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技公共服務平台管理辦法

1、負責制定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總體規劃; 2、負責組織實施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指導公共服務平台的運行和管理; 4、負責協調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單位與共建或合作單位的關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江蘇省科技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是省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範省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公共服務平台是具有基礎性、開放性和公益性特徵,向社會提供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公共技術服務、創新創業服務的科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旨在根據我省經濟、科技、社會發展中長期需求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特點,以科技資源集成開放和共建共享為目標,通過整合、集成、最佳化科技資源,完善相關基礎條件建設,提升公共技術服務能力,為我省高技術研究、產業技術創新、科技創新創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撐。
第三條 公共服務平台主要有向社會提供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為主的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術服務為主的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按照組成方式,可分為多單位參與共建或具有多個功能子平台的網路化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網路化平台)和具有單一功能的單一性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單一性平台)。
第四條 公共服務平台圍繞我省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科技重點工作,按照“統籌規劃、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則,主要依託我省具備一定資源優勢、技術優勢和人才優勢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創新服務機構等組織建設,堅持建設與管理並重,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公共服務平台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外提供科學儀器設備、自然資源、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共享服務,提供試驗驗證、測試考評、開發設計、科技成果轉化等技術服務。
(二)培養高素質、專業化的科技資源管理與技術支撐服務的人才隊伍。
(三)開展技術交流、技能培訓、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四)探索社會公共資源的共享機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會同江蘇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負責公共服務平台的組建和管理工作。省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省有關廳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的公共服務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服務平台依託單位具體負責公共服務平台的實施和日常運行。
第七條 各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省科技廳
1、負責制定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總體規劃;
2、負責編制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年度計畫與經費預算;
3、負責組織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過程中的檢查、監督和驗收;
4、負責制定公共服務平台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組織績效評估和考核;
5、負責協調網路化平台理事會成員單位,主持理事會工作,指導網路化平台理事會辦公室工作;
6、負責審定和聘任公共服務平台技術委員會組成人員;
省科技廳委託省科技條件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公共服務平台相關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省財政廳
1、負責審批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年度經費預算,並安排必要的專項經費;
2、檢查、監督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
3、會同省科技廳組織對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過程中的檢查、監督和驗收;
4、會同省科技廳制定公共服務平台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組織績效評估和考核。
(三)主管部門
1、負責本部門、本地區擬建公共服務平台的組織和推薦工作;
2、負責組織實施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指導公共服務平台的運行和管理;
3、負責落實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配套經費;
4、負責協調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單位與共建或合作單位的關係。
第三章 申報與立項
第八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建設重點和經費預算,提出公共服務平台的年度計畫和組建要求,採用推薦申報、定向組織和公開招標的辦法組織項目立項。
第九條 申請組建公共服務平台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一支為科技創新和科技產業化提供共性技術、資源共享服務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人才團隊精幹高效、結構合理,項目負責人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以及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
(二)具有一定規模的技術裝備、科技資源、服務場所,能為基礎研究、高技術發展和產業技術創新提供基礎性、公益性服務。
(三)具有較好的前期工作基礎和業績,具備承擔政府委託的重大科技服務任務的能力。
(四)具備開展基礎性、公益性、開放性服務的管理機制基礎。
(五)能夠提供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的自籌資金、技術支撐和後勤保障。
第十條 公共服務平台組建一般由依託單位提出、主管部門擇優推薦並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科技廳經專家諮詢、現場考察及同行專家論證通過後,由申請單位根據專家論證的可行性報告編制項目計畫任務書並與省科技廳簽定科技項目契約。
第十一條 項目定向組織主要根據科技發展需求和公共服務平台的總體規劃,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不具備競爭條件的,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同行專家充分論證同意後,進行立項建設。
第十二條 對具備招投標條件的公共服務平台,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組織立項,具體按照《江蘇省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蘇科計[2001]202號)進行。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平台項目計畫任務書、科技項目契約是驗收、考核的主要依據,項目契約具有法律約束力。逾期不簽定項目契約或主要指標達不到立項規定要求的,取消項目立項。
第四章 實施與驗收
