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政府為了加強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規範政府採購預算(也稱政府採購計畫)的編制、審核及執行工作,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規範政府採購預算(也稱政府採購計畫)的編制、審核及執行工作,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按規定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範圍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管理。
第三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政府採購預算,各預算主管部門、各單位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
第四條 各單位在年初編報年度收支預算時應將涉及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有關預算細化到具體貨物、工程或服務等,並在財政部門批覆年度單位預算後,單獨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
第五條 各單位在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時,應按照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預算(包括財政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事業收入等)確定採購預算,不得編制無資金來源的採購預算。同時,要按照國家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配備規定或標準確定採購規模、規格型號等,不得超標準安排採購預算。
第六條 政府採購預算按預算隸屬關係編報。各基層單位應按預算隸屬關係將採購預算報送上級預算管理單位,各主管預算單位應對下屬單位報送的採購預算進行初審、匯總,並將匯總的單位政府採購預算(附所屬單位採購預算)正式行文報送財政部門的有關業務部門(處、科、股,下同)和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採購辦或採購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條 財政各業務部門應對各有關主管單位報送的政府採購預算進行審核,經審核後匯總,匯總表在規定時間內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核、匯總,編制本級政府年度採購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形成本級政府年度採購預算。
第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收支預算和年度政府採購預算,按季度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執行計畫的報送、審核、匯總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本條有關規定辦理。
各單位報送的季度執行計畫,應是本季度已確定要購置且採購資金已經落實的採購項目,按規定應辦理報批手續的採購項目(如汽車購置等),應辦理報批手續,並將批件報送財政部門。各主管單位和財政業務部門對各單位、各部門報送的季度執行計畫進行審核(或初審)時,重點審查採購項目的必要性、採購標準、採購資金落實情況以及主要規格型號、特殊要求、物品參考單價的合理性等。
各主管單位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將本部門的季度執行計畫匯總表(附所屬單位執行計畫)報送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和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各一份。
第九條 政府採購按經批准的季度執行計畫組織實施。各財政業務部門應對各主管單位報送的季度執行計畫進行審核後匯總,在每季度第一月的月底前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形成本級政府季度採購執行計畫,按規定程式批准後下達政府採購中心按規定組織採購。
政府採購原則上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各實施一次,特殊情況可增加採購批次。
第十條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將執行計畫匯總後,應出具《X季度政府採購計畫確認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一),各主管單位收到該確認書後,應對確認書所列內容進行確認,如有異議應在收到確認書後二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和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季度執行計畫批准後,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應出具(x季度政府採購執行計畫通知書) (格式見附屬檔案二),正式通知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和各物品使用單位的主管單位。政府採購執行計畫一經批准,不得調整。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中心在實施採購計畫時,應在採購活動開始前與各主管單位就各物品的具體規格型號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方面進行登記或核實,如有實質性調整或發現單位採購預算金額明顯低於市場一般價格,應及時報告財政業務部門及政府採購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季度執行計畫報送財政部門後需要追加採購計畫的,各單位應根據年度採購預算或財政部門專項批准下達的《追加政府採購限額預算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三),按規定程式報送追加政府採購執行計畫(需在備註欄填列追加政府採購限額預算通知書文號),經批准後,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和政府採購中心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採購工作。追加政府採購執行計畫應在物品採購前二個月報送。
政府採購執行計畫報送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對採購項目調整的,各主管單位應在該項目採購前50日正式出具政府採購執行計畫調整報告,並詳細說明調整原因和調整項目,報送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和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如無特殊情況,季度執行計畫一經報送,不得調整。
第十三條 各單位政府採購預算中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按以下辦法處理:使用年初預算資金的,預算指標仍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由財政預算部門安排到有關財政業務部門,待採購活動結束後,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按實際支付的採購貨款開出《政府採購支出轉賬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四),送財政有關業務部門,財政業務部門據以將預算指標(需註明該項指標已實行政府集中採購,下同)轉下各主管單位,單位據以登記入賬;追加預算中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範圍的,指標暫不下達,其中:由財政預算部門安排的,預算部門將批准的限額預算以《追加政府採購限額預算通知書》(格式附屬檔案三之二)方式通知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和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有關業務部門據此開具限額預算通知書(格式附屬檔案三之一)通知主管單位(限額預算只記備查賬)和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待採購活動結束後,預算部門根據轉賬通知書據實將預算指標下達有關業務部門,有關業務部門轉下主管單位,單位據以登記入賬。由財政有關業務部門安排的,有關業務部門應將批准的限額預算通知政府採購部門和單位,待採購活動結束後,有關業務部門根據轉賬通知書據實將預算指標下達主管單位,單位據以登記入賬。
主管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開具的《政府採購支出轉賬通知書》,給所屬有關單位開具支出轉賬通知書(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主管部門財務印鑑),單位根據有關憑證及主管部門開具的支出轉賬通知書登記入賬。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資金實行單一賬戶管理制度,貨款採用統一支付辦法。
財政預算安排的政府採購資金,有關財政業務部門應根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開具的《政府採購支出轉賬通知書》中“預算資金”的支出金額,三日內直接將資金撥付到政府採購資金專戶;事業單位用事業收入(包括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等自籌資金用於政府採購的,各主管單位應根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開具的《政府採購資金劃款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五),不遲於採購活動開始前五日將資金劃撥到該專用賬戶;行政事業單位用預算外資金(已納入財政專戶部分)安排的採購資金,財政部門暫按有關規定將資金劃撥單位,各主管單位根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開具的《政府採購資金劃款通知書》,不遲於採購活動開始前五日將資金劃撥到該專用賬戶。
主管單位要根據政府採購執行計畫通知書確定的採購項目和採購預算等,及時通知有關所屬單位將資金劃撥主管單位,以便主管單位按規定的時間將資金劃撥財政部門。
採購工作結束後,實際支付的貨款與採購預算有差額的,按採購資金的來源比例多退少補。採購預算出現節約或超支,政府採購管理部門開具《政府採購資金退款(補劃款)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六)退還或補交。
第十五條 非駐寧省直單位採購預算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各主管單位要做好所屬單位採購預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主管單位與所屬單位的有關採購預算(含執行計畫)報送、審核、下達以及所屬單位採購資金的管理等制度,做好與財政部門及上下級單位之間管理上的銜接。
第十七條 集中採購目錄中實行定點採購方式採購的貨物或服務,採用集中付款方式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採購用分散付款方式的,仍按原辦法處理。
第十八條 分散採購項目中委託政府採購中心組織採購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各地區、各主管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辦法。政府採購資金管理辦法(包括會計賬戶處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江蘇省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由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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