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廳)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
2009年08月——2014年12月,任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廳)案件審理室主任。
人物事件
審查起訴
2014年08月01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案件審理室原主任沈佳(副廳級)涉嫌受賄案移送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已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了相關權利義務。
雙開處分
2014年12月8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同意,自治區紀委案件審理室原主任沈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03月13日,由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理室原主任沈佳(副廳級),被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5年9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理室原主任沈佳(副廳級)受賄案一審開庭審理。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佳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以上職務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折合人民幣2800餘萬元及美元1萬元。
公開宣判
2016年8月31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紀檢委紀檢監察四室原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原副主任、案件審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賄案,判決沈佳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沈佳在擔任自治區紀委紀檢監察四室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審理室主任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大肆利用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各種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收受請託人財物,收受賄賂2838.9139萬元及1萬美元的犯罪事實。沈佳不服一審判決,當庭表示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