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28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
(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四條中增加“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五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七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第八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
二、將第三條中“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修改為“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三、在第九條第二款中增加“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本級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本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大會秘書處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承擔人事任免工作的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五條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決定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理主任、代理秘書長、專門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代理省長、市長、縣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承擔人事任免工作的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和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局長、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承擔人事任免工作的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專門人民檢察院、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承擔人事任免工作的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著裝應當整潔、得體。宣誓儀式可以邀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單位的人員、社會公眾參加。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解讀
立法背景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即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對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宣誓誓詞、宣誓活動的組織、宣誓儀式等作出了規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2015年12月4日我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自施行以來,我省各地區、各方面認真貫徹落實《辦法》規定,依法組織開展憲法宣誓活動,對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弘揚憲法精神,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8年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決定》作了修訂,增加了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修改了憲法宣誓誓詞,並明確了宣誓儀式奏唱國歌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憲法宣誓制度。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增加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所確立的宣誓制度,上升到憲法層面,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法治國,維護憲法權威的決心,對進一步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弘揚憲法精神,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制定監察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了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因此,各級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是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新時代法治精神的體現。
此次修改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授權,根據國家立法的新變化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新情況,及時對我省《辦法》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補充完善。同時,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體現時代特點,彰顯憲法權威,捍衛憲法尊嚴的需要。
修改主要內容
《辦法》的修改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修訂情況作相應修改,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根據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修改的黨章以及憲法修正案關於我國奮鬥目標表述的變化,作了相應的修改。黨的十九大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十九大報告、十九大修改的黨章以及修改後的憲法序言都提出要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這是新時代關於我國奮鬥目標的最新表述,生動體現了我們黨時不我待的歷史使命感和政治擔當。因此,修改後的《辦法》根據這一新表述,與修訂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相一致,將憲法宣誓誓詞中的“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修改為“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修改後的憲法宣誓誓詞由原來的70個字,增加到75個字。國家工作人員宣讀誓詞,一方面表明國家公職人員行使的權力來自人民、由憲法授予並要依憲行使、受憲法法律的規範和約束,從而弘揚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倡導和培育法治文化,不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增強宣誓人員的使命感、榮譽感、責任感,時刻提醒自己,為新時代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偉大目標努力奮鬥。
二是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新情況,將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有關人員納入憲法宣誓範圍。目的是讓監察人員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可以通過看得見的儀式,表示其會如何對待責任和職權,培養宣誓人對法律的敬畏,強化宣誓人對自己的約束。讓宣誓人每每想到曾經的宣誓,對廣大人民民眾做出的與憲法一樣神聖的承諾,就會提醒自己嚴格依憲依法辦事,履職盡責。在《辦法》有關條款中增加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共涉及5條5處。即:在第二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五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七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第八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
三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有關要求。國歌所承載的愛國情懷、憂患意識和奮勇前行的民族精神深入人心。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2017年9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以下簡稱國歌法),於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國歌法第四條第三項明確提出憲法宣誓儀式應當奏唱國歌。因此,在《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在憲法宣誓時奏唱國歌,必將極大增強廣大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是對全國各族人民最好的激勵和教育,也將極大鼓舞社會公眾進一步弘揚憲法精神、培育憲法信仰,增強愛國情懷。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作關於《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一、關於修改的必要性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授權,2015年12月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施行以來,我省各地區、各方面認真貫徹落實《辦法》規定,依法組織開展憲法宣誓活動,對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弘揚憲法精神,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精神,適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要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8年2月24日修訂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增加了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修改了憲法宣誓誓詞,並明確了宣誓儀式奏唱國歌的要求,憲法宣誓制度進一步完善。
