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

由河北省政府在2017年9月14日發布的為促進河北省養老服務業更好更快發展的政府檔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促進我省養老服務業更好更快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結合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深化改革、放開市場,改善結構、突出重點,鼓勵創新、提質增效,強化監管、最佳化環境的原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培育健康養老意識,加快推進養老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榮養老市場,提升服務質量,讓廣大老年群體享受更加優質的養老服務,切實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到2020年,我省養老服務市場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和產品有效供給能力大幅提升,供給結構更加合理,養老服務政策法規體系、行業質量標準進一步完善,信用體系基本建立,市場監管機制有效運行,服務質量明顯改善,民眾滿意度顯著提高,養老服務業成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能。

二、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

(一)進一步放寬準入條件。降低準入門檻。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按“先照後證”的簡化程式執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老年人、殘疾人養護服務”行業類別登記註冊後,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設立許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非本地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項目與本地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放寬外資準入。在鼓勵境外投資者在我省獨資或合資、合作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市場,鼓勵境外投資者在我省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並與境內投資者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二)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精減審批環節。全面清理、取消申辦養老機構的不合理前置審批事項,最佳化審批程式,簡化審批流程。申請設立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經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支持新興養老業態發展,對於養老機構以外的其他提供養老服務的主體,鼓勵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改進審批服務。舉辦養老機構審批過程中涉及的有關部門,要主動公開審批程式和審批時限,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加強對籌建養老機構的指導服務。加快推行養老機構申辦一站式服務,建立“一門受理、一併辦理”的網上並聯審批平台。

(三)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加快建立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機制。對於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對於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有關部門對其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進行必要監管,同時加強對價格水平的監測分析。對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後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對以公建民營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採用招投標、委託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託協定等合理確定。

(四)加快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因地制宜設定改革過渡期,加快推進具備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轉製成為企業或開展公建民營,到2020年政府運營的養老床位數占全省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轉制為企業的,執行當地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有關政策。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政府投資建設和購置的養老設施、新建居民區按規定配建並移交給政府部門的養老設施、利用政府其他設施和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等改建的養老設施,均可實施公建民營。改革公辦養老機構運營方式,鼓勵實行服務外包。

(五)加強行業信用建設。將全省的養老服務行業法人、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行業信用信息納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進行交換和共享,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徵信機構,參與養老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建立多部門、跨地區的聯合獎懲機制,將信用信息作為各項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對誠實守信者在政府購買服務、債券發行等方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建立養老服務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管。

三、大力提升居家社區養老生活品質

(一)加快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加快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落實《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相關規定,新建居住區按每百戶不少於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在規劃條件和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予以載明,並列入土地出讓契約,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老舊小區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由所在地政府負責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權、使用權屬於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全覆蓋。健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路,開展老年人養老需求評估,加快建設社區綜合服務信息平台,對接供求信息,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醫、助浴、助潔等上門服務,提升居家養老服務覆蓋率和服務水平。依託社區服務中心(站)、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衛生服務中心等資源,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服務。鼓勵建設小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滿足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方便親屬照護探視。

(二)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各地利用閒置的村集體土地、房屋、農家院等場所建設農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養老服務設施,加強與農村危房改造等涉農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銜接。推動農村敬老院服務設施達標,在滿足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為農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養老服務,同時,提升其社會化運營能力,輻射帶動周邊農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使之成為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加大農村養老服務支持力度。各級政府用於養老服務的財政性資金應重點向農村傾斜,農村集體經濟、農村土地流轉等收益分配應充分考慮解決本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有關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的要求。

鼓勵各種力量開展關愛服務。依託農村基層黨組織、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等,開展基層聯絡人登記,建立應急處置和評估幫扶機制,關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問題。積極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等各類社會組織參與農村老年人關愛服務活動。鼓勵專業社會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志願服務者加強對農村留守、困難、鰥寡、獨居老年人的關愛保護和心理疏導、諮詢等服務。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通過政府補貼、產業引導和業主眾籌等方式,加快推進老舊居住小區和老年人家庭的無障礙改造,重點做好居住區緣石坡道、輪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樓梯、電梯候梯廳及轎廂等設施和部位的無障礙改造,優先安排貧困、高齡、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設施改造,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家庭給予適當補助。推動開展多層老舊住宅電梯加裝。支持開發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各地在推進易地扶貧搬遷以及城鎮棚戶區、城鄉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中,要統籌考慮適老化設施配套建設。

四、全力建設優質養老服務供給體系

(一)推進“網際網路+”養老服務創新。發展智慧養老服務新業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網際網路+技術,推動大數據、智慧型化、物聯網、移動網際網路、雲計算等與養老服務業結合,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重點推進老年人健康管理、護理看護、康復照料、緊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務預約、物品代購等服務,開發更加多元、精準的私人訂製服務。支持適合老年人的智慧型化產品、健康監測可穿戴設備、健康養老移動套用軟體(APP)等設計開發。推進養老服務信息共享,逐步將社區綜合服務信息平台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障等信息資源對接,促進養老服務公共信息資源向各類養老服務機構開放。

(二)加強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支持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鼓勵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社區老年人照料機構內設的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支持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醫師及專業人員在養老機構規範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等非診療行為的健康服務。

完善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統籌落實醫養結合優惠扶持政策,深入開展醫養結合試點,為老年人提供治療期住院、康復期護理、穩定期生活照料以及臨終關懷一體化服務。推進養老服務機構、社區老年照料機構與醫療機構對接,為養老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推進醫療衛生資源向社區、家庭延伸,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社區居家老年人家庭建立簽約服務關係,為老年人提供醫療巡診、健康管理、保健諮詢、預約就診、急診急救、中醫養生保健等便捷醫療服務。

