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縣科技局

第二條:外商投資開發農業(農、林、牧、漁)和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頭五年所得稅納稅後憑入庫稅單由財政部門按地方實得部分返還50%。 第三條:外商投資食品、化工、建材、輕紡等支柱產業,除享受第一條規定外,企業所得稅全部返還可延長至第八年。 第四條:外商投資開發高新技術項目,經省科委確認地方所得稅予以全額返還。

主要職責

第一條:外商來我縣投資生產性企業,可按國家給予沿海開放地區24%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企業所得稅,納稅後憑入為庫稅由財政部門按地方實得部分予以全部返還;第六至第十年繳納的所得稅,納稅後憑入庫稅由財政部門按地方實得部分返還50%。第六年後,有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稅彌補;不足彌補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稅繼續彌補,但不得超過五年。凡通過企業嫁接改造形成的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可按本條執行。外商投資我縣特別鼓勵的重大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對其頭兩年繳納的增值稅中屬於地方分成部分的,納稅後憑入庫單由情況財政部門予以全部返還;第三至第五年繳納的增值稅中屬於地方分成部分的,納稅後賃入庫單由財政部門返還50%。
第二條:外商投資開發農業(農、林、牧、漁)和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頭五年所得稅納稅後憑入庫稅單由財政部門按地方實得部分返還50%。
第三條:外商投資食品、化工、建材、輕紡等支柱產業,除享受第一條規定外,企業所得稅全部返還可延長至第八年。
第四條:外商投資開發高新技術項目,經省科委確認地方所得稅予以全額返還。
第五條:鼓勵外商增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外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期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由縣財政返還70%。
第六條:外商創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從投產起其新增特產稅六年採取先征後退予以全部返還。外資企業開發荒山、荒坡、荒灘創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從投產起其特產稅頭十年採取先征後退予以全部返還。
第七條:外商投資的第三產業,投資額在50美元(或人民幣400萬元)以上的項目,除享受第一條規定外,營業稅和房地產稅由地稅部門徵收後,憑入庫稅單由縣財政返還20%,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由營業額的3%調減為1%徵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內按國家核定標準下限的5%徵收,營業用電3年內暫不執行峰彀分時電價,給予平時電價計收;員工各項保險按國家規定標準的下限交納。
第八條:外商投資農業、交通建設項目以及教育、文化、科技、衛生、社會、公益事業等項目,用地優先提供,免收土地使用。
第九條:外商自行開發場地或創辦出口型、技術先進型企業用地,只收取征地費和地面物補價費,土地管理費按2%收取。
第十條:外商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可依照政府批准的規划進行土地開發,開發後的土地、廠房及其生活配套設施,可以自住,也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等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外商前來我縣嫁接兼併或入股創辦企業,投資額達50萬美元(或人民幣400萬元)以上,我方入股的土地、房產和設備以最低市場價位報價。來我縣購買破產國有和縣內集體企業產權、有償兼併虧損企業的,可以簽訂協定採取分期付清,但第一年付款金額不低於總金額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固定資產達200萬美元(或人民幣1600萬元)以上的新辦企業,其辦企業所占用的土地,根據實際使用面積數由縣財政每畝補貼土地使用費2萬元(最多不超過20畝),使用期50年。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可享受免徵城鎮教育配套費、商業網點配套費、消防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和水、電增容費。
第十四條:外商生產經營所需的原輔材料、燃料、水、電等與我縣國有企業同等對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科技局內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後勤工作;管理全系統行政經費、自然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負責機關財務、接待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全系統綜合協調、黨務、政務、人事、文秘、扶貧、實績考核、工青婦、體制改革等工作。

(三)農牧業科

負責全市農牧業項目的篩選、審核、論證、立項、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檢查、指導;負責國內外先進農牧業新技術、新成果、新材料的引進、試驗、示範工作;負責全市農村牧區科技培訓工作;負責農牧業科技園區的認定、管理工作;負責農牧業科技方面的調查、統計、規劃編制等工作;組織、牽頭農牧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的規劃、計畫、總結、督促、指導、協調等工作。

(四)高新技術產業科

研究全市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提出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全市科技攻關計畫、工業領域科技項目、高新技術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工業科技園區的有關工作;組織、牽頭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的規劃、計畫、總結、督促、指導、協調等工作。

(五)技術市場管理科

貫徹實施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管理監督全市技術貿易機構,進行年度檢查,培育全市技術市場,發展科技中介組織,幫助民營科技企業和各類民營科技服務組織的建立和審核,對各類技術貿易機構實行監督檢查,規範服務功能和質量,檢驗技術貿易證書,進行技術貿易情況的統計、分析、上報等工作。組織、申報、實施社會領域的國家、自治區重大科技計畫、科研項目;組織、管理、指導社會領域的科技工作;承擔社會領域的醫藥衛生、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方面的科技工作以及協調、聯繫863計畫的組織、申報、管理工作;負責自然科學基金計畫及基礎研究規劃方面的工作。

(六)智慧財產權科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智慧財產權有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加強我市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措施辦法;專利廣告的出證管理工作,負責並指導旗縣市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工作;負責全市專利代理機構、人員資格的審報;組織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制定有關專利工作的教育與培訓規劃;負責有關專利和智慧財產權的統計和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科技獎勵工作。

(七)計畫成果管理科

研究全市科技發展戰略,編制全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項目計畫;負責全市各類科技計畫的協調和配置;負責各類科技計畫的呈報、下達、匯總、驗收、統計;負責全市科技成果的鑑定、驗收、評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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