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原江西省德興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10月,1991年與我市撤縣設市同步由縣法院更名為市法院。轄區面積2101平方公里,人口約33萬。資源相當豐富,尤其以金屬礦藏著名,素有“銅都”、“銀城”、“金山”的稱譽。現有中央政法編67人,地方事業編8人,在崗工作人員75人。2002年機構改革後,共下設18個機構至今,分別為辦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審監庭、執行局、法警大隊、司法技術科、司法行政科、紀檢監察室和泗洲、海口、花橋、界田四個人民法庭。我院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方針,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服從服務於黨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審判機關職能作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及時調整社會關係,有效維護合法權益,為轄區社會穩定、市場經濟健康運轉、人民民眾安居樂業提供了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幾年來平均審結案件數1600件左右,2001年2631件,達到歷史上的最高。
我院牢固樹立“一手抓審判、一手抓隊伍”的指導思想,認真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三風”專項整改活動,深入推進司法規範化活動,努力夯實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根基。堅持從抓領導班子建設入手,以一流的“鋼班子”帶出一流的“鐵隊伍”。狠抓法官職業道德教育和審判紀律、工作作風建設,注重審判人員司法能力的提高,鼓勵幹警參加各種形式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學習,現全院專科以上學歷98%,其中法律本科學歷達75%,司法水平和能力進一步提高。 我院積極改善物質裝備條件,保障法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現我院機關占地近30畝,建有審判綜合大樓和法官培訓中心,建築總面積12000多平方米,總體特徵“典雅而又莊重,厚實而不失流暢”, 現審判大樓有7個標準化審判法庭和一個立案大廳,實現了審判區、接待區、辦公區的分離,2005年4月我們搬進了新大樓辦公,由此我院跨入了全省基層法院基礎設施一流行列。
舊歲回眸,累累碩果綴滿枝。多年來,我院在為德興全面發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服務的過程中,自身也取得長足的進步,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和榮譽。94、95、96年連續榮立集體二等功。97年榮立集體三等功。98年被評為“全國優秀法院”。99年被最高院、最高檢、林業部等5單位評為打擊森林犯罪先進單位。04年,行政審判庭被評為全國行政審判先進單位,近十年未發現一起違法違紀現象,自92年起連續十四年被評為上饒市法院系統先進單位。尤其是近幾年,我院克服人員緊缺、經費緊張、條件艱苦的各種困難,取得了同樣突出的成績,也逐漸形成了以“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公正廉潔、吃苦耐勞”為主題的德興法院精神。
新春放眼,漫漫征途待從頭。我院將按照上級法院的工作要求,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方針,以審判質效管理工作為重點,抓好審判工作、隊伍建設、改革創新、基礎建設“四件大事”,爭創“四個一流”——一流隊伍、一流業務、一流管理、一流業績,努力打造全省優秀法院。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一)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政務,負責內外聯繫、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工作;
(二)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工作;
(三)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
(四)負責調研、信息、新聞報導和法制宣傳的組織、統計、管理工作;
(五)負責文秘、會務(院黨組會、院長辦公會、審委會、院務會、全院幹警會)、檔案、圖書、報刊、資料、院印、保密、監控等項工作;
(六)負責《德興法院志》、《銅都審判》、《德興法院信息》的編撰、編輯工作;
(七)負責本院綜合治理的督促、檢查和材料上報工作;
(八)負責本院重要活動的報送、攝影、攝像的聯繫工作;
(九)負責院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政工科
(一)負責人民法院隊伍建設工作;
(二)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作及幹警工資調整、晉級及工資檔案管理工作;
(三)承辦法官職務的任免和法官考評審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法官等級評定、變動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含警銜評定);
(五)協助實施統一司法考試工作;
(六)負責組織爭先創優、競賽評比、表彰獎勵、教育培訓、法官管理調研等工作;
(七)負責本院的人事信息統計、法官信息採集以及工作人員的考勤考核等工作;
(八)負責本院聘用人員和人民陪審員的業績考核工作;
(九)負責辦理院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立案庭
(一)對本院機關辦理的各類民事訴訟、執行案件以及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二)負責抗訴案件以及上級法院調卷案件的統一歸口移送工作;
(三)負責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立案登記工作;
(四)負責來信、來訪的登記、接待、調查、轉辦、督辦、統計等工作以及辦理全市政法系統大接訪事宜;
(五)負責院機關並指導人民法庭立案階段訴訟費、申請費的計算、預交、開票工作和司法救助工作;
(六)負責全院各類案號、案由的管理和立、結案情況的錄入和司法統計工作;
(七)負責案件管轄異議的審查,排期開庭以及審判、執行流程管理工作;
(八)負責院機關立案階段和訴訟階段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申請的受理、審查和實施工作;
(九)負責本院機關民事訴訟案件以及中院立案庭、外地法院立案庭委託送達的法律文書送達工作;
(十)負責人民陪審員的業務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支付令案件的審查、審理工作;
(十二)負責辦理院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刑事審判庭
(一)審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
(二)審查並審理由自訴人提起的告訴才處理以及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
(三)審理公訴、自訴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案件;
(四)完成上級法院交辦的執行死刑的組織聯繫工作;
(五)辦理其他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一)審理有關婚姻家庭、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
(二)審理勞動爭議和其他新類型民事案件;
(三)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不含支付令案件);
(四)審理損害賠償(交通損害賠償除外)、侵犯人格、人身權案件;
(五)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六)辦理其他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一)審理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案件;
(二)審理技術契約、國內證券、期貨、金融債券、票據等糾紛案件;
