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2 5.1 5.2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防範輻射事故的發生,保障江陰市輻射環境安全,控制或減緩輻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和財產安全,提高政府應對輻射事故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無錫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和《江陰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在生產、銷售、使用等活動中引發的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等輻射事故。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凡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輻射事故發生前,要及時採取人員避險措施;輻射事故發生後,優先開展搶救人員的應急處置行動,同時關注救援人員自身安全防護。
1.4.2 預防為主。加強對輻射源的監測、監控,建立突發輻射事故的預警和風險防範體系,及時控制、消除隱患。
1.4.3 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和鎮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管理,實行分級回響。各部門之間分工負責,相互協作。
1.4.4 平戰結合。積極做好預防和應對輻射事故的各項準備。加強培訓演練,把預防和控制輻射事故的各項措施落實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2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
2.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2.2 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2.3 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2.4 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 組織體系
市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技術支持機構、專家諮詢組等組成。
3.1 領導機構
3.1.1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保局長,事發地鎮政府主要負責人
成 員: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經貿局分管負責人
3.1.2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關於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對突發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積極配合協助上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參與領導和指揮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決定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事項;指導、督查事發地鎮政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無錫市報告事故和處置情況;承擔其他有關工作。
3.1.3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環保局:負責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配合協助協調特別重大和重大輻射事故、跨鎮較大輻射事故的輻射環境監測和事故處置情況的實時報告、總結報告,對輻射事故進行定性定級和調查處理;對事故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提出處理建議;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制定、修訂本預案;定期組織全市進行輻射事故應急演習;負責建立應急專家諮詢組,專家組成員:由市環保局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監測人員,市公安局有關專業人員,市衛生局有關專業人員,以及江蘇法爾勝材料分析測試有限公司的輻射安全監管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專家組成員開展應急救援諮詢服務工作。
(2)市公安局: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發生地的執行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務,維護現場治安秩序;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參與組織全市進行輻射事故應急演習;參與組織專家組成員開展應急救援諮詢服務工作。
(3)市衛生局:負責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負責受輻射傷害人員的救治;負責可能導致的人員輻射危害評價;向受輻射事故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參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參與組織全市進行輻射事故應急演習;參與組織專家組成員開展應急救援諮詢服務工作。
(4)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級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體系的運行經費。
(5)市經貿局:參與市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參與組織全市進行輻射事故應急演習;參與組織專家組成員開展應急救援諮詢服務工作。
根據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需要,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要求開展相應工作。
3.1.4 鎮輻射事故領導機構
鎮政府參照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組織結構,成立鎮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所。
3.2 辦事機構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江陰市環保局。
3.2.1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組成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分管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的相關部門人員組成。
3.2.2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職責
負責處理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傳達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的事項,並檢查、督促落實情況;建立和完善輻射事故應急預警機制,管理本預案;指導各鎮政府及鎮環保所做好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負責制定應急人員的培訓計畫、編寫培訓教案,組織應急演習,組織對公眾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負責協助上級輻射安全監管部門調查事故概況及所涉及的源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處置建議措施;負責收集相關的法律、法規;負責事故分析和評價(包括事故分級和評價)及事故源項可能導致的劑量,預測和評價事故後果。及時收集、分析輻射事故相關信息,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對可能演變為輻射事故等級的,及時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建立輻射事故應急值班制度,公開值班電話(12369)。
3.2.3 鎮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所的辦事機構設在鎮環保所,負責配合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處理有關工作。
3.3 技術支持機構
江陰市環境監測站為市輻射事故應急技術支持單位,主要職責:負責配合協助上級輻射環境監測站,對事故發生地進行現場污染水平監測和採樣分析工作,劃定受污染區域,做好應急現場的輻射防護工作;調查事故概況及所涉及的源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處置建議措施;監測和分析數據的整理和報告收集;根據現場調查結果並參考專家意見,提出事故處置措施的建議;負責收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事故分析和評價(包括事故分級和評價)及事故源項可能導致的劑量,預測和評價事故後果。
3.4 專家諮詢組
市環保局組建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並負責專家諮詢組的管理。專家諮詢組主要職責:負責重要信息研判;參與輻射事故等級評定、預測事故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負責應急回響行動的技術指導,提出防護措施、應急回響終止、善後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 預防預警
4.1 信息監控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對市轄內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進行動態信息監控,重點收集、報告和處理Ⅰ、Ⅱ、Ⅲ類放射源信息,Ⅰ、Ⅱ、Ⅲ類放射源使用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信息,自然災害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安全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發生在市轄區外有可能對本市造成輻射影響的信息。
4.2 預防工作
輻射工作單位負責本單位輻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方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鎮環保所應當按照其職責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重點輻射源實施有效監控,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
4.3 預警工作
按照輻射事故分級,輻射事故預警級別相應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特別重大)、橙色(重大)、黃色(較大)、藍色(一般)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進入預警狀態後,市、鎮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根據事件的波及範圍、嚴重程度和事件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無錫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藍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輻射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輻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輻射事故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4 監控預警系統
重點輻射工作單位,建立實時線上監控預警系統,發現異常行動立即發出警告。
5 應急回響
5.1 信息報送與處理
5.1.1 信息報送程式和時限
輻射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發現輻射事故後,必須立即向市(或鎮)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報告,並啟動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市(或鎮)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接到報告後,立即初步判斷事故級別,迅速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輻射事故應急機構,並逐級上報。情況緊急時,也可越級上報。屬於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和較大輻射事故的,在1小時內報市政府和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接到報告後同時向無錫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上報。
5.1.2 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採用書面報告的形式,緊急時也可用電話直接報告,隨後書面補報。主要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的類型,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類型、污染方式、污染範圍,人員受輻射照射等初步情況。
(2)續報須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故採取的應急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事故經驗教訓,參加應急回響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需開展的善後工作等。
5.2 分級回響
按照輻射事故分級,應急回響,相應分為Ⅰ級回響(特別重大)、Ⅱ級回響(重大)、Ⅲ級回響(較大)和Ⅳ級回響(一般)四級。Ⅰ級、Ⅱ級回響由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Ⅲ級回響由無錫市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Ⅳ級回響由本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級應急預案。
5.2.1 Ⅰ、Ⅱ級回響