第十四條 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期間,承擔單位須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進展及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 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期間,應嚴格執行《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蘇科計[2005]393號)的各項規定。項目負責人、平台主任連續半年以上不在崗時,一般應及時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備案。建設內容有調整的,須報省科技廳批准。
第十六條 公共服務平台完成建設任務後,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具體按照《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蘇科計[2005]377號)執行。驗收合格取得《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證書》後,由省科技廳頒發相應銘牌。提前完成建設任務的公共服務平台,依託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可申請提前驗收。
第十七條 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依託單位申請中止:
1、主要骨幹技術人員離開依託單位,合作關係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已無法實施的;
2、依託單位發生重大變故,自籌經費不能足額到位,項目難以完成建設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難以繼續實施的。
第十八條 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予以緩撥經費、停止撥款、通報批評、強制中止或撤銷項目:
1、項目主管部門、依託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建設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等經費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自籌經費不能落實的;
2、項目依託單位管理不善,項目執行不力,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建設嚴重滯後於契約規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過驗收的;
3、無故不接受省科技廳或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檢查、監督、審計和評估的;
4、依託單位主導業務或產權發生重大變化,不能保證公共服務平台正常服務功能的。
第十九條 項目因故中止的,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審批。經批准中止、強制中止和撤銷的項目,省科技廳將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清查、審計。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產清單。由此產生的剩餘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上交省財政,仍用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被撤銷項目的依託單位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主管部門在2年內不得再推薦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所需的資金,由省財政、主管部門以及依託單位共同籌集。
第二十一條 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經費(含主管部門配套、單位自籌部分的資金)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科技資源的採集、整理和購置設備、工具以及計算機軟體等。項目建設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主要通過主管部門匹配或自籌解決,也可申請政府基本建設專項經費支持。
公共服務平台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應按照《江蘇省省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蘇財教[2005]86號)進行評議並納入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
第二十二條 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省撥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辦法。主管部門匹配經費須在立項建設後按契約約定進度到位,否則將停撥後續建設經費。經批准的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變更,確有必要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式重新上報審批。
第六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一性平台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網路化平台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理事會辦公室負責網路化平台建設和運行的日常協調、交流、專題調研、內部考核等管理工作。網路化平台理事會成員主要由省有關部門和依託單位、共建單位領導人組成。
第二十四條 公共服務平台根據需要成立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公共服務平台的目標、任務、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重大服務活動及相關技術諮詢工作。技術委員會一般由7―11人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其中依託單位、共建單位的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1/3,省外委員不少於1/3。
第二十五條 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運行情況應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共服務平台在運行中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報省科技廳備案,網路化平台報理事會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公共服務平台的運行經費主要由依託單位承擔並在年度預算中列示。運行經費主要用於支付公共服務平台固定人員費用、正常運行及日常管理費用、儀器設備維護費用等。
第二十七條 公共服務平台可視為獨立單位申報省各類科技計畫項目。
第二十八條 公共服務平台應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強化科學道德建設,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自身的智慧財產權,保守國家秘密。專著、論文、專利、研究成果等應署公共服務平台的名稱。
第二十九條 公共服務平台須於每年一月底之前向省科技廳上報本年度工作計畫、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有關調查統計報表,並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網路化平台的功能子平台須同時抄報理事會辦公室。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委託中介機構每三年對公共服務平台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網路化平台中的各功能子平台可單獨參加績效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公共服務平台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較差三個等級。評估較差者給予警告,連續兩次評估較差者,取消其公共服務平台資格,並會同省財政廳進行清理。該依託單位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計畫,其主管部門在2年內不得再推薦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納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國家級科技基礎條件平台按照本辦法管理。原批准建設的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按原建設計畫任務書和項目契約進行考核和驗收,驗收通過後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管理辦法》(蘇科計[2003]141號,蘇財教[2003]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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