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1. 認為江西省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2.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3.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
辦理條件: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3.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4.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申辦材料:1. 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書應當使用黑墨水或者藍黑墨水鋼筆書寫,使用電腦列印的申請書,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手寫簽名(申請人為自然人)或者加蓋公章(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複議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和依據等。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 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證據,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答覆意見書、確認書等書面材料。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應當提交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證據,如:掛號信憑證、郵政特快專遞憑證、提出的申請具體內容或副本等。
4. 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及其他材料。
5. 申請人同時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或者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另行提交申請書,並提交相關材料。
6. 申請人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一般應當提交原件。經本局同意,提交複製件的,應當提供原件核對。複印件需註明“經核對與原件一致”並手寫簽名或蓋章。
7. 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的,需提供委託代理書,載明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8. 第三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辦理程式:一、對行政複議申請進行審查 本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1.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材料不全的,先通知申請人補正);2. 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3. 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局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二、對行政複議事項進行審查 1. 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 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3.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情形之一,行政複議中止;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情形之一,行政複議終止。
三、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後,經本局負責人同意,作出維持、限期履行、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經審查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辦理時限:1. 審查行政複議申請——5個工作日。2. 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要求被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7個工作日。3. 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收費標準:不收取費用。
辦理機構: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規處。
辦理時間:法定工作日工作時間。
辦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東三路2號,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規處807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