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51歲的汪振東是遼寧省蓋州市榜式堡村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認定,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汪振東以蓋州市宇晨養殖場、營口東華生態養殖公司等企業的名義,在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無資金保證能力的情況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採取用後筆集資款兌付前筆集資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誘騙螞蟻養殖戶與其所屬公司簽訂《螞蟻養殖購銷契約》總計109161份,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29.9499億元。
上述資金中,除償還部分養殖戶本金14.755億元及支付高額利息7.2147億元、東華集團下屬企業占用1.9959億元外,剩餘款項被汪振東個人以廣告宣傳、企業慶典、贊助、償還個人貸款、借給個人或單位使用等各種形式支出,案發前尚有7.9802億元無法返還。
汪振東的行為已構成集資詐欺罪,詐欺數額特別巨大,並造成特別巨大經濟損失,還導致1人自殺身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
汪振東因涉嫌集資詐欺罪,2005年7月被批准逮捕。
2007年2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汪振東犯集資詐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汪振東對一審刑事部分判決不服,提出抗訴。
2007年11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08年11月2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汪振東在遼寧省營口市被執行死刑。
創業歷程
1979年,汪振東轉業後回遼寧蓋州市榜式堡鎮老家辦企業,開始辦冶煉廠,完成了原始資本的積累。隨後,他辦起營口電線電纜廠並任廠長,投資近6000萬元。產品投入生產後,東南亞金融風暴襲來,企業擱淺。
但汪振東沒有氣餒和灰心,先後在瀋陽、北京、廣州邊經商邊考察,發現以螞蟻、雄蠶蛾等為原料的生物保健品可以提高人的健康,增強人體免疫功能,還能治療多種疾病,很有開發潛力。
汪振東聯絡瀋陽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長、專家華方喜先生,共同商議,開發了蟻蛾精系列十幾個產品,獲得了國家專利,還被評為世界優秀專利。雙方經過近1年考證,決定在汪振東的家鄉開發蟻蛾精系列產品。
瀋陽華誕生物保健品公司蓋州分公司成立以來,汪振東總經理以海爾的管理模式為榜樣,以人為本,科學管理,嚴格的質量保證和產品的顯著療效馳名省內外,獲得“遼寧省信得過產品”、“上海人民最受歡迎獎”、“消費者信賴產品”等稱號。
2003年3月,汪振東聘請國內著名的營養專家,成立了營口生態生物科研所,研製了4個品牌的營養型生物飲料產品,即將投產。公司現有固定資產4500萬元,將創年產值1億元以上,利稅3000萬元。
瀋陽華誕生物保健品公司蓋州分公司的遠期規劃是:上一條山雞孵化、飼養、加工、出口一條龍生產線;開發蓋州石門水庫旅遊區;創辦東華集團,力爭年產值達到5個億。
相關事件
螞蟻案
2002年4月起,營口東華集團董事長汪振東以“東華生態”“東華酒業”等企業的名義,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租養、代養螞蟻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前後有數萬名投資者與營口東華集團簽訂10多萬份契約。此外,汪振東虛構養螞蟻高額利潤,用養殖戶的資金搞無效益“投資”,編造“有實力”假象,欺騙養殖戶。其非法集資規模達30億元,其中挪用養殖戶資金7.98億元用於個人揮霍、償還個人貸款、借給個人或單位使用。
2007年2月,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於給螞蟻養殖戶造成極大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決定對主犯汪振東予以嚴懲,判處汪振東死刑,並且對同案15名被告人判處5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一審宣判後,汪振東提起抗訴。2007年2月3日下午,遼寧省營口市東華集團非法集資案終審結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決,其主犯汪振東以集資詐欺罪,終審被判處死刑。
目的
公訴機關稱,汪振東的集資行為完全具備詐欺的特徵。他用虛假證明材料虛構實力,以高額利息為誘,回收螞蟻也不分質量,而向養殖戶出售高價蟻種是變相吸引公眾存款;在近三十億集資款中,汪振東只有一小部分用於螞蟻產品開發,其餘則被其隨意支配;用虛假宣傳隱瞞螞蟻產品銷售不好的真相。汪振東辯護人則說,汪振東在開展集資時有投資項目,並將集資款實際投入使用,部分項目具有良好贏利前景,如高利潤的保健品,理論上可實現其向養殖戶承諾的回報利率;汪振東有很多捲款逃走的機會卻沒有逃,是因他沒有主觀上的詐欺故意。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汪振東在使用養殖戶的集資款時,著重強調了一個詞,即是“揮霍”,如給情人買名車和一百餘萬現金、形象包裝即上億、上千萬元地將錢借給別人等,卻只用了一小部分資金用於螞蟻產品開發,恰恰東華集團資金支配均由汪一個人作主。
