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教育科學水平的提高,使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為我省社會經濟、教育決策與教育實踐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的教育科研管理體制制定。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江西省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教科規劃領導小組”)受江西省教育廳的委託,負責全省教育科學規劃的制訂和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指導與管理以及教育科研成果獎勵推廣等工作。
省教科規劃領導小組同時接受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承擔本省範圍內申請立項的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江西省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教科規劃辦”)是省教科規劃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省教科規劃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辦公室設在江西省教育科學研究所。
第五條 設區市、縣(市、區)教育局(委)應成立相應的領導結構,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地區的教育科研工作,協助省教科規劃辦管理本地區規劃課題以及做好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廣工作。
各級各類學校可以設立教育科研機構,具體負責本校教育科研工作和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課 題
第六條 江西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設定省級教育科學規劃重點課題、一般課題,教育廳重點課題、教育廳一般課題,以及專項課題。
第七條 通常每個五年計畫的第一年申報評審五年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每年的第四季度申報評審教育科學規劃年度課題。
省教科規劃辦在課題申報前的三個月向全省公布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指南。
第八條 重點課題和一般課題主要採取依據課題指南的基本要求,自由申請,公開競爭,全省統一評審的辦法確定。
專項課題屬省級教育科學規劃重點課題,由省教科規劃辦根據需要單獨設立,或通過招標方式立項。
省教科規劃辦對有創新意義和明顯效益的課題將優先立項。
第九條 設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同類級別單位)組織的本地(本系統)集體申請項目可不受受理時間的限制,單獨受理、單獨評審。
第十條 自課題指南發布之日起,省教科規劃辦開始受理課題申請,受理期限為三個月。
課題指南發布後,申請人可直接從“江西教育網”上下載或向省教科規劃辦索取《江西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申請書》和有關材料。
申請人應按照規定認真填寫申請書,一式三份,按時報送省教科規劃辦。
第十一條 一個人不得同時申請兩個以上(含兩個)重點課題。正在執行尚未結題驗收的課題申請人不得申請新課題。
課題實行課題人負責制。課題申請人限填報一人。
申請人應是副高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否則,須有兩名相關專業副高職稱以上人員作推薦人,或由設區市級教育主管部門推薦。
申請書須由申請人簽名後報出。
第十二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須對申請書進行全面審核,對申請人的政治表現、業務能力、科研條件等簽署明確意見,並承擔信譽保證。
第十三條 課題評審主要採取專家集體評議表決的方式。參加投票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為有效,贊成票須超過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項。
第十四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領導和工作人員,凡涉及與自己有關的課題,一律採取迴避措施。
評審結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五條 評審結果在報請省教科規劃領導小組批准後由省教科規劃辦正式發文,同時在江西教育網上公布。
第十六條 省教科規劃辦對省重點課題、省專項課題、國家立項課題進行年度階段評估。申請人應及時按規定填報課題年度報告表,申請人所在單位也應對課題作相應管理。
一般課題主要由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管理。
對已經批准而不能按申請條件進行的課題,省教科規劃辦將對其作專門評估,並將處理意見通報全省。
第四章 成 果
第十七條 課題立項後,須按課題申請書中結題時間按時結題。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年時間結題,但須提前向省教科辦提出書面申請並獲批准方可延時結題。
第十八條 課題完成後,課題申請人應向所在單位和省教科規劃辦提出結題申請,填報《江西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成果鑑定申請書》、《江西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結題登記表》,同時遞交結題報告(研究總報告)和最終成果(以課題申請書成果形式為準。主件應是原件,附屬檔案可以是複印件)。 
成果鑑定,由省教科規劃辦承辦。根據情況,省教科規劃辦也可委託某一組織或團體進行鑑定。
鑑定方式為通訊鑑定和會議鑑定。重點課題和有影響的研究成果需會議鑑定,會議鑑定要有研究報告和答辯記錄。
成果鑑定意見由相關專家(通常3-5名)集體簽署。鑑定費一般由課題承擔人或其所在單位負責。
課題成果通過鑑定後,由省教科規劃辦負責驗收工作。驗收合格的,由省教科規劃辦發給統一印製的《江西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結題證書》。對於特別優秀的課題成果,將專門造冊登記,對該課題負責人下一次立項予以優先。
對初次評審不能通過鑑定的課題,可暫緩結題,待符合條件通過鑑定後再辦理結題手續。
對不能通過鑑定的課題和已超過課題申請書原定結題時間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課題,將撤銷該課題(有經費資助的課題還將視情追回資助經費),並予公示。
第十九條 凡對教育決策有重大參考價值、對我省教育改革與發展、對教育實踐有重要指導意義的科研成果,各級教育行政和業務部門、教育學術團體都應及時採納宣傳和推廣,促使優秀成果儘早發揮社會效益。
第二十條 省教科規劃領導小組一般2年舉行一次全省範圍的優秀成果評選活動,獎勵教育科學優秀研究成果。對規劃課題優秀研究報告結集出版。
設立科研成果推廣獎,獎勵積極推廣套用教育科研優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經費、優秀課題獎勵經費、優秀研究報告出版經費主要來源省財政廳計畫撥款和教育廳專項經費資助。
第二十二條 課題申請人在接到課題批准通知書及撥款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財務手續。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
課題經費分兩次下撥。對不能按時完成課題計畫者,將緩撥第二次經費;對不能完成研究任務或自行中止研究的課題,將停止撥款,並向課題申請人及信譽擔保單位追回已撥出的款項。同時,申請人不得申請下一個五年規劃課題。
第二十三條 鼓勵申請人多渠道自籌資金申報各類課題,申請人所在單位也應積極給予資助。
對有足額自籌資金的選題,在堅持標準的前提下,優先予以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省教科規劃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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