探索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積極探索建立政府、社會、單位和個人多方籌資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適銷對路的長期護理保險產品和服務,形成多元化的保險籌資模式,推動解決失能、半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關醫療護理等所需費用等問題。建立長期照護服務標準、質量評價等行業規範,探索建立從居家、社區到專業機構的分級照護服務體系。

(三)促進涉老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流通。促進老年產品用品升級。支持企業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備開發為老年人服務的產品用品,研發老年人樂於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慧型科技產品,豐富產品品種,提高產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實用性。引導支持相關行業、企業圍繞健康促進、健康監測可穿戴設備、慢性病治療、康復護理、輔助器具和智慧型看護、應急救援、通信服務、電子商務、旅遊休閒等重點領域研發和生產老年產品用品,重點支持自主研發和生產康復輔具器具,增加老年用品供給。上述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推動老年產品用品流通網路建設。構建覆蓋全省城鄉的老年產品用品倉儲、配送和分銷網路。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老年產品用品一條街或專業交易市場。鼓勵已有電商平台完善服務功能,增加滿足老年人消費需求的產品用品。積極開展老年人產品用品會展,搭建供需平台,鼓勵開闢老年產品用品展示、體驗場所。

(四)積極發展適老金融服務。發展適老金融產品。規範和引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保險產品,滿足老年人金融服務需求,使老年人通過各類專業化金融產品投資增加收入,提高自我保障能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業務。

增強金融服務便利性。鼓勵金融機構最佳化網點布局,進一步向養老社區、老年公寓等老年群體較為集中的區域延伸。鼓勵金融機構對營業網點進行親老適老化改造,加強助老設備、無障礙設施建設,開闢老年客戶服務綠色通道,提供敬老服務專窗等便捷服務,為老年客戶營造便捷、安全、舒適的服務環境。

強化金融安全意識。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載體,加強金融消費風險防範教育,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五、切實增強政策保障能力

(一)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各級政府要把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分級制定養老服務相關規劃,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銜接,與當地城鄉老年人口規模、發展態勢、分布情況以及養老服務業發展需要相適應,系統提升本地養老服務能力和水平。各地要進一步擴大面向居家社區、農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務資源,合理配置床位結構比例,到2020年護理型床位占當地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應不低於30%。立足京津冀協同發展,加強與北京、天津市的溝通協調,在養老機構建設、服務人才培養等領域分工協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最佳化資源配置,提升養老服務協同發展水平。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統籌利用閒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有關部門應依據規劃調整其土地使用性質。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定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閒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5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對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養老服務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

(三)提升養老服務人才素質。強化人才培訓。將養老護理員培訓作為職業培訓和促進就業的重要內容。要切實落實養老護理員免費培訓政策,對參加養老服務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的勞動者,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健全教育體系。要有計畫地在省內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快培養老年服務管理、老年醫學、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營養調配、心理諮詢和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充分發揮開放大學作用,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進一步提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完善獎補機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改善養老服務人員工作條件,依法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提高工資福利待遇。鼓勵專業對口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業工作,探索建立養老從業人員“入職獎補”制度,對在養老護理崗位連續工作達到一定年限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政府給予一次性入職獎勵。將養老護理員納入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和城市積分入戶政策範圍。積極開發老年人力資源,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提供養老服務培訓,倡導“互助養老”模式。

(四)完善財稅支持和投融資政策。完善財政支持制度。建立健全針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統一設計、分類施補,提高補貼政策的精準度。對養老機構的運行補貼應逐步由“補磚頭”“補床頭”向“補人頭”轉變,要根據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況合理髮放。對提供相同服務的經營性養老機構應享受與公益性養老機構同等補貼政策。落實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政策要求,確保將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於養老服務業。鼓勵向符合條件的各類養老機構購買服務,根據養老服務的性質、對象、特點和實際情況,重點選取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和養老服務人員培養等方面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逐步擴大購買範圍。

落實稅費優惠政策。落實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有關要求,對民辦養老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增值稅。養老機構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對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養老機構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免徵耕地占用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養老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增值稅、所得稅優惠。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老年人護理等家政服務,在政策有效期內按規定免徵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部分,準予扣除。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取暖等日常生活消費,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拓寬投融資渠道。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通過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共同設立養老服務業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支持符合養老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和投資項目。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採取發行企業債劵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閒置資源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智慧財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多樣化融資需求。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六、加強監管和組織實施

(一)加強服務監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監管機制,加強對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的監管。嚴禁以舉辦養老機構名義從事房地產開發,嚴禁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嚴禁改變機構的養老服務性質。做好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信息監測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傳和風險提示工作。對養老服務中虐老欺老等行為,對養老機構在收取保證金、辦理會員卡和發行金融產品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加強養老設施和服務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檢查機制,確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加強行業自律。民政、質監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標準體系,抓緊制定管理和服務標準。落實養老機構綜合評估和報告制度,開展第三方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應與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建設運營補貼等掛鈎。政府運營的養老機構要實行老年人入住評估制度,綜合評估申請入住老年人的情況,優先保障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和其他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三)加強宣傳引導。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敬老的社會風尚和傳統美德,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大力宣揚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依法打擊虐待、傷害老年人和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積極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體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極參與社區服務、公益活動和健康知識培訓,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四)加強督促落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擺在重要位置,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推動重點任務、重點項目的落實。各級政府要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督查事項,重點督導相關部門任務分工落實情況。對不落實養老服務政策,或者在養老機構運營和服務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及時督促檢查並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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