汪振東辯護人稱,汪振東用大量資金來做廣告、贊助以及和知名人士合影等,是為提高企業知名度,進而促進產品銷售;汪振東投資的部分項目已開始贏利。揮霍是以浪費為目的,投資則是追求回報。
被判死刑
在連續兩次開庭中,汪振東均辯稱自己的經營合理合法,沒有詐欺行為,沒有占有目的,因而不構成犯罪。
庭審中,汪振東的辯護人圍繞此案定性,以汪振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非集資詐欺、汪振東是單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展開辯論。最終,這兩點均未被法庭採信。
法院審理認為,汪振東虛構養螞蟻有高額利潤、隱瞞東華集團“無贏利”真相,肆意用養殖戶的資金搞無效益“投資”,編造“有實力”假象,不停欺騙前來考察的養殖戶。其將養殖戶資金7.98億元用於個人揮霍、償還個人貸款、借給個人或單位使用。
判決認定,“汪振東的行為,給養殖戶在經濟上造成極大損失,精神上造成極大痛苦,並致被害人安帥受騙後自殺的嚴重後果。汪振東集資詐欺罪名成立,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應予嚴懲。”
事件回放
僅有國小文化程度的汪振東參軍復員後,來到家鄉郵局下屬的電話線廠工作。不久,企業改制,汪振東在這個廠主事。後來,汪振東還搞過房地產、餵過鹿、養過熊、買過飛機。
通過深入了解,汪振東非法集資詐欺近30億元人民幣,被他誘惑與矇騙的絕大部分是中老年下崗職工和生活困難的小城鎮居民,汪振東的犯罪行為給他們造成了極大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有報導認為,汪振東和他的東華集團之所以“聲名大噪”,其主要原因就在於汪振東善於“燒錢造勢”。
2004年,汪振東為當地電視台春節晚會投巨資冠名,還冠名贊助了瀋陽一男子籃球隊參加聯賽。2004年下半年,汪振東集資的資金鍊出現裂痕,汪振東又通過鋪天蓋地的輿論宣傳,引誘迷惑更多的人把錢砸進來。遼寧某主流媒體為汪振東和他的東華集團做了幾個整版的形象宣傳;2004年9月18日,汪振東又搞了聲勢浩大的“集團慶典”,汪振東斥巨資下工夫搞關係還是有“回報”的:據不願意透露姓名的人士介紹,2007年11月到2008年11月,最高法核准汪振東死刑案期間,不斷有人在為汪振東說情。在營口,有因螞蟻養殖得到實惠的戶主合夥為汪振東鳴冤叫屈,還有來自其他地方的求情之聲不絕於耳,直到汪振東死刑執行前一刻。
各方反應
庭審中
庭審中,對於公訴機關舉證的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絕大多數被告人當庭表示不認同。在法官向其中一名被告人訊問是否有新證據時,其辯護律師提供了一份令旁聽席上譁然的聯名信。該律師說,大石橋市南樓開發區140餘戶養殖戶聯名,稱與被告馬艷芝簽訂契約時,馬艷芝向大家交代了風險關係,大家都是自願行為,且她經常為大家來來回回跑路,“馬艷芝是個大好人”。
法律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宣布庭審紀律後,審判長開始直接宣讀判決書。整個判決宣讀了兩個小時,判決書長達5頁。
民眾
就在16名被告人被押下法庭的時候,旁聽席上“立即執行”、“汪振東死有餘辜”、“還血汗錢”之類的喊叫聲響成一片。
而汪振東卻扭過身,衝著旁聽席上的人們,作出一個暫停的手勢,臉上掛著笑。汪振東的這一舉動,使一些旁聽的養殖戶受害人情緒更加激動。汪振東當庭表示抗訴,其餘15名被告人中的14人表示抗訴。
社會評價
第一、汪振東太愚蠢,為了錢,丟掉性命,這個話題不想多說。29個億,蓋縣一年財政收入和可支出才2、3個億,也就是說這個人讓蓋縣經濟倒退了10年。當然這是理論數字,實際情況可能更遭些。
第二、家鄉老百姓,不敢說父老們愚蠢,大家想一想,是什麼因素上了這樣大的當。40%的返利,就是這個謊言了。如果在那裡生活的話,沒準也會去買他的螞蟻。到南方這些年,從商業角度上來分析,沒見過60%利潤的生意,為什麼說60%呢,因為如果他的商業活動是真實的,那就兩部分利潤(40%+20%),40%返給投資者,20%是自己的企業發展生存的必須利潤,如果從單獨零售的利潤看,60%是有可能的,比如說進了一件衣服,進價格100元,賣160元,然後把40元給投資者,20元給自己。但是如果是象他那種所謂的產供銷一體化的企業,並非零售,想得到60%的批發利潤,簡直是天方夜談了。在利潤面前,普通老百姓被蒙上了眼睛,大家想一下,一生中哪一次被騙不是因為利益和貪婪的?
第三、監管部門,這裡說的是銀行系統。看了那段錄像,那堆成山的銀行轉賬單了,在一個小小的年財政收入支出2、3個億的四六級縣城(按常規劃分,北京上海為一級,瀋陽大連為二級,營口為三級,蓋縣大石橋為四級),在這樣的一個狹小的市場上有如此大的商業資本在運行。為什麼的銀行系統一直沒有發現?因為遠離家鄉,不知道最後對汪振東開戶行的相關人員如何處理,只能說這兼管力度或者說是業務水平有待提高。其中有個鏡頭給人印象很深,說是每天存取款都在千萬元以上,作為蓋縣人,他們當時是怎么理解這樣的的資金在運行的?29億,現在父老兄弟知道汪給蓋縣帶來多大的經濟損失,被利益蒙住眼睛以後.損失如此慘重。和大家一起共同互相勉勵,天上掉陷餅的事情不要想,腳踏實地,靠勤勞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