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組織編制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2)指導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實施,編制和實施全市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規劃,提出經濟結構調整方向、目標。
(3)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招投標的有關政策,監督招投標的有關法規和政策的執行。
(4)組織或參與經濟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協調工作,研究制訂和組織實施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規劃。
(5)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制訂中長期投資規劃和年度計畫,安排重大項目建設計畫。
(6)負責協調全市第三產業發展工作,研究制訂和組織實施第三產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
(7)牽頭管理社會集資工作,編制和監督實施各種建設債券發行計畫,參與股票上市企業的認定審查工作。
(8)擬訂我市利用外資的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外商直接投資和向境外投資項目的報批、審批工作。
(9)規劃、協調和管理社會發展工作,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