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2002]60號
【發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2]60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2〕22號)精神,現將我省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退役士兵的對象、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2002年冬季接收安置退出現役士兵的對象為: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義務兵;由於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以上的義務兵;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士官;為調整士官隊伍結構,未滿本期規定服役年限但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從2002年12月開始接收,2003年2月底前接收完畢。駐西藏、新疆自治區和青海玉樹、果洛地區的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因氣候原因並經所在大單位批准可以適當提前或推遲報到。其他部隊的退役士兵,未經總參謀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遲報到時間。
轉業士官接收報到時間,由省政府安置辦公室按照民政部、總參謀部的有關規定另行通知。
二、認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各項安置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全面推行安置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就業辦法,採取有效措施,確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確保城鎮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都不得拒絕承擔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各級政府要繼續堅持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將駐我省境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特別是非國有經濟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部納入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範圍,並按照《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鎮退役士兵暫行辦法》科學合理地制定安置計畫。新建、擴建企業招聘員工,機關、團體補充工勤、技術和老幹部服務人員,行使行政職能、財政補貼、機關直屬和民辦事業單位新增人員,特別是所需的保全、司機、押款員等適合退役士兵就業的崗位,要優先在城鎮退役士兵中選拔錄用。每年第四季度,各級政府安置部門要主動與本級編制、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聯繫,準確摸清各單位的空缺編和人才需求情況。編制、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大力支持安置部門工作,積極提供有關情況,共同制定好安置計畫。對不積極向安置部門提供用工需求,不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不落實安置政策的單位,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社會招(聘)、調動等手續。各行業主管部門特別是中央和國家機關駐冀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支持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下屬單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編制、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要予以支持。對於推諉或拒絕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各地在實施處罰中遇到阻力時,可由政府安置部門提請當地人民法院協助強制執行。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計畫承擔安置任務的單位,經報請下達安置計畫的縣以上政府安置部門批准,可按照《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及其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規定,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有償轉移金必須於安置計畫下達後1個月內付清,轉入當地政府安置部門指定的賬戶。中央和省直屬單位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由省政府安置辦公室直接辦理。對安置任務全部實行有償轉移的單位,再申請計畫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可按照“單位自選1人,政府指令性派遣1人”的比例,予以照顧辦理。
各級政府安置部門要嚴格執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對檔案材料弄虛作假、占用農村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在農村入伍後私自購買城鎮戶口、1999年冬季入伍檔案中沒有《非農業戶口青年徵兵退伍安置登記表》、2000年冬季入伍沒有《河北省非農業戶口入伍青年優待安置證》的退伍義務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一、二期復員士官要求隨配偶易地安置的,入伍前系非農業戶口且結婚滿兩年(部隊駐地結婚、配偶婚前無當地常住戶口除外)的準予辦理;入伍前系農業戶口要求隨配偶進城鎮易地安置的暫緩辦理。服役滿10年以上符合轉業條件要求隨配偶易地安置的復員士官,易地安置條件可以放寬,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辦理落戶,其黨(團)組織關係轉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其檔案根據本人要求轉街道辦事處、鄉(鎮)或人才市場。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資格。
2002年冬季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體現重點和擇優的原則,對在部隊表現好,政治業務素質優秀,服現役10年以上的轉業士官,榮立個人二等功(含)以上獎勵的退伍義務兵(含一、二期復員士官)等作為重點對象,擇優安置到效益較好的用人單位。中、省直單位城鎮退役士兵的分配工作,要堅持“哪一級下達計畫,哪一級負責安置”的原則,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冀政辦〔2000〕45號檔案規定,由省政府安置辦公室統一部署和組織實施。
(二)深化安置改革,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各地要認真總結近年來開展自謀職業試點的經驗和做法,完善有關政策規定,引導和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合理安排安置經費,及時發放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自謀職業補助金的標準,要按照《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試行辦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後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要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優先給予辦理證照、安排場地和攤位;除依法頒發證照收取工本費外,3年內免收各項行政性收費。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可視同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允許其配偶和子女按現行戶籍管理政策在城鎮落戶並解決其子女入學問題;如被用人單位錄用,享受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福利待遇,其軍齡可計算為連續工齡。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免費為其保管;黨(團)組織關係由鄉(鎮)、街道接收管理。城鎮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條件的,要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退役士兵報考地方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三)認真執行安置法規和政策,確保城鎮退役士兵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契約,可不約定試用期。在契約期內非本人原因或嚴重過失不得解除勞動契約。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與參加社會保險的實際繳納年限合併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各級政府要將此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於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當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生活費。對不發給生活費的,當地政府要責成銀行從該單位銀行賬號直接劃撥退役士兵生活費直到上崗為止,該單位的開戶銀行憑政府安置部門的介紹信辦理相關手續。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的,要優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業。
(四)加大培訓工作力度,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學文化和職業技能素質。要採取多種形式對退役士兵進行科學文化和職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利用復退軍人職業技術培訓機構、各類學校和相關機構,為城鎮退役士兵免費提供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增強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就業競爭能力,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各地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要及時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免費提供就業諮詢、就業信息等中介服務。省和有條件的市要積極創辦退役士兵職業技術服務培訓機構,各級財政、編制、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的工作,在資金投入、機構設定、教育培訓等方面給予優惠。對培訓合格的退役士兵,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因地制宜,積極做好農村退伍軍人開發使用工作。要將農村退伍軍人開發使用工作納入鄉村全面建設的總體規劃,積極推薦優秀退伍軍人依法進入村“兩委”班子,主動介紹有專長的退伍軍人到鄉鎮企業工作,扶持他們創辦經濟實體,興辦第三產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對在生產、生活等方面確有困難的,當地政府應予以扶助。
(六)結合徵兵工作,抓好優待安置政策的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徵兵命令規定,配合兵役機關認真做好控制非農業戶口青年徵集比例的工作。嚴格落實《優待安置證》制度,認真做好《優待安置證》的管理、填寫、發放工作。廣泛宣傳優待安置的政策規定,鼓勵廣大適齡青年積極應徵入伍,促進徵兵、優待、安置工作的協調發展。
三、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全置任務按時完成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抓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確保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不發生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安置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採取有力措施,確保2003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凡未按時完成安置任務和出現問題的單位,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和年度先進文明單位。對拒不接收安置任務或不按規定落實有償轉移金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處罰。對完成安置任務有突出貢獻的行業、系統、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確保年度安置任務的順利完成。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