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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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業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冀林字〔2015〕114號

各設區市林業局、直管縣(市)林業局,廳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的管理,提高全省公益林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北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林業廳

2015年3月27日

河北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維護重點生態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生態公益林,是指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區劃界定標準,區劃界定並享受國家或省補償基金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分為國家級重點生態公益林和省級重點生態公益林。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重點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級管理、科學經營、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級公益林根據生態區位和主導功能、效益,劃分保護等級並實行分級管理。保護等級執行《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劃分為三級。省級重點生態公益林管理不分等級。

第六條 中央財政安排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對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省級財政安排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對省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補償資金管理按照《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的指導、協調、監督、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有關設區市和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重點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財政部門做好補償資金的發放、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區劃界定

第八條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林業跨越式發展的決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兩大類。

國家級公益林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省級公益林按照《河北省地方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試行)》(冀林推字[2010]4號),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市和縣(市、區)應當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區劃界定市級和縣級生態公益林。設區市級和縣級生態公益林建設方案分別由設區市和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重點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應當尊重林權權利人的意願,在林權權利人自願的前提下,區劃界定為重點生態公益

林。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不能重疊區劃。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重點生態公益林區劃範圍界定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國家級公益林必須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省級公益林必須按照《河北省地方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的規定程式執行。

第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重點生態公益林林權權利人簽訂重點生態公益林管護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管護責任。重點生態公益林管護契約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管護協定約定的義務,加強對重點生態公益林林權權利人和管護人員的監督、指導、服務和檢查,並不斷完善重點生態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管理的辦法。

生態公益林經營者可以根據不同地類、不同區域生態公益林管護的難易程度,按照人均管護面積不多於2500畝左右的標準劃定管護責任區,落實管護人員,履行管護職責;也可以採取承包管護或者委託管護等方式進行管護。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管護人員的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標牌,標明公益林的地點、四至範圍、面積、林權權利人、管護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和要求、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十三條 禁止在重點生態公益林內從事開墾、採石、采沙、取土,嚴格控制勘查、開採礦藏和工程建設徵收、徵用、占用重點公益林地。除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不得徵收、徵用、占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

第十四條 申請徵收、徵用、占用重點生態公益林地的,應當按照征占用林地程式逐級進行報批。未經審批的,按照非法占用林地處理。批准後即時到省級公益林主管部門調整並備案。

備案材料主要包括:征占用公益林地批覆複印件、林權責任人自願調出或調入的意願書或申請、公示結果、修改後的縣級版基礎信息資料庫和調整小班圖表。

第十五條 經批准占用或者徵用重點生態公益林林地需要採伐林木的,按照相關程式申請辦理林木採伐。

第十六條 因依法占用或者徵收、徵用而減少的重點生態公益林地,原則上應當進行核減。

第十七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直屬林場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規定,加強重點生態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工作,制定防控預案,實現減災防災。

第十八條 因應急處置自然災害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採伐重點生態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採伐,但應當在應急處置結束之日起30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各級森林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

森林資源的保護,依法嚴厲打擊亂砍濫伐、亂征濫占、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墾等破壞重點生態公益林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由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編制的森林經營規劃,應當將重點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和經營作為重要內容。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通過推進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將重點生態公益林經營方向、經營模式、經營措施以及相關政策,落實到山頭地塊和經營主體。

第二十一條 對於重點生態公益林地中的宜林地、疏林地,經營者應當結合實際,嚴格保護並積極採取封山育林、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態功能。嚴禁採用煉山、全面整地等作業方式。

第二十二條 對國家級重點生態公益林應當按照保護等級進行保護和經營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得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嚴禁林木採伐行為。因教學科研等確需採伐林木,或者發生較為嚴重森林火災和病蟲害等特殊情況確需對受害林木進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樹林、種子園經營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前,應當組織森林經理學、生態學等領域林業專家進行評審。

(二)在不破壞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

用二級國家級公益林的林地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遊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與利用,科學開展林下經濟。

(三)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可以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其撫育和更新的採伐應當執行《重點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GB/T18337.3-2001)、《森林採伐作業規程》(LY/T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術規程》(LY/T1690-2007)和《森林撫育規程》(GB/T15781-2009)相關標準,採取有利於生物多樣化保護,有利於形成異齡、復層、混交森林群落的作業方式。

1.撫育間伐的,伐前林分鬱閉度不得低於0.8,一次採伐蓄積強度不得大於15%,伐後鬱閉度不得低於0.6。

2.更新採伐的,只允許採用擇伐方式,採伐間隔期不得小於一個齡級期。

坡度25度以上的,採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木蓄積的15%,伐後鬱閉度不得低於0.6;坡度25度以下的,採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木蓄積的25%,伐後鬱閉度不得低於0.5。

3.低效林改造的,以綜合改造和補植改造方式為主,一次改造的蓄積強度不得大於20%。嚴禁對原生型低效林進行改造;禁止將國家級公益林改造為商品林。

4.因森林火災、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災害受損嚴重的國家級公益林,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受補償主體可以清理死亡、受損林木,並於當年或者次年完成補植、補造。

(三)三級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應當以增加森林植

被、提高森林質量為目標,加強森林資源培育,科學經營、合

理利用。遵照《河北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經營技術規程》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二、三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的撫育和更新採伐,按照《河北省林木採伐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後實施。

第五章 監測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做好重點生態公益林的落界成圖工作。應當按照《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地落界技術規程》(TY/T1955-2011),在全國林地“一張圖”建設和更新中,將重點生態公益林落實到小班地塊,做到落界準確規範、成果齊全。

第二十五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26424-2010),負責組織開展重點生態公益林本底資源調查,調查間隔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重點生態公益林年度變化情況調查。以年度經營管理活動情況為基礎,結合實地調查,掌握重點生態公益林地類、面積和森林質量變化情況。

第二十七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重點生態公益林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重點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開展情況、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情況,以及區劃調整、動態變化、管護效果、資金髮放等情況。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

質的單位開展重點生態公益林定期定點生態狀況監測和檢查驗收工作。監測和檢查驗收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監測單位向省重點生態公益林主管部門提交年度監測和檢查驗收報告。

各設區市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定期監測工作和檢查驗收工作。

省林業廳直屬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負責本單位轄區內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定期監測工作和檢查驗收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生態公益林範圍及變化、保護管理及其質量效益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資源檔案

第二十九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結合全國林地“一張圖”建設,建立國家級、省級公益林資源檔案,落實專職檔案管理人員,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國家級、省級公益林檔案包括:小班卡片(分戶登記卡)、資源現狀及動態變化統計表和圖面資料、林權台帳、管護協定(或管護契約)、管護制度、資金使用、經營情況等。

第三十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規範,組織建立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遙感影像資料庫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一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年度變化情況調查結果,及時更新國家級、省級公益林落界成圖成果、資源檔案和基礎信息資料庫,並將更新後的基礎信息資料庫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年度更新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

第三十二條 各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和直屬單位於每年2月28日前將上年度重點公益林管理情況、資源變化統計表、更新後的國家級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上報省級公益林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國家級公益林管理情況、資源變化統計表、更新後的國家級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上報國家林業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廳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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