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計畫生育行政應訴工作。
(二)加強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等人口和計畫生育問題的研究,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和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四)監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參與全區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和人口變動抽樣調查工作,提出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五)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措施。
(六)組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及相關的組織協調工作。
(七)負責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協調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
(八)制定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計畫,組織協調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九)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專業人才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檢查和指導計畫生育服務網路的管理和建設;制定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服務方案,協調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的數量。
(十)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避孕藥具管理的規定,指導和監督計畫生育藥具的使用與發放。
(十一)指導、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
(十二)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社會團體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