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形態
污染物排放標準按污染物形態分為:氣態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氫、氯、氟以及顆粒物等的容許排放量;液態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廢水(廢液)中所含的油類、需氧有機物、有毒金屬化合物、放射性物質和病原體等的容許排放量;固態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填埋、堆存和進入農田等處的固體廢物中的有害物質的容許含量。此外,還有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標準如噪聲標準等。適用範圍
污染物排放標準按適用範圍分為通用排放標準和行業排放標準。
通用排放標準
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一定範圍(全國或一個區域)內普遍存在或危害較大的各種污染物的容許排放量,適用於各個行業。有的通用排放標準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別規定容許排放量。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某一行業所排放的各種污染物的容許排放量,只對該行業有約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業中的容許排放量可能不同。
行業排放標準
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還可以按不同生產工序規定污染物容許排放量,如鋼鐵工業的廢水排放標準可按煉焦、燒結、煉鐵、煉鋼、酸洗等工序分別規定廢水中pH值、懸浮物總量和油等的容許排放量。
基本原則
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是:①儘量滿足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②必須考慮所規定的容許排放量在控制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③必須考慮污染源所在地區的環境條件(如環境的自淨能力)和區域範圍內污染源的分布和特點等。
主要方法
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主要方法:①按照污染物擴散規律來制定,套用污染物稀釋和擴散模式來推算污染源排放口的容許排放量;②按照最佳可行技術來制定,即按照本國生產的水平和技術、經濟上可能達到的污染物控制能力來制定;③按總量控制來制定,這是按照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計算區域範圍內污染物容許排放總量,確定各個污染源分攤率,從而確定它們的容許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