘之內(從發震時刻起算)將地震震相、發震時刻、震級、震中距、方位角報監測預報中心數據信息室。
1.△≤180KM,ML≥2.5級地震;
2.△≤300KM,ML≥3.0級地震;
3.△≤400KM,ML≥4.0級地震;
4.△≤600KM,ML≥5.0級地震。
(二)符合上述規定的地震,洛陽等數字地震台應在記錄到地震波初至10分鐘內,將地震震相、震中距、發震時刻、震級、震中經緯度等向監測預報中心數據信息室速報。
(三)鄭州模擬遙測台網對網內(外子台連線以內)ML≥2.5級地震,網緣(台網邊界外擴50千米)內ML≥3.0級地震,網緣以外150千米內ML≥4.0級地震,在地震發生後15分鐘內(從發震時刻起算),確定地震三要素並報監測預報中心數據信息室。
(四)監測預報中心數據信息室在河南省境內及周邊地區發生M≥4.0級地震時,承擔河南省地震局向中國地震局速報任務。
1.在速報區域內發生M≥4.0級以上地震後,在25分鐘內完成地震參數的初報,並按規定的速報格式用地震速報信息共享系統EQIM向國家地震台網中心速報,隨後立即正式速報地震參數(規定格式見附屬檔案1)。
2.在速報區域內發生3.0≤M<4.0地震,由數據信息室負責確定地震參數,向國家地震台網中心報送地震參數。
3.當本區域發生M≥4.0級地震後,須收到國家地震台網中心對本區域正式速報結果後,擬好“震情快報”(地震參數正式速報)文稿,立即向監測預報中心值班主任正式速報,並按規定的格式向河南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傳送傳真。
(五)大中城市有感地震
1.大中城市及其附近發生有感地震,所在地的地震台站或地震局(辦)應按附屬檔案1的規定用語在震後10分鐘內立即向省地震局數據信息室報告地震信息。
2.數據信息室負責測定責任區內大中城市及附近有感地震的參數,並在震後25分鐘內向中國地震局行政值班室和省地震局速報。
(六)餘震序列
對區域內發生主震後ML≥3.6的餘震,數據信息室一般要在每次震後30分鐘內向國家地震台網中心速報餘震參數。
(七)洛陽國家大震速報台承擔中國地震局的速報任務,速報內容及報送方式仍按中國地震局規定執行。
第六條速報地震參數的上報與發布
(一)速報地震參數及信息(初報與正式速報)由省地震局監測預報中心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報告。
(二)本區域內M≥4.0的速報地震參數及相應余震參數,由國家地震台網中心負責提供,並統一由中國地震局對外發布。
(三)在區域內發生M<4.0地震及大中城市有感地震的速報地震參數,由監測預報中心數據信息室負責提供,由河南省地震局新聞發言人按照規定程式對外發布。
(四)各級地震機構在接受媒體採訪及公眾詢問時,如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則應由單位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人員統一按上述規定發布的速報地震參數答覆。在正式速報地震參數發布之前,應按照附屬檔案1的規定用語,初步通報地震信息和地震參數。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自2004年4月15日起正式執行, 2002年7月制訂的《河南省地震局地震速報工作規定(試行)》(豫震辦〔200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