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五、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內容包括現場工作費、管理費以及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審查費用。 七、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涉及到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應按國家相應的規定執行。 八、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需由建設單位與評價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協商確定收費額度,並簽定評價工作契約。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99號)精神,特制定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管理辦法。
二、本辦法適應於河北省境內所有按《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三、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是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受工程建設單位委託進行技術諮詢、鑑定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應體現“自願互利,有償服務,合理收費”的原則。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範圍:地震烈度覆核或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區及周圍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地斷層活動性評價、震害預測等。
五、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內容包括現場工作費、管理費以及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審查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及標準見附屬檔案。本辦法依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GB17741-1999)的要求,對一、二、三級工作的收費予以規定。四級工作依據三級工作相應內容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六、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級地震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書,在規定的評價範圍內開展工作,收費按本辦法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並接受物價、地震、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涉及到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應按國家相應的規定執行。
八、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需由建設單位與評價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協商確定收費額度,並簽定評價工作契約。評價契約簽定後應立即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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