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1985]120號
【發布日期】1985-01-01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商品房價格管理試行辦法
(贛府發12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品房價格管理,加速住宅商品化進程,推動城市住宅制度的改革,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住宅商品化涉及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各個方面。商品房價格政策性很強,必須納入價格管理範圍。凡是經營商品房的單位,都必須依照本辦法的程式申報價格。
第三條制定商品房價格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考慮價值規律的要求,使商品房的生產、經營單位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以促使其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二)從實際出發,與當前住宅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相適應,在考慮房租水平和人民民眾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以“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價格水平。
(三)貫徹“按質論價,分等定價”的原則,綜合考慮房屋的質量、結構、層次、朝向、自然環境、所處地段、交通條件等多方面的因素,正確制訂質量標準、等級標準,按質分等核定商品房價格。
(四)防止壟斷價格形式,建立競爭型價格模式,允許商品房生產、經營單位以國家定價為最高限價,自行向下浮動,以確保建成適用、經濟、美觀的商品房。
第二章 價格的制定
第四條可計入商品房價格的因素包括以下項目:
(一)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包括土建造價和室內水電安裝費。
(二)土地開發費。包括土地徵用費、青苗補償費或拆遷安置費。
(三)三通一平費。包括通水、通電、通路和平整場地。
(四)室外配套費。包括路燈、水箱、給排水、污水處理、煤氣管道、環衛設施和綠化等。
(五)利息。(一般以一年利率為限,計算基數由各地根據當地資金占用情況確定)。
(六)公共設施費。包括幼稚園、中國小校舍、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等。(原則上由地方財政投資,如地方財政無力承擔,可進入價格)。
(七)其他費用。包括三材差價,不可預見費、基礎加固費差價和勘探設計費等。
(八)稅金。(目前只有建築稅一種)。
(九)管理費。包括工資、旅差費、辦公費、廣告費等。
(十)利潤。
以上各項僅限小區範圍內實際發生的費用,城市幹線、幹道不得計入價格。
第五條售給個人的商品房(包括補貼出售的商品房)價格,按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土地開發費和三通一平費等三項因素計價。舊房折價出售給個人也可比照本辦法計算。
第六條營業性用房價格可在第四條規定的費用基礎上再考慮級差地租因素由各地確定。
第七條成片開發的商品房價格原則上以小區為單位核定。土地開發費、三通一平費、室外配套費、公共設施費、其他費用均按小區住宅總面積分攤;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利息、稅金、管理費和利潤則直接計入每棟房屋的價格。
零星開發的商品房價格以棟為單位,按其所發生的上述費用直接計入價格。
第八條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三通一平費、室外配套費、公共設施費均按工程預算數計入價格;利息按當地定額計入價格;土地開發費、稅金、其他費用按實際發生數計入價格;管理費按工程預算成本的3%計提;利潤按售價的2%計提。
第九條 商品房價格計算公式:
工程預算成本=房屋本身的建築造價+三通一平費+室外配套費+公共設施費
售價=×(1+利潤率)
第十條商品房地段差價劃分由各地根據城市的具體情況及供求關係確定。為了保持在一個城市內同類型、同標準、同地段的房屋價格基本一致,可通過當地房管(城建)和物價部門進行綜合平衡。
第四章 價格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六條省物價局、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負責指導各地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範圍,更改計價辦法的,有權予以修正。
第十七條各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凡不按規定辦理,自行訂價,擅自提價,各級物價檢查所可按《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商品房經營單位與買房單位已簽訂購銷契約或已交納定金,其價格條款如高於或低於當地物價部門定價,在履行期間或交付使用前均應按物價部門定價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1986年1月1日起實行,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檔案和規定即行廢止。
第二十條本辦法解釋權屬省物價局、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