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推進政社分開。強化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推進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確保行業協會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釐清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改變單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構建政府綜合監管和行業協會商會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
2.堅持協調聯動,推進綜合監管。將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公眾監督、法律監督相結合,建立登記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綜合監管體系,形成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的合力。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對行業協會商會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並履行相關監管責任。
3.堅持積極引導,推進依法自治。突出行業協會商會的獨立法人主體地位,強化其自我發展、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功能。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激發協會商會活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民眾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機制
4.健全內部法人治理結構。行業協會商會根據《實施方案》要求調整完善章程,健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內部監事會(監事)以及黨組織負責人參與行業協會商會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
5.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即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產生、變更,分別依照《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民字〔2016〕143號)和各地民政部門出台的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執行。
6.依據《關於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後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實施辦法(試行)》(贛組發〔2017〕7號)的有關要求,對按程式提出的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歸口各行業綜合黨委負責審核,不能歸口管理的由省社會組織黨委兜底負責審核。各地行業協會商會的負責人人選按程式提出後,由各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負責審核。
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經審核通過後方可正式選舉。
7.建立行業協會商會主要負責人工作報告制度,按年度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接受內部質詢和監督。
推行在行業協會商會中選擇適合的企業家擔任理事長(會長),探索實行理事長(會長)輪值制,推行秘書長聘任制。
8.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調解制度。內部矛盾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途徑解決。
9.黨政領導幹部在行業協會商會中任(兼)職的,必須符合幹部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審批,且不得領取報酬和獲得其他額外利益。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紀檢監察機關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審計部門對執行規定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三、加強資產與財務監管
10.行業協會商會應建立完善資產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擔相應主體責任。依據《關於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贛財資〔2017〕5號),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及其他資產,由原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清查盤點,結果報送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的規定開展資產核實工作,並按照規定許可權批覆資產核實結果。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過渡期內繼續使用,脫鉤後的資產管理按照《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資〔2017〕8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對確認為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參照《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財資〔2017〕15號)管理。
對行業協會商會接受、管理、使用財政資金情況,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使用、處置、收益情況依法依規進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註銷時,資產處置方案應報財政部門審批。
審計機關對行業協會商會的資產管理、使用、處置、收益的情況和行業協會商會接受、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11.行業協會商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接受內部監事會(監事)監督。
12.行業協會商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業協會商會年度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年度終了,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行業協會商會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按規定公開。
13.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江西省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有關行政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試行)(贛管字〔2017〕59號)使用、騰退行政辦公用房。各地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的脫鉤改革有關行政辦公用房管理細則執行。
四、加強行業監管與服務
14.各相關部門按職能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業協會商會進行監督,行業管理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行業協會商會設立進行登記審查,並在行業協會商會存續期間,加強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服務承諾制度,細化服務項目,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各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民政、發改、財政、稅務、人社、外事、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能,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對行業協會商會服務行為及業務活動的監管責任,實施有效監管。
15.各行業管理部門向行業協會商會轉移或委託的事項,應當建立清單並負責監督指導,行業協會商會按清單規定履行相關職責,行業管理部門對委託事項負責。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不能轉移。
16.對獲法律授權或按規定承接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資質認定、認證、評比、達標、表彰等職能的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從業人員,嚴禁違規收取費用、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職業資格認定、認證等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7.行業協會商會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務,依據有關規定執行,由外事管理部門和港澳台事務管理機構按照相應授權進行監督管理。
行業協會商會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委託在境內開展統計調查活動,或者將已有調查統計資料、統計數據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8.行業協會商會之間應公平競爭,不得惡意詆毀、虛假宣傳,或以代行政府職能等名義排擠競爭者。行業協會商會不得組織本行業內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或者其他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五、加強納稅和收費監管
19.行業協會商會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嚴格執行現行稅收征免稅政策,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和減免稅手續。稅務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涉稅行為進行徵收管理和稽查。
20.行業協會商會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並開具會費收據,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需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會費檔次不得超過4檔,對於會費結餘較多的行業協會商會,應主動減免會員單位會費。
21.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從事下列違法收費行為:強制入會並以此為目的收取會費(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義或政府委託事項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會員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及出國考察等;強制會員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產品或刊物;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收取費用(會費除外);違反規定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集資、捐贈、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違反規定向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行為。
六、加強誠信和社會監督
22.建立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承諾制度。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自律公約和內部激勵懲戒機制,發揮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對會員的信用狀況進行第三方評估,完善會員信用評價機制。建立行業協會商會與政府間的信用信息互聯共享機制,推進行業自律和監管執法的良性互動。
23.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規定建立健全信用記錄,將行業協會商會註冊登記、政府委託事項、信用承諾、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記入信用記錄,通過“信用中國(江西)”網站公開。建立綜合信用評價體系,對行業協會商會的信用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24.各有關部門對嚴重失信的行業協會商會採取聯合懲戒措施。將嚴重失信的行業協會商會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聯合採取限制從事相關行業服務、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25.建立行業協會商會信息公開制度。行業協會商會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行業協會商會應加強財務資產信息公開,財務年報以及涉及重大資產變化的所有事項,應及時通過行業協會商會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探索推行行業協會商會新聞發言人制度,強化社會組織信息公開,遇有廣大會員或社會公眾關注的、與行業協會商會有關且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時,行業協會商會應向會員或公開作出臨時報告,及時回應,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治理更加公開透明。對社會影響重大的事件,行業管理部門有權要求行業協會商會作出臨時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行業協會商會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管。
26.實行行業協會商會年檢制度。行業協會商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接受年度檢查。探索建立行業協會商會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管理機關要建立行業協會商會抽查監督制度。
27.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向會員公開信息,包括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行業協會商會不履行或延遲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記入其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七、加強黨建工作和壓實責任
28.推進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行業協會商會,要單獨建立黨組織;黨員不足3名的,要原則上按照“一管五”的標準,組建聯合黨組織;沒有黨員的,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行業協會商會登記成立時,同步採集黨員信息,黨建工作機構指導符合條件的及時建立黨組織;檢查時,同步檢查黨組織組建和開展工作情況;評估時,同步把黨建工作作為重要指標。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要按照“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原則,組織暫未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參加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的活動。行業協會商會要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章程,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29.加強脫鉤後黨建工作有效銜接。行業協會商會脫鉤過程中,原業務主管單位要及時理清和移交黨建工作檔案資料,移交前指導協會商會黨組織正常開展組織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脫鉤後的黨建工作,依據《關於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後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實施辦法(試行)》(贛組發〔2017〕7號)的總體原則,由省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與社會組織工委統一領導和指導,依託各行業綜合黨委實行分類管理。
30.上級黨組織負責領導協會商會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協會商會黨組織和紀檢組織應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接受黨的紀律監委檢查機關的執紀監督。
八、加強依法監督和執紀問責
31.對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接受財政撥款和日常財務管理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32.對行業協會商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反價格壟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處理。
33.對行業協會商會逃稅等稅收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34.對行業協會商會各類違法收費行為,政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同時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35.行業協會商會不重視黨建工作、黨組織應建未建或常年不開展活動、不發揮作用的,評估時不得評為4A以上等級。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與行政機關脫鉤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