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

江蘇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是由關心、支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市、縣級協會、少年宮(家、站)、中國小和幼稚園等學校單位、團體自願聯合結成、依法登記的科普性非營利社團組織,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多年來協會在省科協、省教育廳等有關單位支持下積極地從事青少年科技活動的理論研究,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學術交流與科技教育普及活動以及全省青少年科技活動的組織工作。

江蘇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江蘇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協會(The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ce & Technology for the Juveniles Of Jiangsu China),簡稱EASTJJC。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依法登記的全省青少年科技輔導員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依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聯合、組織、支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及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為適應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與方法,提高廣大科技教育工作者組織科技教育活動、培育青少年科學素養的理論水平與業務能力,促進全社會關心、支持青少年科技教育事業的形成,推動全省科技教育工作普及與全面發展而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湖北路85號江蘇省青少年科技中心內,郵編:21000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指導各單位會員的業務工作; (二)研究、探索、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理論與規律,為廣大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思路與方法;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加強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有關政策提供依據與建議; (三)組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及考察活動;進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課題研究、學術論文評審、獎勵工作、推介優秀理論成果套用於科技教育工作實踐; (四)適應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與會員的需求,配合各類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組織科技教育活動思路、方法方面的業務培訓;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對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貢獻的會員、優秀科技輔導員、優秀青少年科技活動組織工作者和先進集體進行表彰; (七)進行青少年科技活動的宣傳交流工作,編輯出版會刊和活動資料; (八)動員、組織、協調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推動全省青少年科技活動的廣泛開展; (九)建立用於獎勵科技輔導員、發展青少年科技教育事業的基金 (十)積極參與、組織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十一)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類別是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為市、縣(區)級地方協會、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會員為榮譽會員、會員、學生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一定的學歷和業務水平,積極參加本團體各項科技教育工作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社會各界人士;在全省青少年科技、科普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中國小生; (五)關心、支持從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符合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的規定,經當地有關機關登記管理的合法單位與組織(學校、團體、事業單位等); (六)熱心青少年科技教育事業,積極推動我省科技教育事業發展的專家、社會各界人士,經協會理事會通過,為協會的特邀科技教育顧問;(七)具有組織、協調當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會員隊伍基礎,符合民政部門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當地管理機關登記的合法組織,經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為協會的團體會員理事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會員、學生會員由協會辦事機構審核,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協會的辦事機構統一辦理會員登記註冊手續(按規定繳納會費等)後,頒發協會統一製作的團體與個人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獲得本團體的刊物和資料;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單位會員每年會費為400元,個人會員會費每年為30元;學生會員會費每年為15元;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個人會員與單位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單位會員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經提示後仍不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註銷會員資格,會員退會或自動退會在協會網站及有關資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在協會網站及有關資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各項工作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工作作風民主;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心於協會的事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督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O五年四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期生效.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