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結果的表現形式
決策結果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存在於人體內的主觀精神能力——人的意志,這種意志直接支配著人的未來的實踐活動,另一種是人類所特有的指導未來實踐的理論思維作出的判斷,這種判斷不僅存在於人的頭腦中,而且也可以游離出入的頭腦之外,並用語言,文字、圖表、計算機軟體等表示。
決策結果的法律矯正
決策的最終目的,就是按既定動機作出決策結果,滿足自己的需要,因而決策主體的任何決策行為都是在為這一目標眼務的。由於主體自身條件的差異,對法律理解的不同,因而同一信息刺激導致決策主體的決策行為也是千差萬別的,行為的差異往往又造成了決策結果的不同,有的決策結果是合法的,有的決策結果是不合法的,甚至是違法的。違法決策結果的實施必然給社會帶來危害,給社會公共利益帶來損失。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這種危害與損失,法律的功能便得以體現,實行法律的矯正。這種矯正莊民法上體現為責令行為主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在刑法上則體現為對行為主體的刑事處罰上。決策法學中對決策結果的法律矯正提倡民刑並用的原則,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民事傷害的要賠償損失。對決策結果的法律矯正實際上是對違法決策行為的補救措施,這是對決策行為法律控制的最終實現的途徑或手段,是在決策行為已為社會帶來負面影響的前提下才實施的方式,是為維護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已而為之的法律控制。
決策結果與決策的關係
任何決策都會產生一定的或好或壞、或理想或不理想的結果。決策結果引導決策的方向,並從一定意義上決定決策的方法,同時又反映決策者的決策水平,檢驗決策方法的科學性、可行性、實效性和決策目的的合理性、現實性、社會性。對於教育組織決策來說,追求良好的社會意義是決策的出發點和評判標準。只有通過決策結果才能實現決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