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局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人民防空方針、政策,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無錫市人民防空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研究起草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規章(草案)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人民防空發展規劃,編制年度人民防空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重要經濟目標防護類別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研究擬定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轉入戰時體制方案;組織指導制定和修訂城市防空襲預案、各項保障方案、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檢查督促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水電供應等各項保障方案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的落實;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建設和訓練;組織指導全市人民防空演習和防空警報試鳴;組織實施市人民防空指揮場所;指導制定戰時城市人口疏散計畫,檢查指導疏散地域建設。
(四)負責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組織指導全市人民防空專用通信、警報網建設和管理;保障戰時和應急情況下全市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暢通。
(五)組織修建人民防空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監督檢查和指導城市建設、民用建築建設和城市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民防空要求的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單獨修建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核、審批、質量管理和竣工驗收;監督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畫、設計和造價管理,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與人防相關工程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負責報(審)批人防工程及設施的改造、拆除、遷移、報廢;負責公用人防工程及設施的維護、安全管理。
(六)負責全市人民防空工程、指揮、通信等設備設施開發利用及平戰功能轉換管理,推進人民防空整體平戰結合。
(七)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負責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算,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的使用。
(八)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落實人民防空教育內容,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類有關人員的人防知識和技能教育;組織全市人民防空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
(九)組織管理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廣運用,負責人民防空指揮自動化建設。
(十)負責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市委、市政府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指導各鎮人民防空工作。
(十三)戰時,保障市委、市政府有效實施人民防空的組織指揮;根據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武部決定,適時開設指揮;負責發放空襲警報和實施燈火管制;組織人民防空疏散和隱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衛作戰;組織消除空襲後果,配合有關部門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武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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