剛剛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憲法修正案增加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把憲法宣誓這一重大制度安排在憲法條款中固定下來,上升為憲法制度,對於進一步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弘揚憲法精神,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確立了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人員組成、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等,規定了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根據以上國家立法的新變化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新情況,貫徹落實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及時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二、關於修改工作過程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決定》後,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即對修改《辦法》作出部署。按照常委會領導的要求,法工委迅速行動、抓緊工作,於2月27日研究提出了《辦法》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形成後,法工委發函書面徵求省人大常委會人代聯委、省政府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法院、省檢察院等單位和十三個設區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各單位、各地區一致贊成對《辦法》進行修改,同意修改方案。3月16日,法工委根據修改方案徵求意見的情況進行研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建議稿。3月22日,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了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關於修正案草案的內容
本次修改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修訂情況,對《辦法》作相應修改。修正案草案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根據十九大報告、十九大修改的黨章和憲法修正案有關奮鬥目標表述的新變化,與修訂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相一致,將憲法宣誓誓詞中的“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修改為“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二是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新情況,將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有關人員納入憲法宣誓範圍,在有關條款中增加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共涉及5條5處。即:在第二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五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七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第八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
三是貫徹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有關要求,在第九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辦法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就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對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宣誓誓言、宣誓活動的組織、宣誓儀式等作出了規定。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為了進一步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組織實施好憲法宣誓制度,制定我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要求,按照主任會議的安排,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會同法工委、人代聯委積極準備、認真研究,起草了《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之後,書面徵求了十三個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召開座談會徵求了省委組織部,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政府辦公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的意見,赴南京市、丹陽市開展立法調研聽取基層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反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辦法草案。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是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草案對我省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草案第二條)
二是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涵蓋了我省從省本級到鄉鎮的各級國家工作人員,種類繁多、情況複雜。為了確保憲法宣誓活動的嚴肅性,同時要便於操作,草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對宣誓的組織工作分三種情形作了規定:第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大會秘書處負責具體工作(草案第四條)。第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承擔人事任免工作的機構負責具體工作(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草案第八條)。
三是關於宣誓儀式。草案對宣誓儀式的基本要素作出了統一規範,對宣誓人員著裝提出了原則要求,並對四中全會要求的“公開向憲法宣誓”作了細化,規定宣誓儀式可以邀請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參加(草案第九條)。
四是關於宣誓的實施時間。本辦法的施行時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條)。
以上說明和《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組織實施好憲法宣誓制度,制定我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十分必要。草案基本成熟,建議對個別問題研究修改完善後,再提請審議通過。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與辦公廳、人代聯委一起到揚州、盱眙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草案修改稿形成後,召開了省政府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政府法制辦和立法諮詢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再次徵求了意見。11月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地方、有的專家提出,草案第一條關於立法目的的規定中“組織實施好憲法宣誓制度”與本法規名稱重複,可以不作重申。因此,建議刪去“組織實施好憲法宣誓制度”的文字。
二、有的地方、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二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而草案同時還規定了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前後不一致。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和精神,廣義概念上的人大常委會任命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三種情形,分別為任命、決定任命和批准任命,草案第二條規定的“決定任命”的範圍較窄,含義不準確。因此,建議將該條中的“決定任命”修改為“任命”。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地方和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八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第九條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宣誓辦法時,並未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該內容應當刪去。也有意見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規定了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地方可以參照。經請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工委答覆此問題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由於地方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層級較多,如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都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則宣誓人員的範圍過寬,宣誓儀式也過於頻繁。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也明確表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不納入憲法宣誓的範圍為宜。鑒於以上因素,建議刪去草案第八條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的內容。
四、有的地方、有的專家提出,草案第九條對宣誓儀式作出了規定,建議增加宣誓人應當報本人姓名的內容;有的地方提出,“正裝”含義不明,有歧義,實踐中不好操作,建議斟酌。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九條第一款後增加“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的內容;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憲法宣誓的實施辦法(草案)》等規定,將第二款中“宣誓人應當著正裝或者制服”修改為“宣誓人著裝應當整潔、得體”。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今天是“12·4”全國法制宣傳日,也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國家憲法日後的第二個國家憲法日。上午結束的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經過江蘇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辦法》規定,宣誓場所懸掛國旗或國徽,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宣誓。
《辦法》還確定了宣誓誓詞:“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辦法》詳細列舉了國家工作人員範圍,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到鄉、鎮人大主席,從省長、市長、縣長、區長到鄉長、鎮長,並包括了上述職務的副職領導。所有由人大選舉的法院院長、檢察長,以及人大任命的法院、檢察院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副院長(副檢察長)、審委會(檢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檢察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