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評估計價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河北省

【失效日期】2007-07-24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房屋評估計價暫行辦法
(冀建房(1991)517號 1991年11月22日)

為了準確反映房屋的價值,合理確定房屋的價格,防止房屋價格不合理的上漲 和賤價出售,保持房屋價格的基本穩定,按照以質計價、分等定價的原則和國家有 關規定,制定如下辦法:
一、房屋評估計價辦法是依照被評估房屋的常用結構、標準、用料情況計算重 置完全價值,然後按各類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等組成情況的新舊程度折扣,而 確定現值。城鎮各種所有制房屋進行交易、互換、抵押、拍賣、典當、轉讓、析產、 兼併、價撥、劃撥、拆遷或以房抵債、入股、投資等,涉及房屋價格的活動,均依 照本辦法評估作價。
二、房屋評估計價原則:是以房屋重置完全價值確定各類房屋的價值為房屋評 估計價的基本原則。
房屋重置完全價值是指房屋評估時前一年重新建造該類房屋應花費的全部投 資。
重置完全價值的確定,包括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室外工程費、土地徵用費、拆 遷補償費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樓層等調節因素的增減價值。
1.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簡稱工程造價),一律按房屋評估時前一年執行的《河 北省建築工程預算定額》及各市發布的單位估價表、《河北省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 單位價目表》、河北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以及有關規定,編制預算成本。在編制 預算成本時,施工安裝企業取費標準的確定,省轄市按地市級企業取費,縣或縣級 市按縣市級企業取費;材料價格的調整係數,一律按當年當地政府規定的材料價格 調整係數及規定按實際調整的材料差價,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為確定重置完全價置 的基礎。
2.室外工程費,系指建築物以外與建築物直接配套的上下水設備、電照、甬 路和化糞井等工程費用。
3.土地徵用費,系指按《土地管理法》核定的徵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
4.拆遷補償費,系指拆除房屋收購費、臨時過渡費、搬家費、停業損失費等。
5.房屋座落地段因素,具體表現為以級差地租為基礎的地段差價。各市、縣 房地產管理機關可根據各地土地級差情況,劃分若干地段,確定相應的地段差價。
朝向差價,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可根據當地情況,依據房屋的不同朝向,確定 不同的差價率。單元內各朝向增減差價率的代數和應趨近於零。
樓層差價,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可根據多層或高層住宅的具體情況,確定標準 價格樓層和其餘各樓層的差價率。各樓層增減差價率的代數和應趨近於零。
6.根據房屋的特殊結構,對於房屋的重置完全價值還可作出增加或減少的規 定。對於房屋特殊屋面做法和牆體厚度,應以當地的標準和通用的做法及厚度為基 礎計算調整分值。室內淨高,一般居住用房以室內淨高2.8米為基礎,在其他條 件不變的情況下,每增高或降低10厘米,房屋建築造價即增加或減少2%左右, 可按此計算其調劑分值。對於禮堂、劇院以及房屋的地下室、暗樓、借牆、共牆等, 均可結合房屋建築的實際情況和技術、業務上的具體規定,作出增減價值的規定。
三、房屋分類:按部頒《城市房產會計制度》的規定,房屋常用結構分為四類 七等
1.鋼筋混凝土結構:全部或承重部分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框架大板與框 架輕板結構等房屋。這類房屋一般內外裝飾良好,設備比較齊全。
2.磚混結構一等:部分鋼筋混凝土,主要是磚牆承重的結構。外牆部分砌磚、 水刷石、水泥抹面、塗料粉刷或清水牆等,並有陽台,內外設備齊全的單元式住宅 或非住宅房屋。
3.磚混結構二等:部分鋼筋混凝土,主要是磚牆承重的結構。外牆是清水牆, 沒有陽台,內部設備不全的非單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磚木結構一等:材料上等、標準較高的磚木(石料)結構,這類房屋一般 是外部有裝修處理,內部設備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園洋房等高級房屋。
5.磚木結構二等:結構正規,材料較好,一般外部沒有裝修處理,室內有專 用上、下水等設備的普通磚木結構房屋。
6.磚木結構三等:結構簡單、材料較差,室內沒有專用上、下水等設備,較 低級的磚木結構房屋。
7.簡易結構:如簡易樓、平房、木板房、磚坯、土草房、竹木捆綁房等。
在評估時,如建築情況複雜,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在每等內可再分級。有些 房屋介於兩個等級之間,應以主要結構為主定級。
四、房屋耐用年限及殘值率:
五、房屋新舊程度的評估標準:房屋新舊程度評估標準(見附表一),是根據部 頒《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試行)》,參考典型代表城市的有關資料確定,原則上 將房屋按常用結構分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簡易結構四種類型。 這四種類型房屋的新舊程度,都是以各類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三個組成部分十 二個工種項目的狀況評估的。評估的房屋新舊程度,應與相應的質量等級相吻合。 如下表:
六、房屋建築面積的計算:房屋評估計價一律按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 算其價值。戶建築面積計算公式:
本棟房屋總建築面積
戶建築面積=戶使用面積×----------
本棟房屋總使用面積
房屋建築面積按國家經委《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規定計算。房屋使用面積按 建設部《住宅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計算(其規定附後)。
七、房屋評估計價方法:以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按測定的重置單價計算 房屋重置完全價值(原值),根據評估的房屋新舊程度,計算房屋現值(淨值)。其 計算公式如下:
1.房屋重置完全價值(原值)=房屋建築總面積×房屋重置單價±房屋的增 減價值
2.房屋現值(淨值)=房屋重置完全價值(原值)×評估的房屋新舊程度(%)
3.房屋應提折舊=房屋重置完全價值(原值)-房屋現值(淨值)。
4.年折舊額=房屋重置完全價值(原值)×(1-殘值率)÷耐用年限
5.年折舊率=年折舊額÷房屋重置完全價值(原值)×100%
6.尚可使用年限=房屋的耐用所限×評估的房屋新舊程度(%)
八、房屋評估計價工作程式:
1.凡進行房屋評估作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地產交易管 理處(所)申報,由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處(所)安排專業評估人員進行評估作價。
