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資質確認管理辦法

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資質確認管理辦法是江蘇省人民政府在2013發布的政府建議。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合法權益,規範其經營行為,根據《江蘇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2.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自願結合、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3.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及其發展方向,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及新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業務;

4. 從業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20%以上;

5. 擁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6. 技術性收入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產品的銷售收入占企業全年營業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術性收入占全年總營業收入的20%以上;

7. 用於研究開發的經費支出占全年總營業收入的2%以上。

第三條 確認程式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要求確認的企業依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符合確認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在地的市、縣(市、區)科技局(委)或民營科技企業協會提出確認申請。

(二)申請確認企業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基本情況及資質確認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4. 企業章程;

5. 專利、專有技術等相關智慧財產權的證明材料;

6. 提供企業法人及主要從業人員情況的證明材料;

7. 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三)合規性審查

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市、區)科技局(委)或民營科技企業協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上報各省轄市科技局(委)或省轄市民營科技企業協會。各省轄市科技局(委)或省轄市民營科技企業協會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填寫《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形式審查表》。

(四)專家遴選

各省轄市科技局(委)或省轄市民營科技企業協會依據《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專家遴選方案》要求,從專家庫內抽取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

(五)專家評審

各省轄市科技局(委)或省轄市民營科技企業協會組織專家,根據企業申報的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基本情況及資質確認申請表等材料,參考《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形式審查表》的審查信息,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根據《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資質確認專家評審表》進行打分並提出確認意見。

(六)對通過資質確認的企業在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公示有異議的,由確認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應取消省民營科技企業資格;沒有異議的,省轄市科技局(委)行文報告省民營科技企業協會備案,符合條件的,省民營科技企業協會以行文方式公告並頒發《江蘇省民營科技企業證書》。

第四條 資質確認的民營科技企業直接納入省民營科技企業年報統計範疇。已確認的民營科技企業有效期為兩年,滿兩年後需重新申報。

第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合併、變更、轉制或者終止時,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並報原確認的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民營科技企業分立時,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併到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重新確認手續。

第六條 經確認的民營科技企業可按《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國家、省、市有關鼓勵、扶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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