(1)事發地鎮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接報後,立即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報告,市輻射應急機構接報後,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無錫市輻射應急機構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亦可直接向省輻射應急機構報告;
(2)市輻射應急機構接報後,立即派出應急隊伍赴現場,會同鎮政府組織、指揮開展先期處置工作,防止輻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態擴大,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及時與上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保持通信聯絡;
(3)配合上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5.2.2 Ⅲ級回響
(1)事發地鎮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接報後,應立即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報告,市輻射應急機構接報後,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無錫市輻射應急機構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2)市輻射應急機構接報後,立即派出應急隊伍赴現場,會同鎮政府組織、指揮開展先期處置工作,防止輻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態擴大,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及時與上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保持通信聯絡;
(3)配合上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5.2.3 Ⅳ級回響
(1)事發地鎮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接報後,應立即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報告,市輻射應急機構接報後,立即成立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行動;
(2)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和應急隊伍赴現場,會同鎮政府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防止輻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態擴大;
(3)提出輻射事故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4)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派出相關專業應急隊伍和專家諮詢組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請求無錫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調集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6)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7)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民眾的返回時間;
(8)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無錫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報告事故情況、處置情況和最終情況。
5.3 應急監測
江陰市環境監測站,負責做好輻射事故發生地的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負責配合協助協調上級輻射環境監測管理站的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江陰市環境監測站應明確專人負責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5.4 安全防護
5.4.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輻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輻射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出入事發現場程式。
5.4.2 公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隊伍負責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條件允許和必要時,儘可能提供防護物品;
(2)根據事發時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民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必要時,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5 通信聯絡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應急期間的通信聯絡,保證通信渠道的暢通。主要包括:本級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內部的聯絡;與本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聯絡;與事故發生地鎮輻射事故指揮所的聯絡;與事故責任單位的聯絡等。
5.6 事故通報與信息發布
5.6.1 事故通報
(1)市輻射應急指揮機構在應急回響的同時,應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其他鎮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通報情況;
(2)接到輻射事故通報的本市內非事發地鎮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應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轄區內有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5.6.2 信息發布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輻射事故信息的統一對外發布工作。輻射事故發生後,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5.7 應急結束
應急回響終止應具備下列條件:
(1)輻射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環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國家允許的限值之內;
(3)輻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無續發可能。
特別重大和重大輻射事故由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依據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較大輻射事故由無錫市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根據事件處置情況提出應急回響終止的建議,報無錫市政府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一般輻射事故由市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根據事件處置情況提出應急回響終止的建議,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6 後期處置
6.1 後續行動
(1)對丟失、被盜放射源的輻射事故,從接到報案或者檢查發現之日起半年內,仍未追回丟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負責立案偵察的公安機關作階段報告,並提交給同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配合併給予技術支持;
(2)對事故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對遭受輻射污染場地的清理、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輻射後續影響的監測、輻射污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
(3)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後期,組織進行環境輻射監測,審批、管理去污計畫及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計畫,並監督實施。
6.2 善後處理
事發地鎮政府和市政府負責善後處理工作,必要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支持。
(1)對參與事故應急回響的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所受劑量進行評估,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
(2)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動員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和物資;
(3)對事故影響區域的居民開展心理諮詢服務。
6.3 總結評估
(1)事發地鎮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所和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輻射事故單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2)事發地鎮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所和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對輻射事故的情況和在應急期間採取的主要行動進行綜合評估,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
(3)根據實踐經驗,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本級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本級預案。
6.4 保險
建立輻射事故社會保險機制。為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發輻射事故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7 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輻射事故應急系統的正常運行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局列入市人民政府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總體經費。
7.2 物資裝備保障
7.2.1 資料和辦公設備
(1)資料
鎮和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應該收集相關的法律法規,本級和上級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成員名單、電話,輻射事故應急專家諮詢組成員名單、電話、住址,本轄區輻射工作單位的輻射防護負責人名單、電話等。
(2)辦公設備
鎮和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技術支持單位相應的應急機構配備應急專用辦公設備。
7.2.2 應急車輛
根據不同事故的應急回響要求,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應配置與應急工作相適應的應急車輛及配套裝備。
7.2.3 應急監測設備
根據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各類應急監測的儀器設備,並進行經常性地維修保養,保證應急監測的需要。
7.2.4 應急人員防護裝備
鎮和市應急機構的應急人員須配備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和裝備。
7.3 通信保障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要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系統,確保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間的聯絡暢通。
7.4 技術保障
建立輻射事故預警系統,組建專家諮詢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故發生後相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輻射事故應急資料庫,建立健全輻射事故應急隊伍。
7.5 宣傳、培訓與演習
7.5.1 宣傳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應加強輻射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輻射安全基本知識和輻射事故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輻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訓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應加強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事故應急監測、處置等專門人才。
7.5.3 演習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鎮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指揮所和輻射工作單位,進行不同類型的輻射事故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輻射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以上針對輻射事故的培訓和演習均應有記錄和總結報告。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
8.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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