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拍賣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

江西省拍賣行業協會(簡稱:贛拍協),成立於2010年10月29日,是由全省拍賣行業的企業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全省性行業自律組織。截止到2011年6月,協會共有123家會員單位,其中副會長單位15家;常務理事單位24家;理事單位30家;會員單位54家。另有個人會員4人。
協會常設執行機構為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綜合管理部、職業教育與拍賣師管理部、理論宣傳與法律事務部。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省拍賣企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證行業公平競爭,謀求行業共同利益,為本行業和政府部門雙向服務,促進全省拍賣行業健康發展,為改革開放、建設經濟強省服務。

主要工作

協會的主要的管理工作有: 1、協助制定和實施全省拍賣行業發展規劃,引導拍賣業務合理布局和協調正確發展; 2、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企業之間的關係,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3、負責全省拍賣行業統計信息工作,定期收集、整理、匯總、報送拍賣企業的基本情況,為政府有關部門了解情況、研究問題、制定政策提供依據;4、協助建立全省拍賣企業的監督核查機制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規範拍賣市場秩序; 5、受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和商務廳的委託,對全省拍賣企業進行年度初審,對省內的拍賣師進行年檢初審以及開展拍賣從業人員培訓等工作。6、蒐集、編印有關拍賣刊物資料,做好拍賣知識宣傳和信息收集、傳播工作;7、積極組織會員開展公益事業等活動;8、接受省商務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及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江西省拍賣行業協會章程
2010年10月29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江西省拍賣行業協會”,簡稱贛拍協,英文譯名是:jiangxi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縮寫JXAA
第二條 協會性質
(一)本協會是由全省拍賣行業的企業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自律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二)本協會是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
團結和組織全省拍賣企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證行業公平競爭,謀求行業共同利益,為本行業和政府部門雙向服務,促進全省拍賣行業健康發展,為改革開放、建設經濟強省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江西省商務廳和江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會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拍賣業的發展方向,提出有關具體實施意見;
(二)制定拍賣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三)接受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委託組織拍賣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和頒證工作;
(四)根據省商務主管部門的授權,依法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管理;
(五)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企業之間的關係,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開展對外交往,研究、推廣國內外拍賣理論、方法和經驗,組織會員對拍賣業進行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提高拍賣工作水平;
(七)加強同兄弟省(區、市)拍賣行業協會的聯繫與合作,為本會會員提供業務指導;
(八)蒐集、編印有關拍賣刊物資料,做好拍賣知識宣傳和信息收集、傳播工作;
(九)積極組織會員開展行業公益事業等活動;
(十)指導和協調各設區市拍賣行業協會工作;
(十一)接受省商務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及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
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經營資格、從事拍賣業的企業單位。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可接納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負責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主要負責人接替,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二)個人會員
與拍賣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和熟悉拍賣工作並有比較豐富經驗的人員,提出申請,經批准可接納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拍賣業領域內或所在地的拍賣業中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政策、理論信息、內部刊物、拍賣相關資料、法律諮詢、業務培訓、學術講座和其他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退會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行規、會約和決議;
(二)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協會章程和行規、決議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在協會內部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下同),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單位經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發生缺額,應由會員大會推舉新的單位接替。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研究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任命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規定;
(十)決定會員的獎懲;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單位代表因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的,由理事會重新補選產生。原常務理事所在單位有權優先推薦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協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任期不超過兩屆;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和超過兩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擔任原職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收費標準,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的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支出:
(一)辦事機構的辦公用房租賃和辦公費用,包括辦公設施、用品的購置和工作人員報酬;
(二)召開會議和舉辦活動的費用;
(三)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講課、諮詢等費用;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拍賣行業協會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2010年10月29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規範本會會費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證本會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國家民政部、財政部(民發〔2003〕95號)《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結合我會實際狀況,特制定本會會員繳納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一、會費收取標準
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
常務理事單位:5000元/年
理事單位:3000元/年
會員單位:1200元/年
個人會員:300元/年
二、會費繳納時間和方式
會員按年度繳納會費。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繳足下年會費;每年7月1日後入會的,按當年會費的一半金額繳納。
繳納方式為支票、現金或匯入本會帳戶。
三、會費開支範圍
1、必要的辦公支出;
2、組織舉辦協會大型會議、行業調研、各類培訓、經驗推廣、信息溝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動的開支;
3、編印刊物、發放宣傳資料等的成本費;
4、其他應支出的費用。
四、會費管理
1、會費由秘書處負責收取和管理,並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2、本會日常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重大活動和主要項目開支由會長審定,並報省商務廳審核備案。
3、協會財務賬目由專職會計負責,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和會員的質詢和監督。
4、財務收支情況由秘書處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每年提交審計部門審計。
5、對於無故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後取消會員資格。
本辦法經2010年10月29日江西省拍賣行業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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