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口日本租界章程
中日兩國政府簽訂的有關日本在中國湖北沙市開設租界的章程。 ②租界內所有道路、橋樑、溝渠、碼頭、堤防以及巡捕之權,由日本領事官管理。 其道路、橋樑、溝渠,日本領事官施設,與中國地方官無涉。
中日兩國政府簽訂的有關日本在中國湖北沙市開設租界的章程。1898年8月18日,清政府湖北荊宜施道監督俞與日本駐沙市領事永隴訂於沙市。共17條。主要內容:①在沙市自洋碼頭荊州官地西界起,至東南臨江,直長380丈,橫寬由西界直長80丈間深80丈以下,300丈間深120丈為界,永租日本商民,為日本租界。②租界內所有道路、橋樑、溝渠、碼頭、堤防以及巡捕之權,由日本領事官管理。其道路、橋樑、溝渠,日本領事官施設,與中國地方官無涉。③中國商民之外國人,準在界內居住、營業,不能租地。④中國地方官與日本領事官商議,在界內設立會審衙門,援例上海定章(即《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當即辦理。⑤現時及將來允準外國人施設事宜,如別有優處,則日本租界亦當一體均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