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
【發布日期】1989-03-05
【生效日期】1989-0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詳情
河北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暫行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一九八九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官轉業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置轉業軍官是一項長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全省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中央所屬駐冀單位和軍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不論超編與否,都有安置轉業軍官及其隨調配偶的義務,必須服從國家大局,克服困難,積極承擔任務切實做好安置轉業軍官工作。
第三條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省、地(市)成立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下發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負責軍官轉業安置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章 移交
第四條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部署和安置計畫,轉業軍官檔案的移交、審查和接收工作,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
第五條轉業軍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河北省或從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戶口現在河北省的;
(三)夫婦均系外省籍,配偶一直在河北省生活並有常住戶口十年以上的;
(四)轉業軍官系外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並有常住戶口(不含隨軍來的)需要照顧的;
(五)省內急需的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不具備以上所列條件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
(一)年齡滿五十周歲的;
(二)不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的退役條件的;
(三)夫婦均系現役軍人,轉業一方是外省籍的;
(四)在部隊有問題尚未結論的;
(五)受留黨(團)察看處分期限未滿的;
(六)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七)因病殘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條交接工作遵循下列程式進行:
(一)轉業軍官及其隨調配偶的檔案、材料由河北省軍區、武警河北省總隊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軍隊方面應按要求填寫有關表報並提出移交計畫;
(三)移交時,轉業軍官及其隨調配偶的檔案、材料必須真實、齊全,不齊全的應在限定的時間內補齊;
(四)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或授權單位負責審查和接收轉業軍官的檔案及有關材料;
(五)省人事、教育、勞動部門或授權單位分別負責審查和接收隨調配偶中幹部、教師、工人的檔案及有關材料;
(六)不按安置計畫或規定時限移交的,不予接收。
第三章 分配
第八條轉業軍官原則上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時的所在地安置。對有實際困難要求到配偶工作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可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轉業軍官分配實行以“塊塊為主、條塊結合”的辦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駐石省直單位和中直單位(鐵路、華北油田、管道局、物探局)安置的,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直接分配;到省直、中直駐其他地區單位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省直、中直單位必須服從當地政府領導,積極接收,妥善安置。
第十條安置轉業軍官,由各級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下達指令性計畫,分配到各系統、單位。需要增加幹部的系統和新建、擴建單位,應首先從轉業軍官中補充。
轉業軍官分配採用指令性計畫分配與推薦選擇、考核考試相結合的辦法,儘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當,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一條安置計畫下達後,軍轉安置部門應注意掌握計畫的執行情況,發現分配不夠合理或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的應適時研究解決,但調整人數應從嚴掌握。
第十二條轉業軍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分配工作時可根據本人志願和專長,由所在地、市給予適當照顧。
(一)立戰功和在平時工作中受過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二)因戰鬥、訓練或搶險救災致殘的;
(二)在邊防、海島和從事飛行、潛艇工作十五年以上的。
第十三條轉業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在省會石家莊市進行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石家莊市的;
(二)配偶在石家莊市有常住戶口的(隨軍配偶須在石家莊市有滿二年常住戶口);
(三)父母在石家莊市有常住戶口(不含隨軍來的)身邊確無人照顧的(投岳父母的,配偶須系獨生子女);
(四)轉業軍官夫婦均系現役軍官,一方轉業要求進省會安排的,須有一方符合上述三款之一。
第十四條有條件的地、市可以制定優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動員和鼓勵部分轉業軍官到艱苦地區去工作。
第十五條對轉業軍官,按照接收單位的工作需要和幹部“四化”的要求,根據本人德才表現和具體條件,參考原任職務和專業培訓情況,分配適當工作。未安排相應職務的,享受地方相應職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條隨調配偶的工作安排,應按照“幹部由人事部門安置,教師由教育部門安置,工人由勞動部門安置”的分工,分別由人事、教育、勞動部門負責下達安置計畫,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做到與轉業軍官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同時發報到通知。
第十七條軍轉安置部門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撥給。轉業軍官的行政事業費、建房補助費、培訓費等項費用專款專用,按當年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定位
第十八條各地、市和中、省直單位在接受安置任務後,應按省規定的時限做好轉業軍官的定位工作,並向部隊發出報到通知,同時填寫定位報告表,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存檔。
第十九條轉業軍官根據地方軍轉安置部門的通知,持部隊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行政介紹信到指定部門辦理手續,按時到接收單位報到。公安、糧食、教育等有關部門憑軍轉安置部門的介紹信抓緊落實轉業軍官的戶口、糧食和子女上學入托等問題。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收單位應積極解決轉業軍官的住房問題。在安排除職工住房時優先照顧轉業軍官,鼓勵和支持轉業軍官自建和購買住房。
第五章 培訓
第二十一條按照“先培訓後上崗”“乾什麼學什麼”的原則,除對口安置的專業技術幹部外;轉業軍官報到後應進行三至六個月的專業培訓。
第二十二條培訓轉業軍官由省統一規劃,採取“條塊結合、按專業或行業集中培訓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三條轉業軍官參訓期間享受本單位其他參訓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對安置和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以及做出特殊貢獻的先進個人,由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拒絕承擔或不按計畫完成安置和培訓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可作如下處理:
(一)對不認真執行政府下達的計畫、不按時完成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軍轉部門責成其限期完成任務。
(二)對拒絕接受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人事,勞動部門暫停其招收錄用和調入幹部、工人。
(三)對拒絕承擔安置任務或阻攔轉業軍官參訓的部門和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主要領導責任,限期完成任務。
第二十六條對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規定辦事的單位和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發現轉業軍官及其隨調配偶的檔案、材料弄虛作假的,不論報到與否,一律退回部隊。
(二)轉業軍官未經省或地、市軍轉安置部門許可逾期不報到者,將其檔案退回部隊。
(三)對違反組織原則和政策規定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索賄受賄的從事軍轉安置工作的人員必須嚴肅查處。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官以及文職幹部的轉業安置,也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成建制轉業的軍官的安置另行規定;就地改辦轉業的軍官,由軍轉安置部門負責辦理各種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市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