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發揮市場配置農村資源的作用,推動農村生產要素有序流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正、規範原則。
第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
縣級以上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導農村產權在公開市場交易,培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第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以下統稱交易平台)是指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公開市場。
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為省級交易平台,承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契約)鑑證、資金結算、融資信息匯集等綜合服務及對市、縣交易平台的業務技術指導,負責組織農業智慧財產權和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農村產權標的物流轉交易活動。
市、縣政府設立的交易平台原則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契約)鑑證、資金結算、抵押登記等綜合服務,並做好省級交易平台交易標的的基礎服務工作。
第六條 交易平台在鄉鎮和農村設立的服務站點,應做好政策宣傳、業務諮詢、信息收集、資料報送等基礎性服務工作。
第七條 交易平台應加強行業規範、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建設,交易過程應公開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
第八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二)林權。即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地、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五)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六)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
(七)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即涉農專利、商標、著作權、新品種、新技術等。
(八)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九)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十)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一)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農村產權。
第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應通過公開市場進行,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公開市場流轉交易。
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按《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農經發〔2015〕3號)規定,通過公開市場進行。
第十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交易平台可採取協定或競價的方式組織交易。
第十一條 省級交易平台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備案。
市、縣交易平台依照省級交易平台的交易規則,制定各自的交易規則。
第三章 交易程式
第十二條 權利人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就近選擇交易平台或服務站點提交申請,也可依法委託辦理流轉交易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出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標的物權屬證明;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或審批程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檔案;
(五)出讓標的物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
(六)委託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申請受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或審批程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檔案;
(四)委託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平台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交易平台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標的物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給交易平台。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平台公開發布信息並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平台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交易平台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平台公開發布信息並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十七條 交易項目成交後,交易平台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規範契約。根據契約約定,交易平台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價款結算。
第十八條 交易平台應向出讓方和受讓方出具交易鑑證書,並將成交情況在交易平台公告。
第十九條 涉及權屬變更的,相關部門憑交易鑑證書受理農村產權變更登記業務。
第二十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備案的,交易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第二十一條 為減輕農民負擔,交易平台對進行交易的農戶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應公示。
第四章 交易規範和監管
第二十二條 交易平台應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規範、統一的格式文書,規範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
交易平台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範交易風險。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平台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在交易平台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契約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職責分工,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市、縣政府應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管理辦法,並做好宣傳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隨著農村勞動力持續轉移和農村改革不斷深入,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求明顯增長,各種形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服務平台不斷湧現,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的設立、運行和監管缺乏制度性規範。2015年4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精神,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試行辦法》至2017年4月30日終止。為更好地發展我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在總結試行兩年的基礎上,經過多方論證,修改完善,形成了現《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五章二十八條。
(一)總則。《總則》闡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公開市場,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要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正、規範”原則。農村產權交易需要政府多個部門協調聯動,明確要求有關部門要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明晰了省、市、縣交易平台和鄉鎮、村服務站點的運營服務範圍,省交易平台承擔全省範圍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及對市、縣交易平台的業務技術指導,市、縣交易平台原則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及省交易平台交易標的物的基礎服務工作。鄉鎮和農村的服務站點做好農村產權交易的基礎性服務工作。農業智慧財產權和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農村產權標的物流轉交易活動由省平台負責。
(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交易品種包括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智慧財產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農村生物資產、水權、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十一個。為規範農村集體權利主體交易行為,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按照相關政策要求,規定“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和工商資本租賃農地應通過公開市場進行”。在符合國家規定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方式前提下,交易平台可採取協定和競價方式。交易平台制定的交易規則要徵求政府相關部門意見並備案。
(三)交易程式。明確權利人可自己或委託代理辦理交易申請,申請交易時應提交的資料,需要備案的要備案,需辦理產權變更的要出具交易鑑證書。明晰了交易平台受理、審核、組織交易的服務程式,審核時間不超過5天,對審核未通過的要告知申請人,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要求交易平台要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規範的交易契約,對進行交易的農戶不收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收取費用,收費標準要公示。
(四)交易規範和管理。《辦法》提出,交易平台應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統一契約制式,加強資金監管,對交易主體信用進行登記。《辦法》對交易過程的糾紛提出了解決途徑,交易主體可通過協商、協調、仲裁、法院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辦法》規定,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產權交易後開發利用行為的監管,以保障農村產權合法開發利用;市縣政府要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的管理辦法。
(五)附則。附則規定,本辦法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