(三)審理公司、企業破產、改制案件;
(四)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糾紛案件;
(五)審理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借貸案件;
(六)辦理其他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七、民事審判第三庭
(一)審理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二)審理房地產糾紛和相鄰糾紛案件(人民法庭管轄範圍除外);
(三)辦理其他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八、行政審判庭
(一)審查和審理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賠償案件;
(二)負責全院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立案前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登記立案和裁定執行工作;
(三)負責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和申請執行國內仲裁案的審查、審理工作;
(四)辦理其他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九、審判監督庭
(一)審理由本院決定再審的各類再審案件;
(二)審理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
(三)審理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
(四)負責全院所有案件的質量評查和通報工作;
(五)負責全院案件的移送歸檔工作;
(六)負責全院保全和執行異議的審查以及本院審判、執行違法行為的賠償確認工作;
(七)辦理其他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十、執行局
(一)綜合裁判庭
1、負責執行局內勤、文秘、協調工作;
2、負責全局所有執行案件的案件分流、全院執行案件受結案歸口信息錄入和統計工作;
3、負責全局有關執行案件的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執行迴轉、執行終結、中止以及其他需要裁判的執行案件的審查、審理工作;
4、負責全局執行過程中所收執行費的統一開票、收取、交納、管理工作;
5、負責全局執行標的款、標的物的統一登記、管理工作和執行標的物的統一移送評估、拍賣工作;
6、負責全局司法拘留、罰款決定的登記工作;
7、負責對全局執行案件的執限監督;
8、負責執行救濟金的發放管理工作。
9、負責指導和監督人民法庭的執行工作。
(二)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1、負責執行本院機關庭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含刑事附帶民事、行政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2、負責執行上級法院交辦、外地法院委託和本院人民法庭移送的執行案件;
3、負責非訴行政案件(由法警大隊執行的除外)和支付令案件的執行工作;
4、負責辦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執行事項。
十一、司法警察大隊
(一)負責司法警察大隊的警務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負責本院機關治安保衛、保全管理、法庭警衛、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
(三)負責死刑執行的押解工作和刑事案件中逮捕、看管、押解人犯工作;
(四)負責涉及工商局、稽徵所、衛生監督所、公路分局、技術監督局的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工作;
(五)負責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財產刑執行工作;
(六)協助本院人民法庭和執行局有關的執行工作;
(七)負責辦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法警工作事項。
十二、司法行政科
(一)負責本院計畫財務和審計以及固定資產、服裝、車輛、微機網路等物質裝備管理工作;
(二)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的建設工作;
(三)負責院機關文明活動創建工作;
(四)負責指導和監督全院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
(五)負責槍枝、彈藥管理工作;
(六)負責職工工資和福利發放、駕駛員管理、水電樓管理、機關衛生、來客接待、多功能廳的日常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七)負責本院的各種材料列印及質量把關工作;
(八)負責統一辦理對外郵遞工作;
(九)負責辦理市四套班子及有關部門放在本院會議室開會的準備和接待工作;
(十)負責辦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司法技術科
(一)負責本院訴訟案件涉及的對外委託評估鑑定工作;
(二)負責本院執行案件涉及的對外委託評估、拍賣工作;
(三)參與執行死刑涉及的法醫工作;
(四)負責審判業務庭決定依職權調查的案件調查取證工作;
(五)協助立案庭辦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工作;
(六)負責本院圖片宣傳的攝影工作;
(七)辦理其他有關司法技術工作。
十四、監察室
(一)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遵守黨紀、政紀、審判紀律的情況;
(二)受理並查處當事人舉報的本院工作人員違犯黨紀和審判紀律的案件;
(三)對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改判的案件進行跟蹤調查,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定期通報並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相應處理;
(四)負責與本院特約監察員的聯絡、組織工作;
(五)負責院目標管理考評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宜。
十五、機關黨總支
(一)抓好總支建設,落實“三會一課”和黨總支民主生活會制度;
(二)抓好黨組織建設,培養發展新黨員;開展黨員教育,及時收繳黨費;
(三)負責離退休老幹部工作;
(四)負責組織婦女、青年活動;
(五)負責辦理院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人民法庭
第一、人民法庭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受理和審理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在本轄區內的第一審民商案件(勞動爭議、農村土地承包、房地產糾紛、交通損害賠償等案件除外)並接受立案庭的立案管理;
(二)負責受理和執行本庭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接受立案庭的立案管理和執行局的執行信息錄入管理,法律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未執結的移送執行局執行);
(三)協助立案庭處理與本庭工作有關的來信來訪;
(四)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五)參與轄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二、人民法庭的管轄分工
(一)泗洲法庭負責泗洲鎮和銅礦範圍內的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工作;
(二)海口法庭負責海口鎮、新崗山鎮、李宅鄉和皈大鄉範圍內的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工作;
(三)花橋法庭負責花橋鎮、繞二鎮和龍頭山鄉範圍內的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工作;
(四)界田法庭負責張村鄉、萬村鄉和黃柏鄉範圍內的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