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保證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省政府對以往發布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的清理。省政府決定,對部分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河南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省政府發布1988年6月19日)
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單位保衛機構的設立或撤銷,保衛人員的配備或調整,應向公安機關備案。
二、河南省渡口管理辦法(省政府發布1988年7月7日)
第八條修改為:從事經營性渡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嚴禁無證經營。
三、河南省林木採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管理辦法(省政府發布1988年8月18日)
第十七條修改為:在林區經營木材及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領取《木材經營許可證》。
四、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細則(豫政文〔1992〕107號1992年5月19日)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凡需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研、教學、考察、拍攝影視片的團體和個人,須事先與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聯繫,並按照有關規定經省或者省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同國外或者港、澳、台簽署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協定,接待其人員從事上述活動,到國家自然保護區的,必須出具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同意的證明;到地方自然保護區的,必須出具由省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同意的證明。科研、考察、拍攝影視片完畢後,應將所有資料完整地交一套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存檔。
五、河南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實施辦法(豫政文〔1993〕260號1993年7月19日)
刪去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
對條文項目順序作相應調整。
六、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號1993年11月4日)
1.刪去第四條第二款。
2.第十八條修改為:私有房屋租賃的,須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備案。
七、河南省《土地復墾規定》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5號1993年11月27日)
刪去第十二條。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八、河南省《種畜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豫政〔1995〕32號1995年5月3日)
1.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
2.刪去第二十一條。
3.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違反第二十條、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九、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號1996年1月20日)
1.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應在完成治理任務後30天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三款修改為:限期治理項目未完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處罰,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2.第二十條修改為:限期治理項目驗收合格的排污單位,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閒置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河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號1996年3月20日)刪去第十三條。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一、河南省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豫政〔1996〕86號1996年12月20日)
第十一條修改為:鼓勵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自願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十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省政府令第29號1997年1月5日根據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發布的《關於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1.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在城市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
2.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每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三、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號1997年1月5日)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嚴禁擅自遷移、更改、轉接、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十四、河南省飼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號1997年1月9日)
1.刪去第九條。2.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必須取得省飼料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產品批准文號。
3.第十六條第(四)項修改為:沒有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
4.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未取得產品批准文號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料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五、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6號1997年10月18日)
第八條修改為: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清真食品信譽標牌(以下簡稱清真牌、證)。未領取清真牌、證的,不得經營清真食品。
十六、河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38號1998年2月6日)
刪去第八條第三款。
十七、河南省農藥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4號1998年11月5日)
1.第十四條修改為: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藥。
經營的農藥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2.刪去第三十六條。
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八、河南省燃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7號1999年3月20日)
1.第十二條修改為: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必須經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燃氣企業不得向未經審批的燃氣經營者提供氣源。禁止個體工商戶經營燃氣。
2.刪去第十三條。
3.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九、河南省印刷業治安管理辦法(豫政〔1999〕3號1999年4月21日)
刪去第六條。
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十、河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規定(豫政〔1999〕44號1999年6月2日)
1.第九條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場所;
(二)有必要的資金和符合標準的體育設施、器材;
(三)有相應的安全保障條件。2.刪去第十條。3.第十二條修改為: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危險性大、技術要求高的體育經營活動項目必須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4.刪去第二十條。
5.刪去第二十一條。
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十一、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2號1999年11月11日)
1.第十一條修改為:防治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閒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作出不同意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決定的,視為同意。
2.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拆除、閒置大氣、水、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閒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或妨礙環境監督管理人員對防治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54號2000年1月6日)
刪去第十條第二款。
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十三、河南省含金物料經營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6號2000年6月30日)
1.第三條修改為:含金物料經營由省黃金行業管理機構歸口管理。
2.刪去第十條。
3.刪去第十三條。
4.刪去第十六條。
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十四、河南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60號2001年4月6日)
刪去第九條。
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規章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改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