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我市接收天然氣門站前的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燃氣管道設施,包括:

(一)輸送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的地下管道。

(二)調壓站(箱或櫃)、閥門室(井)、凝水井(缸)、計量裝置、補償器、放散管等設施。

(三)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四)標誌樁(貼)、測試樁、轉角樁、里程樁、警示牌等管道標識和穿越公(鐵)路檢漏裝置。

(五)燃氣管道防護構築物、抗震設施、管溝、管堤、管橋及管道專用涵洞和隧道等。

(六)庭院管道、戶外立管、盤管、戶內管。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燃氣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各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安全監管、城鄉規劃、質監、公安消防、航道、公路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對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建立燃氣管網信息體系,推廣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管理水平。

第六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我市燃氣專項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實施。

各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地區的燃氣管道設施專項規劃,經同級政府批准實施,並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燃氣管道設施規劃建設

第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依規劃實施市政燃氣管道設施建設,應報屬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在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受理審批。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方案進行建設,並報本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燃氣管道工程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及其他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其與建(構)築物、管線的淨距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的要求。設計圖紙須經具備燃氣工程審查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燃氣管道工程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報建手續,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涉及到市政、園林、交通、公路、水利、航道等設施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周邊其他管線設施情況,對周邊建(構)築物、管線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相關設施受到毀損。造成他人設施毀損的,事故責任方須依法賠償。

燃氣管道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氣等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按規定到城鄉規劃部門辦理規劃驗收手續,到其他已辦理報批手續的相關審批部門辦理驗收手續,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並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敷設燃氣管道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標準。並按規定提供檢測合格證明材料,合格的方可使用。

敷設地下鋼質燃氣管道應當採取防腐措施,並加設保護裝置。

第十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施工、維修、護養人員,應當經過安全和燃氣專業培訓,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持證上崗。

第三章 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

第十一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訂燃氣管道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立健全巡查、維護制度,定期巡查、維護燃氣管道設施,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運行安全。

(三)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並設專崗每天24小時值班。

(四)建立燃氣管網信息系統,與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共享信息。

(五)按年度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燃氣管道設施現狀圖及電子檔案。

(六)根據生產運行狀況,定期對燃氣管道及其設施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報告應報所在地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立即按照應急預案處理。

(八)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將燃氣管道設施委託有關單位負責保護的,應當簽訂委託保護協定,明確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委託方將委託保護協定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

(一)低壓、中壓管道管壁外緣兩側0.5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管道管壁外緣兩側2米範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管道管壁外緣兩側5米範圍內的區域。建(構)築物、各類管線與燃氣管道設施的淨距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及其他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四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範圍:

(一)低壓、中壓管道管壁外緣兩側0.5米至5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管道管壁外緣兩側2米至20米範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管道管壁外緣兩側5米至50米範圍內的區域。

第十五條 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築占壓燃氣管線的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二)擅自取土或動用明火作業。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種植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深根植物。

(五)實施鑽探、挖掘作業。

(六)在燃氣管道設施上方堆放大型重物。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次高壓、高壓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爆破作業。

第十七條 燃氣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要求:

(一)設定在燃氣管道設施上方,標誌清晰、顏色醒目。

(二)標明走向、"燃氣管道"字樣。

(三)在燃氣管道設施轉角處設定標誌,標示轉角走向。

(四)應符合國家其他有關標準的要求。

安全警示標誌的敷設方式、間距,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會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或改動燃氣管道設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移動、覆蓋、拆除或者毀損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九條 各類工程建設單位在施工作業前應向地下管線檔案管理部門或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查詢施工活動區域內的燃氣管道設施,並將有關資料提供給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建築、市政工程、管線、園林、水利、交通、公路、航道疏浚等工程項目第一次報建手續(施工許可)時,應提供地下管線檔案管理部門或管道燃氣企業提供的查詢結果。開工前,建設單位應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洽,確定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

