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郵政特快專遞專營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四條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郵政特快專遞的管理工作。

(2002年4月23日省政府令第113號公布)
第一條 為規範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維護郵政專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郵政特快專遞,是指依據國家郵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快速寄遞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物品的業務。
本辦法所稱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載體,包括:
(一)書信;
(二)各類檔案;
(三)各類單據、證件;
(四)各類通知;
(五)有價證券。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遞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載體。
本辦法所稱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載體,包括:
(一)印有“內部”字樣的書籍、報刊、資料;
(二)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媒體;
(三)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四條 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郵政特快專遞的管理工作。
市、縣(區)郵政行業管理機構受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特快專遞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國家安全、公安、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郵政特快專遞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郵政特快專遞依法由郵政企業專營。
省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委託非郵政單位代辦郵政特快專遞。
未經省郵政企業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
禁止利用非郵政通信網絡寄遞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在郵政企業或者其代辦單位交寄郵政特快專遞郵件。
第七條 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的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國家規定的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業務程式、資費標準、營業時間和監督電話,並公示全國統一的“EMS”標識。
第八條 郵政企業或者代辦單位在寄遞處理郵政特快專遞郵件過程中,發生丟失、短少、損毀或者延誤的,應當依照郵政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郵政執法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嚴格執法;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條 郵政執法人員有權進入涉嫌非法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進行調查或者檢查,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郵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應當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 郵政執法人員查處非法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案件時,可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複製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物品資料。
第十二條 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或者市、縣(區)郵政行業管理機構在查處非法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案件時,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可以扣留與非法經營活動有關的物品,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經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或機構)負責人批准;
(二)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執行;
(三)出具扣留物品通知書;
(四)對扣留的資料和物品,應噹噹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五)對扣留的物品應當封存,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扣留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在扣留期間發生損毀、滅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六)當事人接受行政處罰後,應當立即解除扣留措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委託的市、縣(區)郵政行業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行為,並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
第十四條 郵政執法人員查獲的違法寄遞的郵件,視情形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尚未寄出的郵件,通知寄件人取回;
(二)在途的郵件,退回寄件人;
(三)到達目的地的郵件,通知收件人收取。
對前款第一、二項無法找到寄件人和前款第三項無法找到收件人的郵件,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比照無著郵件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郵政特快專遞經營者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國家安全、公安、海關、稅務、物價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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