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專利獎勵辦法

(一)汕頭市專利金獎; (二)汕頭市專利優秀獎; (三)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獎。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
(第81號)
《汕頭市專利獎勵辦法》已經2005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屆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黃志光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條 為鼓勵和調動本市單位和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提高技術創新和專利保護水平,推動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的套用,促進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汕頭市專利獎(以下簡稱專利獎),用於獎勵為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專利獎設立如下獎項:
(一)汕頭市專利金獎;
(二)汕頭市專利優秀獎;
(三)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獎。
專利獎每二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實行限額,汕頭市專利金獎授獎項目不得超過6項,汕頭市專利優秀獎授獎項目不得超過12項,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不得超過10名。
第三條 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利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人選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聘任。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專業範圍內專利獎的初步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應當組織各專業評審組,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制定專利獎的具體評審標準。
第七條 申報專利獎的專利,必須是本市單位和個人擁有的或在本市實施的、並無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的有效專利
第八條 汕頭市專利金獎、汕頭市專利優秀獎的評獎標準:
(一)發明專利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做出重大發明創造,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突出的作用;實施並取得了顯著或潛在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實用新型專利對產品結構、形狀或者其結合做出重大技術創新,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實施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外觀設計專利在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上具有適於套用、富有美感的新設計;實施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九條 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獎的評獎標準:
(一)是專利發明人或主要發明人,在發明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貢獻,或在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題的解決中做出了重大技術創新;
(二)其發明專利在本市實施後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其發明專利無專利權屬糾紛或發明人糾紛。
第十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實施單位、專利發明人、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申報或推薦專利獎的參選項目和候選人。申報或推薦專利獎參選項目和候選人的程式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申報人或推薦單位按要求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書,並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有效、真實的材料,報送所屬區縣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直有關主管部門;
(二)各區縣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直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條件和評獎標準對參評項目或候選人簽署推薦意見後,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申報汕頭市專利金獎和汕頭市專利優秀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頭市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申報書》;
(二)專利證書;
(三)專利有效性證明;
專利有效性證明應當是國家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代辦機構出具的專利登記薄副本。
(四)專利公告檔案;
(五)專利實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獎申報書》;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任職證明;
(三)與本人有關的專利證書複印件;
(四)專利實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參評項目和候選人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分別提交評審委員會各專業評審組,由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步評審後,提出獲獎項目、獎勵等級和獲獎人選的評審意見,報評審委員會。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組的評審意見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獎勵等級和獲獎人選的評審決議,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專利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獎金。獲獎項目、獲獎等級和獲獎人選在《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
第十六條 專利獎的獎金數額,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擬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專利獎的獎金、以及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七條 獲得專利獎的項目單位,應當將市政府獎勵的獎金按不少於30%的比例獎勵獲獎項目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按不少於20%的比例獎勵對該專利項目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公示制度。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決議報市政府批准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布的異議期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異議後應當及時複查核實,並將複查結果報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作出複查決定。
第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利獎的,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專利獎的,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與專利獎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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