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檔案信息

名 稱: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通知索 引 號:000217883/2017-00414
發布機構:省政府辦公廳文 號:冀政辦字〔2017〕49號
主 題 詞:發布日期:2017年05月09日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檔案發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籌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8日

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14號)精神,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最佳化河北營商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本地本部門的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應當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6類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公開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 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

第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在特定範圍內行使一定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主動公示執法主體的名稱、具體職責、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管轄範圍、執法區域。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依據法定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管理的人員。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和部門網站上公開本地、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清單,實現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民眾監督。

第八條 行政執法依據,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逐項公示行政執法依據。

第九條 執法許可權,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權範圍。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徵收、行政檢查等事項。

第十條 執法程式,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行使行政執法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並主動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雙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5〕22號)要求,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公開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主動公示接受監督舉報的地址、郵編、電話、信箱及受理反饋程式。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配備制式服裝、執法標識的行政執法部門,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誌。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製作服務指南、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務視窗主動公示許可或者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含示範文本和常見錯誤示例)、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監督檢查、諮詢渠道、投訴舉報、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各類減、免、緩、征的條件、標準和審批或者辦理程式。

第三節 事後公開內容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決定(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研究確定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徵收決定(結果)應當公開的內容,並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執法機關等內容。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1)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3)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5)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公示公開載體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網路平台為主要載體,以政府檔案、新聞媒體、辦公場所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路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門入口網站、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統、微信、簡訊、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等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

政府檔案主要包括政府公報、信息簡報、法規檔案彙編等。

新聞媒體主要包括新聞發布會、聽證會、座談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辦公場所主要包括辦事大廳、服務視窗的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信息公開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諮詢台等。

第二十條 各市、縣政府應當建立本級政府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並實現與上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對接。行政執法事前、事後各項信息應當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探索建立辦公自動化或者執法辦案系統與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數據交換機制,實現執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動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開程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式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進方案、營商環境整治方案和權責清單、罰沒清單、監管清單、收費清單等,編制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全面、準確梳理行政執法主體、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等事前公開內容,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予以公示。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匯集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在政府入口網站統一公示。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編制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報本級工商部門審核後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編制本部門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具體操作流程;編制行政執法服務指南,明確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優惠政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監督方式、責任追究、救濟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內容,方便民眾辦事。

第二十五條 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後公開程式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及時、客觀、準確、便民。

第二十七條 各類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雙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5〕22號)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市場主體,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並向社會公示。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但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已經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運行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應當進行內部審核,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對擬公示的信息依法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部門予以更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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