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區民政局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八)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七)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區性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等各項工作;負責社團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地方性民政法規、規章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本區內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擁軍優屬烈士報批、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伍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轉業志願兵、退伍義務兵、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休所、光榮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社區建設協調工作。
(八)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區行政區域規劃;負責鎮、街道(村)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鎮、街道村(居)委會行政區劃界線變更及其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鎮、街道村(居)委會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信息、信訪、財務等工作;草擬地方性民政規章,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教育、安全保衛、監察、紀檢、審計、廉政建設、黨群和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
負責擁軍和“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老復員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審核呈報革命傷殘人員標準及調級換證;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領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傷病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指導軍休所、光榮院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和上報軍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救濟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接收救災救濟捐贈;指導各地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擬訂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五)區劃地名股
研究制訂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鎮、街道村(居)委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其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組織設定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負責鎮、街道、村(居)委會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區、鎮村(居)委會行政區域界線爭議並仲裁。
(六)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管理股
擬訂保障城鎮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和承辦涉外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指導對流浪、乞討等7種人的收容遣送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及殯葬管理工作。
(七)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區性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等各項工作;負責社團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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