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對象
汕頭市常住戶口居民
所需材料
(二)交驗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但須由監護人陪同並提交出生證及監護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已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還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
(三)提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申請個人游無須提交)。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意見。已向公安機關通報的出境登記備案人員,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出具同意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
辦理流程
取號——受理——取得回執——繳費——預約時間取證
辦理時限
辦理《港澳通行證》10個工作日,再次簽注7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證件工本費:100元;一次簽注費:20元 計價格1097號、粵價247號、省公安廳、物價局粵公通字220號、粵價函167號、計價格1097號、粵價247號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條: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台灣地區,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並遵守本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