對房屋建築、市政工程、管線、園林、水利、交通、公路、航道等設施進行搶險、搶修、維修時,無法確定施工範圍內是否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有關業主或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到現場,確定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在第一時間派人員到現場。如施工區域內有地下燃氣管道設施但無法確定準確位置的,應當開挖探查,確定燃氣管道的準確位置。燃氣管道設施的具體位置以現場探查為準。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二十條 下列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15日內書面告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並提交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施工保護方案。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接到通知後,應當在5日內與建設單位現場協商制定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一)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敷設管道、開挖溝渠、挖坑取土,從事打樁、頂進、鑽探作業的。

(二)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範圍內,建造建(構)築物、開挖溝渠、挖坑取土,從事打樁、頂進、鑽探作業的。

(三)在低壓、中壓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

建設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保護方案有爭議的,由該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等單位會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組織專家論證協調處理,施工保護方案通過後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執行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技術支援。因作業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積極協助燃氣企業進行搶險、搶修;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因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改裝、遷移或拆除燃氣管道設施的費用以及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政府新建、擴建或改建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需拆除或遷移燃氣管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無條件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拆除或遷移,拆除或遷移所需費用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

第二十二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安全責任制,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發生燃氣管道設施事故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燃氣事故應急預案處置,並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組織救援。

燃氣管道設施搶險、搶修作業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阻撓和妨礙搶險、搶修工作。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搶險、搶修作業時,應當對周邊建(構)築物、管線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相關設施受到毀損。造成他人設施毀損的,應當依法由事故責任方給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 在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已徵收或者已徵用的土地範圍內種植農作物的,應當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但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日常巡查、維護或者事故搶修中造成農作物損失的,不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搶修燃氣管道設施事故時,可以使用相鄰土地或者設施先行作業,造成他人設施或農作物損失的,由事故責任方依法賠償。

第四章 管道燃氣終端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庭院管和樓宇立管、盤管應有明顯標識(黃色)或掛牌。禁止與供水管、電纜管線等混裝。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管道燃氣用戶簽訂協定,明晰用戶(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表等)管理許可權分界點和維護、更新、更換等責任與費用的負擔。

第二十七條 管道燃氣用戶內的燃氣管道安(改)裝、遷移、封啟等應當向管道燃氣企業服務視窗申報,由管道燃氣企業派專業技工上門實施或用戶委託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實施。用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偷接、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設施。

(二)將燃氣管道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其他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法規、國家行業標準定期對居民用戶的燃氣管道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發放安全宣傳資料。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居民用戶應當給予配合;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將安全檢查結果告知用戶並由用戶當場簽收。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戶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居民用戶整改提供幫助。用戶如未及時整改而造成危害或安全責任的,由用戶負責。

用戶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整改申請,因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自身原因未及時整改而造成危害或安全責任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安全監管

第二十九條 各市、區政府要加強對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成立專門機構,制訂保護措施,保障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對行政區域內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法違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拆除。拆除違法違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費用由違法違章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實施燃氣管道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執行情況、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評價及生產運行情況以及燃氣管網設施信息向社會公開情況。

(二)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

(三)發生燃氣管道設施生產安全事故後,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法規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對燃氣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調查處理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燃氣管道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納入壓力管道監管範圍的燃氣管道設施進行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燃氣管道工程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保護物業小區內的燃氣管道設施,發現占壓、損毀燃氣管道設施的,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義務,對於破壞、盜竊燃氣管道設施以及其他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燃氣工程項目竣工後,未按規定進行項目竣工驗收的,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依照《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關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未定期巡查、維護燃氣管道設施,或者未採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關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六)項規定,未對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進行定期評估或未按規定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依照《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有關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和《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改動燃氣管道設施的,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的,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和《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作業前,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活動,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有關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用戶將燃氣管道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燃氣用戶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拆卸、安裝、改裝、遷移燃氣管道設施的,依照《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用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用戶和擅自接受委託的施工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盜竊、損毀燃氣管道設施或者阻礙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市、區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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