2.評估人員要對房屋圖卡資料複查核對,進行現場勘察、測繪、評議,準確 丈量房屋的建築面積、使用面積,調查房屋的建築年代、朝向、層次和用途,按照 房屋評估標準勘察記錄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的完損等級、新舊程度和房屋的增 減價值。
3.整理勘察記錄,計算房屋的重置完全價值(原值)、現值(淨值),尚可使 用年限、殘值等。
4.整理填寫房屋完損等級勘估表和房屋價值評估表(見附表二、三),作為提 供確定房屋價格的依據。
九、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房屋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的計算
一、房屋建築面積的計算
房屋建築面積是指一幢房屋的總面積。從房屋的外牆勒腳線以上的外圍水平面 積算起,包括結構本身(如牆、柱)占用的面積在內。多層建築按各層建築面積總 和計算。
國家經委頒布《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如下:
1.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單層建築物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其建築面積按建築物外牆勒 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單層建築物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2)高低聯跨的單層建築物,如需分別計算建築面積,當高跨為邊跨時,其 建築面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牆外表面間的水平長度乘以勒腳以上外牆表面至高跨中 柱外邊線的水平寬度計算;當高跨為中跨時,其建築面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牆外表 面間的水平長度乘以中柱外邊線的水平寬度計算。
(3)多層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其底層按建築物外 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庫、倉庫、商店、地下指揮部等及相應出口 的建築面積按其上口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圍的水平面積計 算。
(5)用深基礎做地下架空層加以利用,層高2.2米的,按架空層外圍的水 平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6)坡地建築物利用吊腳做架空層加以利用,層高超過2.2米時,按圍護 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7)穿過建築物的通道、建築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 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迴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8)圖書館的書庫按書架層計算建築面積。
(9)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築物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10)舞檯燈光控制室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乘以實際層數計算建築面積。
(11)建築物內的技術層,層高超過2.2米的,應計算建築面積。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獨立柱的雨篷按頂蓋的水 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3)有柱的車棚、貨棚、站台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單排柱、 獨立柱的車棚、貨棚、站台等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4)突出屋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 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5)突出牆外的門斗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6)封閉式陽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凹陽台、挑陽 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7)建築物牆外有頂蓋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建築 面積。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8)兩個建築物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9)室外樓梯做為主要通道和用於疏散的,均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 築面積;樓內有樓梯的,室外樓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20)跨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高架單層建築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建築面積,多層者按多層計算。
2.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突出牆面的構件配件和藝術裝飾,如柱、垛、勒腳、台階、無柱雨篷等。
(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層高在2.2米以內的技術層。
(4)構築物,如: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貯油(水)池、貯倉、圓 庫、地下人防乾、支線等。
(5)建築物內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 台。
(6)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台。
(7)單層建築內分隔的操作間、控制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
(8)層高小於2.2米的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
二、房屋使用面積的計算
使用面積按部頒《住宅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計算。其規定:
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 藏室、壁櫃等分戶門內面積的總面積。
2.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不包含在結構面積中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
4.內牆面裝修厚度均計入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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