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1、負責制定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總體規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江蘇省高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是我省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和規範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旨在圍繞我省經濟、科技、社會發展的迫切需求,以套用基礎和高技術研究為重點,針對學科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培育產業技術源,聚集和培養重點學科領域學術帶頭人和創新團隊。
第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按照“ 最佳化布局、做優做強、自主創新、引領發展 ”的原則,主要依託本領域有較強科研實力的重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科技企業,建成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
第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針對學科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培育產業技術源;
(二)接受相關領域企業等單位的委託開展研究與開發,加強實驗室成果的套用與轉化,為產業技術創新、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服務;
(三)培養、聚集相關領域學術帶頭人和技術創新團隊;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促進相關領域的技術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科技經濟發展需要,統籌規劃,組織實施省重點實驗室的組建和運行管理工作。省有關廳局或省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的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相關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省科技廳
1、負責制定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總體規劃;
2、負責編制省重點實驗室年度建設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
3、負責組織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過程中的檢查、監督、評估和驗收;
4、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省重點實驗室的運行指標體系、績效考評體系,並組織對建成運行的省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和階段運行績效評價;
5、委託省科技條件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對省重點實驗室的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二)省財政廳
1.負責審批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年度經費預算,並安排必要的建設運行資金;
2. 會同省財政廳檢查、監督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
3、會同省科技廳組織對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過程中的檢查、監督、評估和驗收;
4、會同省科技廳制定省重點實驗室績效考評體系,並對其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三)主管部門
1.負責本行業(或地區)擬建省重點實驗室的組織與推薦工作;
2.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或地區)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導省重點實驗室的運行管理和檢查監督;
3.負責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配套經費的落實;
4.負責協調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單位與共建或合作單位的關係。
第三章 申報與立項
第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需要和經費預算,提出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年度計畫和組建要求,採取主管部門推薦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組建重點實驗室。
第八條 申請或投標組建省重點實驗室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組織能力強的學科帶頭人及一支學術思想活躍、科研業績優秀、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科研人才隊伍。
(二)研究領域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科技發展政策,在某一高技術研究領域具有明顯優勢,具備承擔國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務的能力,以往科研成績突出,擁有國內領先的科研成果。
(三)能提供保證省重點實驗室開展科研和學術活動的資金、技術支撐、實驗條件和相對集中的設施場所等後勤保障。
第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組建由依託單位提出、主管部門擇優推薦並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科技廳經專家諮詢、現場考察及同行專家論證通過後,由申請單位按照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制項目計畫任務書,並按要求與省科技廳簽定科技項目契約。
第十條 項目計畫任務書、科技項目契約是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驗收、考核的主要依據,具有法律約束力。逾期不簽定項目契約或主要指標達不到立項規定要求的,取消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對我省研究基礎好、競爭性強,具備招投標條件的省重點實驗室,省科技廳將會同省財政廳採取招投標的形式組織建設,具體按照《江蘇省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蘇科計[2001]202號)進行。
第十二條 對我省重點發展且具有科教資源優勢的高技術領域、採取跨學科、跨部門由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出資組建的省重點實驗室,優先予以扶持。
第四章 實施與驗收
第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建設實施期間,須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進展及運行情況。
第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期間應嚴格執行《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蘇科計[2005]393號)的規定。建設期間實驗室主任連續半年以上不在崗時,一般應及時調整並報省科技廳和主管部門備案。建設期間實驗室建設內容、研究課題有調整的,須及時上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完成後,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按照《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蘇科計[2005]377號)執行。經驗收合格取得《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證書》後,省科技廳頒發相應銘牌。
第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依託單位申請中止:
1、實驗室骨幹技術人員離開依託單位或合作關係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已無法繼續實施的;
2、依託單位發生重大變故,實驗室建設自籌經費不能足額到位,項目難以完成建設任務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
第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予以緩撥經費、停止撥款、通報批評、強制中止或撤銷項目:
1、項目主管部門、依託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建設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等經費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自籌經費不能按進度落實的;
2、項目依託單位管理不善,項目執行不力,重點實驗室建設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建設嚴重滯後於契約規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過驗收的;
3、無故不接受省科技廳或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檢查、監督、審計和評估的;
4、依託單位從事的主導行業或產權發生重大變化,不能保證省重點實驗室對我省科技、經濟發展繼續發揮骨幹支撐作用的。
第十八條 項目因故中止的,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申請中止、強制中止和撤銷項目,省科技廳將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清查、審計。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產清單。由此產生的剩餘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上交省財政,仍用於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被撤銷項目的依託單位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主管部門在2年內不得再推薦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所需的資金,由省財政、主管部門及依託單位共同籌集。經批准的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變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式重新上報審批。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應單獨到帳,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經費主要用於購置開展科研所必需的關鍵儀器、設備、軟體,以及進行人才培養等。實驗室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儘量利用現有設施調劑解決;實驗室用房必須新建、擴建的,依託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相應增加基本建設經費。
實驗室購置大型儀器、設備應按照《江蘇省省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蘇財教[2005]86號)進行評議,並納入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網共享。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省撥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辦法。依託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約定的匹配經費須在立項建設後按契約進度到位,否則將停撥後續建設經費。項目未按計畫實施的,緩撥後續經費。
第六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一般建成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任期四年。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並在所研究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一般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個月。
第二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須成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年度科研工作計畫,組織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審批開放課題等。學術委員會一般由7―11人組成,其中,依託單位的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1/3、省外的委員不少於1/3,學術委員會成員由省科技廳聘任,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根據運行和發展需要,除保持部分精幹的固定管理人員和科研業務骨幹,其他研究人員由實驗室主任根據課題任務進行公開聘任。同時,根據實際需要聘任有威望的專家為客座研究人員。客座研究人員的聘任一般不超過2年,保持一定的流動量。
第二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的運行費用主要由依託單位承擔,並在年度預算中列示。運行費用主要用於支付實驗室固定人員費用、實驗室正常運行及日常管理費用、儀器設備維護費等。
第二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可視為獨立的科研單位申報省各類科技計畫項目。鼓勵省重點實驗室組織國內外科研力量共同承擔國家、省部各類科技計畫任務及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第二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根據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全國設定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等創新主體建立良性互動關係。省重點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應對外開放使用,提高其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研究成果等均應署重點實驗室的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在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網路使用,數據、資料、成果的整理套用和推廣,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等方面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每年一月底之前應向省科技廳上報本年度工作計畫、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有關調查統計報表,作為重點實驗室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建成並通過驗收的省重點實驗室實行動態管理。
省科技廳將委託中介機構每三年對省重點實驗室進行一次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發布。評估分為優秀、良好、較差三個等級。對評估優秀的省重點實驗室,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將資助適當的滾動支持經費。對評估較差者給予黃牌警告,連續兩次評估較差者,取消其省重點實驗室資格,並會同省財政廳對相應資產進行清理,同時該依託單位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十二條 在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省科技廳將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納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按照本管理辦法執行。原立項批准建設的省重點實驗室,按原建設計畫任務書和科技項目契約要求進行考核和驗收。驗收通過後,按本辦法進行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高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蘇科計[2001]160號,蘇財教[200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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