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2日
為了使出生人口性別比保持在正常範圍以內,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保持出生人口性別比基本平衡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問題的治理與預防工作納入人口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獎勵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開展關愛女孩等活動, 扶持農村獨生女孩戶,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出生人口性別比平衡。
二、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問題治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有關胎兒性別鑑定的超聲技術及染色體檢測設備與技術、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孕情檢查以及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的銷售與使用等管理制度,及時通報有關信息,加強對胎兒性別鑑定和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教育、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問題的綜合治理和預防工作。
三、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使用超聲診斷或者染色體檢測等技術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向社會公布,並通報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診斷患有遺傳性疾病,懷疑胎兒可能患有伴性遺傳性疾病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應當在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
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應當經鑑定實施機構三名以上的專家集體審核同意,由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操作規範進行。經診斷,確需終止妊娠的,由鑑定實施機構為其出具醫學診斷意見書,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四、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禁止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五、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憑有相應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意見書,可以人工終止妊娠:
(一)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有前款第(三)項情形需要緊急人工終止妊娠的,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可以根據診斷結果及時實施手術,並在手術後十日內向其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六、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婦女,非因醫學需要,不得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對非選擇性別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採取出具證明的管理措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和施術機構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七、未經衛生或者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妊娠十四周以上婦女的人工終止妊娠,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獲準開展的業務項目範圍內施行。施術機構應當查驗其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相關證明,逐人逐項做好手術登記,並將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證明複印件同手術病志一併存檔,每半年將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情況統計表填報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並同時抄報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八、開展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接生登記制度。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通報新生兒總數和性別比情況。
禁止謊報、瞞報新生兒死亡。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死亡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死亡證明,並於出證後三十日內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新生兒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其父母應當在新生兒死亡後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核查,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併提供相關證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報告後三十日內通報其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九、禁止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將人工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經批准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單位和個人;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人工終止妊娠的藥品。
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應當從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購進人工終止妊娠的藥品。藥品的生產、批發企業銷售人工終止妊娠藥品時,應當核查購藥者的資格證明,並有完整的購銷記錄。
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購進人工終止妊娠的藥品,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和藥品保管制度,應當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終止妊娠藥品者建立完整的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的通用名稱、批號、用藥者姓名和身份證號、使用量及有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意見書或者有關證明等內容。
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目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公布。
十、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倡導男女平等和關愛女孩等社會風尚,做好保持出生人口性別比基本平衡等方面內容的公益宣傳。
十一、使用具有鑑定胎兒性別功能的設備、使用人工終止妊娠藥物和開展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業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有關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並應當在相關場所設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醒目標識。
十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非法銷售或者機構非法使用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並對舉報者予以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舉報人一萬元以上獎勵。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十三、違反本決定,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由縣級以上衛生或者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決定,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施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由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四、違反本決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將人工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經批准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單位和個人、藥品零售企業銷售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
十五、違反本決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十六、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決定,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婦女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未查驗、登記和保存有關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證明,以及作虛假手術記錄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七、違反本決定,批准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從不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進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未為十四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藥品的使用者建立完整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本決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