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餐廚廢棄物處置從業許可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

發文機構: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號:冀建法〔2013〕20號發布日期:2013-09-15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綜合執法局):

《河北省餐廚廢棄物處置從業許可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第二次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且經省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現予印發,自2013年9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8月19日

全文

河北省餐廚廢棄物處置從業許可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範餐廚廢棄物處置從業許可,根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和《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必須取得河北省餐廚廢棄物處置許可證(以下簡稱處置許可證)。
處置許可證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核發。
第四條 申請處置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日處置能力小於100噸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日處置能力大於100噸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檔案。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第五條申請處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餐廚廢棄物處置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二)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三)企業法人、註冊資金證明;
(四)企業章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許可檔案;
(六)採用的技術、工藝檔案及處置後的產品及主要用途相關材料;
(七)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八)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九)處置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崗位培訓證書複印件;
(十)檢測設備證明或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承擔檢測任務的協定書。
第六條處置許可證按下列程式審批:
(一)申請處置許可證的企業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受理後,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並實地核實。
(三)對經過專家審核和核實符合條件的企業,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做出準予許可的決定,頒發處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第七條 處置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兩份,正本、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處置許可證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印製。
第九條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的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辦理處置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條申請處置許可證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處置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四)與變更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處置許可證:
(一)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處置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註銷企業處置許可證,並公告其處置許可證作廢:
(一)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依法終止的;
(二)處置許可證依法被撤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依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1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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