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江蘇省無線電運動協會在江蘇省體育局和有關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下團結全省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運動員和熱心推動無線電運動的社會各界人士,指導全省業餘無線電活動,推動無線電運動的普及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受省相關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全省業餘無線電業務實施輔助管理工作;為社會提供救災應急通信服務;積極發展與國內外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交往和技術交流。
江蘇省無線電運動協會一貫重視培養青少年學習電子信息技術的興趣,每年組織全省性的競賽,得到過各級地方政府、各級企業的支持,協會繼續歡迎各界人士和單位合作推動開展我省青少年無線電科技活動。
業務範圍
宣傳和推廣無線電運動,普及業餘無線電技術和知識;履行國家有關無線電法令法規規定的職責,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授權下做好全省範圍內業餘無線電通信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協助省體育局貫徹執行發展全省無線電運動事業的規劃和措施,組織交流,推廣教學、訓練和競賽經驗,組織承辦各類無線電競賽活動;負責組織無線電運動項目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業餘電台操作人員以及無線電項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考核活動,組織無線電愛好者進行有關課題的實驗、研究,不斷提高科研及運動技術水平,在國際比賽及交流活動中為國增光;建立和發展自身產業,積極推動協會社會化、實體化的改革進程;反映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在必要時組織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進行救災通信等社會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無線電運動協會,簡稱“江蘇省無協”,英文名為JIANGSU PROVINC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JSRSA”。
第二條 本會由省範圍內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以及法律認可的業餘無線電組織和關心業餘無線電活動的單位自願結成,屬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體全省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運動員和熱心推動無線電運動的社會各界人士,指導全省業餘無線電活動,推動無線電運動的普及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受省相關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全省業餘無線電業務實施輔助管理工作;為社會提供救災應急通信服務;積極發展與國內外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交往和技術交流。
本會一切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體育局、省體育總會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有關業務指導。本會以團體會員身分加入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CRSA)和江蘇省體育總會,承認、遵守其章程,履行其義務。
第五條 江蘇省無線電運動協會會址設在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和推廣無線電運動,普及業餘無線電技術和知識;
(二)履行國家有關無線電法令法規規定的職責,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授權下做好全省範圍內業餘無線電通信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
(三)協助省體育局貫徹執行發展全省無線電運動事業的規劃和措施,組織交流,推廣教學、訓練和競賽經驗,組織承辦各類無線電競賽活動;
(四)負責組織無線電運動項目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業餘電台操作人員以及無線電項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考核活動,組織無線電愛好者進行有關課題的實驗、研究,不斷提高科研及運動技術水平,在國際比賽及交流活動中為國增光;
(五)建立和發展自身產業,積極推動協會社會化、實體化的改革進程;
(六)反映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七)在必要時組織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進行救災通信等社會服務。
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或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願意參與和支持業餘無線電活動。
(四)本會個人會員具有雙重資格。在本會註冊並取得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會員資格的個人同時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享有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依法設定業餘無線電台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並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本會的團結和榮譽;
(五)積極向本會領導機構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一般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主管部門撥款;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體育總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體育總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